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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会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5-11-09    阅读:8,597次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街道工会组织建设,促进街道工会工作的开展,改进和完善对工会工作协理员的管理,探索实现工会工作者职业化、社会化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协理员是指南京市总工会依据本办法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专职从事街道工会工作的志愿者。
  第三条 工会协理员选聘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工会工作,有一定的思想政策水平;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身体健康;
  4、女性45岁以下,男性50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5、会计算机操作;
  6、从事过党务、工会、协理员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条 工会协理员的选聘方法及要求:
  1、工会协理员的选聘工作由市总工会组织建设部与各区总工会统一组织实施。
  2、工会协理员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3、在选聘过程中,各区总工会应通过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布选聘职数、选聘条件、选聘办法、报名时间等事项,并严格按照资格审查、考试、考察、试用等程序进行。
  4、街道及街道工会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选聘为所在街道工会协理员。
  5、工会协理员一经录用,由区总工会向其颁发聘书及上岗证(市总工会统一制作)。
  6、工会协理员上岗后,由市总工会填写《南京市工会协理员登记表》登记备案。
  7、市、区总工会和街道工会负责对协理员的考核,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区总工会及协理员所在街道工会共同负责。
  第五条 工会协理员的主要任务:
  1、认真学习,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认真学习、宣传、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工会工作业务;加强对工会会员的教育,向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广大职工宣传加入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2、掌握辖区内经济组织基本状况,协助街道工会做好组建工作。
  对辖区内所有经济组织的基本状况进行逐一调查摸底,掌握本街道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状况,指导所辖区域内的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做到登记在册,台帐清晰。
  3、协助街道工会做好会员入会工作,最大限度地吸纳会员。辖区内凡是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务工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都要吸纳到工会组织中来。并随时登记造册,做好会籍管理工作。
  4、指导和帮助所辖基层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协助街道建立区域性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指导、帮助、监督基层建立职工(员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机制的建立;推动、建立职工(会员)代表常任制和视察制度,每年组织1-2次区域性职工(会员)代表视察活动。
  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协助街道工会建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以覆盖25人以下的小型非公企业。
  协助街道工会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稳定、协调辖区内的劳动关系。
  协助街道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指导、帮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会员、职工或外来务工者获得法律援助。
  5、督促基层单位依法缴纳工会经费。
  6、对出现突发性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向同级党政及市、区总工会反映,争取多渠道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7、积极开展活动,扩大工会影响。
  充分利用辖区资源,创造条件,组织健康丰富的文体活动,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提供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培训,把辖区营造成为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职工之家”。
  8、完成市总、区总和街道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工会协理员的考核、管理:
  1、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市、区总工会和街道工会应切实加强对工会协理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
  2、工会协理员的工作由其所在区总工会及街道工会共同领导,其工作情况由街道工会每季度、区总工会每半年、市总工会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经三级工会研究,可以继续聘用。协理员每次聘期为一年。
  3、协理员每年须对照工作职责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评,于次年6月30日前写出年度工作总结,连同考核表(另行发放)一起交区总工会,各区总工会可收集其他人员的意见再根据考核内容对工会协理员进行考核评定,并于7月10日前交市总工会组织建设部,由市、区总工会共同定出总分值。考核等级分为优秀(85分-100分)、称职(60分-84分)、不称职(59分以下)。
  4、工会协理员在聘用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应视同工会专职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不称职者应予辞退。
  5、区总、街道工会因故中途更换协理员,必须事先征得市总工会同意,并报市总备案。
  第七条 工会协理员的补贴标准、待遇及支付办法:
  1、工会协理员补贴标准由市总工会、区总工会、街道共同支付。
  2、工会协理员的其他待遇,由其所在街道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业绩自行确定。
  3、工会协理员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工会的有关会议,阅读工会工作的有关文件,接受教育和培训。
  4、市总工会按时将费用拨付各区总工会,由各区总工会按月匹配发放。各街道亦应按月足额发放工会协理员补贴。
  5、协理员所在街道要为工会协理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八条 各区总工会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总工会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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