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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解】从一悬疑案件谈介入原因中断因果关系的条件
日期:2016-05-12    阅读:3,789次

        【案例】

        2015年底,山东省菏泽市发生了一起离奇车祸案,在车祸现场只发现被撞坏的电动车,却没有伤者,最终在离现场3公里之外的马路边发现了受害人的尸体。经公安机关调查,本案为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嫌疑人甲首先撞到被害人,随后逃逸;被害人躺在事故地无人救治,又被嫌疑人乙所驾驶的车辆碾压;最后被嫌疑人丙所驾驶的面包车拖在车底盘,拖行了3公里(丙称并不知情)。

        【问题】

        本案件较为复杂,三位嫌疑人行为的性质需要根据现场勘验、法医鉴定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才能确定,我们不做过多探讨。本期每日一解仅从此案研究“介入原因中断因果关系”的相关问题。那么嫌疑人乙和丙的碾压和拖行行为是否中断了嫌疑人甲交通肇事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呢?

        【蚂蚁观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就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三种:简单因果关系,是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一个或多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复杂因果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共同作用或先后衔接产生一个或多个危害结果;所谓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者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

        中断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情形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成立中断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须有另一原因介入;其二,介入原因须为异常原因,即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其三,中途介入的原因须合乎规律地引起最后结果的发生。

        其具体判断标准为:一是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无;二是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过于异常,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则有;三是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则有。

        在明确了中断因果关系的成立条件和判断标准之后,接下来我们结合本案来看。首先,本案的介入原因不能认定为异常原因,虽然当时是雨天视线不好,但下雨是很正常的事情,异常性很低。其次,经法医初步鉴定,死者的主要死因是因撞击而导致的颅内出血,所以先前行为的作用性大,也不宜认定为中断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本案甲的肇事逃逸行为要对被害人的死亡负主要责任,中断因果关系不能成立。

        另外,再给大家举两个成立中断因果关系的案例,比如甲持生锈的刀具刺伤乙的手指,案发后不久公安机关对乙出鉴定,认定其伤势为轻微伤。但因乙缺乏基本常识,未对破伤风情况做出有效预防,最终发生破伤风引发死亡。对此,我们断不会认定甲是故意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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