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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竞聘办法》
日期:2015-05-28    阅读:7,820次
2015年1月22日经南京市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竞聘选拔程序,根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律协理事会批准换届或新设立的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新任、补选或改选的竞聘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注册的个人会员每人只能报名竞聘一个业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有超过两名(含两名)律师同时竞聘同一业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第四条 申请竞聘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法律职业满5年且在市律协注册;
(二)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本科以上学历,理论功底扎实,业务经验丰富,且在拟报名的业务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在拟报名的业务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代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发表、出版过较高质量的业务专著;
(五)有志于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法律业务探索与研究,热心律师事业,乐于奉献;
(六)具有较强的公益心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条 报名竞聘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律师应当承诺遵守《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积极履职。
第六条 市律协秘书处设立业务委员会主任竞聘遴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委员会)对报名人按第四条标准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资格审查情况分别作如下安排:
(一)资格审查合格的律师只有一人的,确定该律师为所报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再竞争上岗;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律师人数在三人以下(含三人)的,直接安排报名的律师参与所报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竞聘程序;
(三)资格审查合格的律师人数在三人以上的,由遴选委员会对报名律师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终参与竞聘的三名律师。
第七条 市律协秘书处组建遴选委员会,应当从市律协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市律协党委组成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选择,也可以特别邀请省律师协会有关委员会主任、法官协会推荐的有关人员参与。遴选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五人。
遴选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在每次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竞聘工作开展时临时组建。
第八条 遴选委员会遴选最终参与竞聘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律师,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综合评价,必要时,可以通知报名竞聘的律师分别当面谈话及抽查其承办案件之卷宗,判断其是否具备担任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综合能力。
第九条 各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确定后,市律协秘书处负责通知所有候选人竞聘评审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竞聘评审程序、候选人需准备的材料和竞聘发言内容。未准时参加竞聘评审会或材料准备不齐全的候选人,视为放弃竞聘。
第十条 市律协秘书处应当在竞聘评审会开始前,在遴选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竞聘评审委员会,竞聘评审委员会由七人组成,其中外部专业人士不少于两人,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不少于一人。
市律协秘书处同时应当通知市律协监事会委派监事一人列席竞聘评审会,负责监督竞聘评审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与合法。
第十一条 每个候选人参加竞聘评审会,应当向竞聘评审小组提供一份书面材料,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在竞聘的业务委员会专业领域内的业绩及研究心得,自己担任主任委员开展工作的打算。
每个候选人可以在竞聘评审会上发表竞选演说,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
第十二条 每个业务委员会候选人发言结束后,竞聘评审委员会进行不记名分项评价打分,打分结果应当现场向候选人公布。
第十三条竞聘评审委员会依竞聘人员综合得分高低向秘书处依序提出建议名单,秘书处将建议名单上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后交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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