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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协监事会监督评价标准
为切实履行对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的监督职能,建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提升协会服务水平和科学管理能力,根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和《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评价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监督评价对象为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各委员会的主任。对各监督评价的对象分别制定标准。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本标准对不同考核对象进行年度和任期评价考核,分为三个等级: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三条 监事会监督评价委员会可以要求监督评价对象进行现场述职。
第一章 对会长的评价标准
第四条 会长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1、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
2、组织、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正常召开,并顺利作出决议、决定;
3、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会长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1、组织协调解决影响南京律师行业发展的突出和重大问题;
2、为南京律师业务发展争取到法定或规章确定业务;
3、及时有效处理严重侵犯会员权益的突发性事件;
4、在任职年度内协会获得省级以上重要表彰奖励;
5、监事会认为其他符合优秀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 会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1、不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律师行业党委决议、决定;
2、不执行监事会正式监督意见又不能作合理解释;
3、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所在单位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利益;
4、监事会认为其他符合不称职条件的情形。
第二章 对副会长的评价标准
第七条 副会长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1、协助会长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
2、协助会长组织、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正常召开,并顺利作出决议、决定;
3、积极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完成各项工作;
4、较好地完成自己分管的工作或专项事务。
第八条 副会长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1、在分管范围内能组织协调解决影响南京律师行业发展的突出和重大问题;
2、在分工范围内为南京律师业务发展争取到法定或规章确定业务;
3、在分工范围内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侵犯会员权益的突发性事件;
4、所分管的部门、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考评优秀;
5、在任职年度内所分管工作获得省级以上重要表彰奖励;
6、监事会认为其他符合优秀条件的情形。
第九条 副会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1、不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律师行业党委决议、决定;
2、不执行监事会正式监督意见又不能作合理解释;
3、分管的部门或委员会有2个以上(含本数)被考核为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
4、副会长一年内连续二次、累计三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但因履行协会其他职务活动的除外;
5、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所在单位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利益;
6、监事会认为其他符合不称职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 对秘书长的评价标准
第十条 秘书长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1、执行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完成律师行业党委、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交办任务;
2、组织秘书处正常开展各项工作;
3、较好地协调各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秘书长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1、认真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决定;
2、高效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3、在任职年度内秘书处工作获得省级以上重要表彰奖励;
4、工作有创新,能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1、工作不负责,造成秘书处内部矛盾激化,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员有多次投诉,并影响到活动正常开展;
2、经费使用不规范,违反协会内部财务管理规定;
3、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利益;
4、监事会认为其他符合不称职条件的情形。
第四章 对副秘书长的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副秘书长工作符合下列规定的为称职:
1、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完成交办任务;
2、协助秘书长完成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副秘书长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1、认真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决定;
2、高效协助对应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开展工作;
3、在任职年度内所分管工作获得省级以上重要表彰奖励;
4、工作有创新,能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会长办公室、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长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副秘书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1、有两次以上(含本数)不能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工作,且无正当理由;
2、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监事会、各委员会有两次(含本数)以上对其工作强烈表示不满并提出书面意见;
3、监事会认为其他符合不称职条件的情形。
第五章 对常务理事的评价标准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1、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遵守常务理事会会议纪律;
2、针对会议议题进行会议前的准备,针对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3、较好地完成自己分管或负责的委员会工作,考核在称职以上;
4、较好地完成常务理事会安排的专项事务或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1、为律师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常务理事会前能够充分调查研究,会上能够提出创造性建议;
3、在任职年度内获得省级以上重要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1、常务理事一年内连续二次、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
2、不遵守会议纪律,产生恶劣影响;
3、二次以上无故拒绝接受或推诿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安排的专项事务或日常工作;
4、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所在事务所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对委员会主任的评价标准
第十九条 委员会主任采取打分制,基础得分如下:
1、有效组织委员会开展工作,完成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事务的得15分;
2、按时提交工作计划,并按照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工作,按时进行工作总结的得15分;
3、有效、节俭使用活动经费,发挥经费作用的得15分;
4、组织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公益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得15分。
第二十条 委员会主任工作有如下情况的进行加分:
1、委员会获得相关奖项或产品,为律师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可加1-10分;
2、委员会工作有成果或在委员会的引领下,明显促进相关的业务领域或专业规范化发展的可加1-10分;
3、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为律师解决实际问题,2次以上获得律师书面称赞的可加1-10分;
4、所在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发表与该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有影响力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得到省级以上奖励的可加1-10分;
5、所在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参加省级以上重要课题研究并取得表彰奖励的可加1-10分;
6、其他为律师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加1~10分。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工作有下列情况的进行减分:
1、未按照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开展年度活动的减1-10分;
2、组织的会议没有主题或主题与律师行业发展无关的减1-10分;
3、没有工作计划,或不按工作计划实施,或没有工作总结的减1-10分;
4、浪费活动经费的减1-10分;
5、利用委员会为自己或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私利的减1-10分;
6、其他怠于履行职责、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的减1~10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南京市监事会监督评价办法》的规定,监事工作委员会按照上述标准给委员会主任打分后,综合自评打分和监督评价委员会打分得出最终分数,最终分数低于60分的为不称职、60分至90分的为称职、90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标准由监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评价标准由本会监事会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