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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下午,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举行第七期“刑事问诊汇”。本次问诊汇由刑诉法委员会副主任徐应超律师主持,委员们参加本次研讨。
为促进刑诉法委员会委员交流,提高刑辩专业水平,刑诉法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刑事问诊汇”。针对热点、难点问题,一起研讨交流。本期问诊汇以“刑案管辖难点及对策”为题,围绕五个典型问题进行讨论:1. 级别管辖:如何理解刑诉法第21条规定的中级法院受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 地域管辖之一:甲是A公司的员工,后被A公司调派到其子公司B工作(在外省),相关劳动关系也转至B公司,后甲在B公司上班期间涉嫌职务侵占B公司财产,被A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甲收款的一张卡是在A地开户的),请问A公司的公安机关有无管辖权?3. 地域管辖之二:甲和乙在甲方所在地的A地签订合同,后乙在公司所在地B地汇出合同款,但甲未实际履约并逃匿,后乙在B地报案控告甲合同诈骗,B地公安是否有管辖权?B地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将案件交办到B地的C区检察院办理,是否合法?如何救济?4. 对法院驳回提出的管辖异议,如何救济?5. 其他管辖问题。参会委员围绕上述问题,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分别从不同角度发表了意见。
问诊汇氛围活跃,委员们各抒己见,对现有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总结,立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研讨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形,并就如何应对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等问题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委员们认为,对于刑诉法第21条级别管辖规定的理解,关键在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指法定刑还是宣告刑。委员们倾向于认为是法定刑,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也做出了倾向于法定刑的解释。如果认为是宣告刑,则有未审先判的嫌疑。实践中,辩护人可以结合个案,做出对具体案件有利的解释.
委员们还认为,问题2和问题3主要涉及对刑事案件中犯罪地的理解,公安部在公复字〔2000〕10号批复中明确,对于一般的诈骗案件,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问题2中,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主要发生在B地,A地仅作为甲收款所用某一银行卡的开户地,与犯罪行为联系小,并且开户地不一定是取款地,对犯罪地应做狭义解释,由B地管辖更合适。问题3中,B地公安的管辖是有争议的,本案不是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作为诈骗的一种形式,应该参照公复字〔2000〕10号批复确定管辖地,B地属于被害人所在地,财产的汇出地,不是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因此不宜由B地公安管辖。
委员们提出,对于违反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案件,辩护人提出异议时,法院一般口头驳回或者在判决书中简单回应,一般不会仅就管辖问题以书面裁定的方式回复。因此,对法院驳回管辖异议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上级法院反映情况,也可以向本级、上级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刑诉法委员会副主任徐应超总结说,本期问诊汇大家积极参与,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接出发,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对案件的影响和辩护策略的选择进行了多方位、多角度的讨论,并对辩护人被驳回管辖异议的救济进行了深入探讨,激发了大家的思考,参会人员都有所收获,也提高了委员们的刑辩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