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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职业心理需要谈律师文化建设
作者:龚毅 梁彦   日期:2008-03-24    阅读:11,246次

      律师文化是律师事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动力,是律师事业的生命线,决定了律师事业的发展方向。

  律师文化的特性告诉我们,律师文化建设主体是律师,对象也是律师。它与律师思想意识、心理认知密切相关。现代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是以其欲求和需要为推动力的。只有了解人的需要,更好地掌握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和行为规律,注意满足人的合理需要,就可以不断激发人的行为动机、创造力和内驱力,从而引导、规范、维持人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律师职业心理需要出发,寻找律师文化建设的着力点。

  一、从律师心理需要出发开展律师文化建设

  20世纪40年代,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Abraham Harold Maslow)提出了最富影响力的需要层次理论(Need-hierarchy theory)。他认为,每个人存在以下五种需要层次:

  (1)生理需要(physiological need):是指维持生存及延续种族的需要,如饥饿、干渴、栖身、睡眠等身体需要。这些需要是人类保存个体生命和群体生命的基本需要。

  (2)安全需要(safety need):是指希求受保护于免遭威胁从而获得安全感的需要。如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职业的安全稳定、对稳定的体制、秩序、法律的要求。

  (3)归属与爱的需要(belongingness and love need):是指每个人都有被他人或群体接纳、爱护、关注、鼓励及支持的需要,包括爱、归属、接纳、友谊等。

  (4)尊重需要(esteem need):对自己社会价值追求的需要。内部尊重因素如自尊、自主、自信、成就;外部尊重因素如社会地位、被他人认可、重视、关注。马斯洛认为,尊重需要得到满足,能使人对自己充满信心,对社会满腔热情,体验到自己活着的用处和价值。

  (5)自我实现需要(self-actualization need):是指个人渴望自己的潜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包括一个人追求个人能力极限的内驱力,如成长、发挥自身潜能和自我实现。这是最高层次的需要。 
  马斯洛认为,人类价值体系存在低级需要和高级需要。人的五种需要中,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和归属与爱的需要都属于低级的需要,而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属于高级需要。

  运用马斯洛的理论分析律师职业,笔者认为,我国律师心理需要主要存在以下三个层次:

  (1)生存需要:解决饥饿、栖身等生理需要和安全的需要,如社会保障和职业的人身安全,这是最基本层次。由于收费低、税负较重、竞争激烈,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律师的生存状态是疲于奔命。此外,地区之间律师收入也不均衡。如2002年北京律师人均收入是四川律师的5.6倍,是全国平均水平的近4倍。因此,解决生存问题和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成为律师执业的最迫切需要。

  (2)发展需要:被社会或群体接纳、爱护、关注、鼓励、支持,得到尊重,如较高的社会地位、职业的社会认可、他人重视和高度评价、个人成就。这是目前我国律师的主导需要之一。社会是以群体的方式划分的,人是具有社会性的动物,都希望找到自己所属的社会群体,得到鼓励、支持、爱护、关注等情感,得到社会或他人的尊重。由于法律设计,律师不是以公权力作后盾,行业协会尚未完全发展壮大,因此在司法职业群体中属于弱势地位,执业环境不甚理想,如律师“三难”问题、律师出庭要“安检”等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社会对律师的认可度不高。同时,目前我国多数律师的工作形式为个人执业,师事务所管理模式多数为松散型,律师很难找到归属感。

  (3)自我实现需要:追求个人能力的最大发挥,实现职业的社会价值,这是最高层次。律师是高素质群体。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一部分律师已经不满足于从事法律服务,他们具有远大抱负、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希望参与社会管理,从而实现角色转换,更大程度地实现个人和律师职业的社会价值。在西方国家已经产生了一大批律师出身的政治家。我国律师业并没有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角色,律师参政议政的数量和形式有限,律师的潜能和职业价值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和实现,容易产生商业化倾向来替代不能满足的需要。

  目前,律师群体中三种比较典型的律师一定程度反映了律师三个心理需要层次:

  一是商业化倾重的律师。这类律师一般执业资历浅、业务水平不高,在生存压力之下过分追逐经济利益。二是职业型律师。这类律师具有一定的执业资历和业务水平,生活得到基本保障,他们把律师当作职业,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三是事业型律师。这类律师属于律师界精英,他们把律师当作一种事业去经营,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渴望最大限度实现律师职业的价值追求和个人潜能。

  对律师心理的分析启示我们,律师文化建设只有贴近律师生活和所处需要层次水平,才能在律师中引起共鸣,受到律师欢迎,从而产生内在的规范和指引作用,取得实效。因此,笔者认为,可以结合以上三个心理需要层次来寻找律师文化建设的途径和着力点。

  1、从律师的生存需要出发,完善律师行业基本制度建设,为律师文化建设提供基础保障。律师作为自由择业者被推向市场后,生存和职业安全保障成为最急需和最关注的问题。律师事务所内部要逐步建立完善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着力推动建立统一的律师社会保障制度(如建立完善律师个人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和执业保险制度,商有关部门制定律师业的合理税负,建立律师维权基金,要积极推动刑法第306条的修改和律师法修订,增加保障律师执业安全的条款,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切实加强律师集体维权力度,改变过去“单兵独斗”的局面,增强律师职业安全感,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2、从律师的发展需要出发,将律师个人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发展结合起来,倡导团结、协作、关爱的职业文化,为律师营造共同的精神家园。金钱在心理学上有权力和支配欲的意义。特别是中国律师作为自由择业者,行业发展目前尚不能在法律框架平台上取得平等的话语权,归属感、安全感、职业尊崇感缺失,容易通过对金钱追逐来弥补或替代其他心理需要。这是造成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小,急功近利和商业化倾向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律师文化建设可以首先倡导群体凝聚力、良好的职业归属感和团队精神。2006年5月,一名律师在《重庆律师》上发表了一篇《怀念单位》的文章,实际上反映了当前律师对归属感的渴望。文章还提到了美国律师事务所经常举行party的例子,这其实就是加强律师归属感和律师事务所团队凝聚力的反映。当前许多律师界同仁也认识到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文化建设的重点,原因之一是律师对归属、爱、尊重、安全的需要在律师事务所这个集体中最容易实现和得到满足。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建立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培养良好的职业协作模式,立足解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展的现实困境如律师事务所“三年之痒”问题、律师不正常异动问题等,增强律师职业荣誉感,如商法院统一设立律师更衣室、规范建立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市场,从而确立律师职业共同的价值、理念、愿景,营造良好的职业价值范式和发展环境,规范律师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竞争力,促进律师个人与律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从律师的发展需要出发,加强律师文化载体建设,对律师文化予以表现、融和,提升律师行业形象,创造良好的文化建设环境。律师文化素质高,思想活跃,尊崇个性自由和个体价值,表现在心理上是不爱受约束,自我,更多关注民主、自由、富足等自身价值。传统的说教式、强制性的文化宣传方式对律师已经逐渐失效。因此,律师文化建设只有根据律师和社会大众的心理特点来选择其喜闻乐见的方式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一是建立全方位、立体性的宣传网络。过去通过报刊杂志等本系统的平面宣传平台和以律师事迹、“以案说法”栏目等单一传统方式宣传律师文化在今天已经具有局限性。我们可以借鉴公安等部门的有益经验,建立全方位、深层次、立体性的宣传体系和多形式宣传手段,可以极大提升律师的社会形象。二是充分利用主流电子媒体和大众媒体,大力宣传律师先进典型。电子媒体通过形象化的内容和高频度的重复,塑造了受众的喜好、文化生活模式和深层心理文化结构。它选择性建构的社会影像让人们感到那是主流的或值得肯定和仿效的,当传媒构筑和一再强化某种价值意识时,公众容易认同并表现出同质的价值心理和观念。因此,我们可以利用电子媒体在塑造价值心理和认知世界方面的优势,借鉴许多行业的作法,通过主流电子媒体,创作并播放一批喜闻乐见的反映律师风采的优秀影视作品,宣传和塑造律师的行业形象和职业精神,同时注重发挥大众媒体作用,贴近律师和大众心理情感需要,对律师生活、工作、价值追求进行深度挖掘,鼓舞律师人心,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动力。

  4、从律师自我实现需要出发,建立律师职业上升的制度通道,引导和激励律师树立正确的价值追求和职业信仰。由于法官、检察官可以离职作律师,而在优秀律师中产生法官、检察官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没有形成互动和交流,实际上律师被排斥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制度体系中的边缘化使得律师在制度体系中难以有所作为,职业荣誉感和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感容易缺失。有专家认为,律师与国家既对抗又合作的制度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原因即国家赋予律师抗衡的角色,通过与公诉人抗辩,保障法官查明真相,作出公正裁决。同时,国家打通律师进入政治舞台的制度通道。在英格兰很早就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和法律共同体,其法官均从执业律师中选任,实现了律师职业的价值功能。笔者认为,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机制和平台,扩大律师参政议政的形式和数量,实现律师角色转换的制度化,从而有效实现法律共同体的对接和形成,为律师职业发展打开出口,实现律师职业价值和功能的质的飞跃,有助于培养崇高的律师文化。

  律师文化建设不是轰轰烈烈的形式主义,不是虚无缥缈的海市蜃楼,而是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找到着力点,取得实际效果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转变观念,树立对律师文化建设的科学认识,要改变过去呆板认识问题,僵化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律师文化建设不是体现为肤浅地搞宣传、单纯地走过场的形式主义,而是应该理解为促进、发展、关注、支持律师事业。我们要将律师文化建设这一宏伟目标与实际点滴工作结合起来,与律师职业发展、律师自身发展结合起来,与律师执业需要和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内在与外在的统一,才能真正培育律师文化,促进我国律师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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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律师网
    责任编辑:ye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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