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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李萍,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5-19    阅读:319次
案例分析
A公司系外贸企业,将货物出口销往境外。甲系A公司销售经理,负责美洲片区业务拓展和联系。美洲B公司通过甲购买A公司货物并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在香港成立与A公司名称相似的C公司,在B公司支付订金、A公司发货后,甲通过邮件通知B公司将剩余货款打入A公司的关联企业C公司账户中,B公司信以为真,遂将货款打给C公司。后C公司收到的货款500万元被甲挥霍。

分析:1.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两罪名均需陈述理由);2.如A公司控告,如何收集控告时必要的证据材料?



一、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

(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分析

1. 主体要件的充分性

甲作为A公司销售经理,全面负责美洲片区业务拓展及客户对接工作,其职务身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的主体要件要求。尤为关键的是,其职务权限涵盖与客户沟通、订单确认及履约跟进等核心环节,客观上具备接触并影响公司财务流转的便利条件。

2. 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认定

1)职权关联性:甲通过日常业务对接形成的客户信任关系,向B公司发送变更收款账户的指令,该行为系基于其职务行为产生的信息控制优势。若没有销售经理的职务身份背书,B公司不可能接受其单方变更付款路径的要求。

2)行为隐蔽性:变更收款账户的异常操作被包裹在正常合同履行流程中,正是利用职务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操作特征。

3. 犯罪对象的权属界定

1)应收债权的财产属性:虽然涉案款项尚未实际进入A公司账户,但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A公司在完成货物交付后已取得确定债权。甲截留债权的实现路径,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害。

2)表见代理的刑法评价:B公司基于甲职务身份产生的合理信赖,其付款行为产生民事清偿效力。根据民刑交叉原理,该笔款项在物权变动层面已归属于A公司,甲方后续转移行为构成对单位财产的侵占。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排除分析

1. 行为模式的非典型性

1)欺骗行为的局限性:甲并未虚构或篡改基础交易合同内容,欺骗行为仅针对合同履行环节的付款路径变更,不符合合同诈骗罪要求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整体性欺诈的要件特征。

2)受害主体的特定性:B公司虽因受骗作出错误付款,但其民事法律关系上已通过表见代理完成债务清偿,实质财产受损方为A公司。这与合同诈骗罪直接侵害合同相对方财产权的特征存在本质差异。

(三)结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甲利用销售经理职务形成的业务控制地位,通过篡改合同履行关键信息的方式侵占公司应收债权,其行为本质是滥用职权侵吞单位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二、A公司控告的取证策略

(一)电子证据的固定

1. 跨境电子数据溯源

1)协调B公司提供完整邮件往来记录,验证发件服务器与甲常用设备的IP关联性。

2)调取企业微信/钉钉等办公系统日志,核查甲工作账号在关键时间节点的操作记录,与邮件发送时间进行交叉印证。

2. 离岸公司穿透调查

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查册系统调取C公司登记档案,重点获取董事名单、股东名册,建立甲实际控制C公司的证据链。

(二)资金流向追踪方案

1. 通过B公司提供付款凭证,证明货款转入C公司账户。

2. 申请公安机关调查C公司账户资金流向,锁定甲个人账户与C公司的资金关联。  

(三)书证体系构建要点

1. 合同文本对照分析

1)收集A公司与B公司历年交易合同,证明付款账户条款的稳定性与一致性。

2)调取涉案订单的全套履约单据(装箱单、提单、报关单等),证实A公司已完全履行交货义务。

(四)言词证据调取技巧

1. 内部人员询问策略

1)以合规检查名义约谈财务、物流部门关键人员,固定未授权变更账户的证言。对于财务人员等可能涉及失职责任的证人,应当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确保证言真实性。

2)对销售团队成员进行背对背询问,收集甲异常工作表现的间接证据。

2. 外部协作取证路径

1)商请B公司出具正式说明函,详述付款决策过程及受误导的具体情节。

2)约谈货运代理公司,确认货物交付的真实性及运输单据的规范性。

(五)综合取证注意事项

1. 采取由外及内的调查顺序,优先固定境外证据后再启动内部调查,避免打草惊蛇。

2. 运用《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规定存证等技术手段,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

3. 针对跨境取证难点,可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启动司法协助程序。

 

李萍,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专注:提供民事、商事、民刑交叉及经济纠纷专业解决方案。

业务:合同纠纷|企业合规|经济诉讼|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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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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