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13:30-17:30
宽和标尺下的罪责均衡
贝卡利亚思想与中国宽严相济政策的跨越对话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彻底跳出了传统报复刑与宗教神权刑的双重桎梏,一边以“预防犯罪”重构刑罚价值,一边尖锐切割宗教(神明启迪)、道德(自然法)与法律(社会契约)的管辖范围——他明确否定“刑罚权神授”,主张刑罚权源于公民出让的自由总和,而非神明的惩戒旨意。这一宗教祛魅的认知,在《刑罚的宽和》一章中与预防思想深度交织:真正能遏制犯罪的,不是呼应宗教“赎罪”逻辑的残酷刑罚,而是与犯罪危害、预防需求精准契合的宽和惩戒。
这种“去宗教化的宽和与预防逻辑”,恰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要义形成跨越时空的呼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至今已二十年,作为对“严打”政策的扬弃与发展,其“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内涵打破了单纯强调严惩的传统,更加注重宽缓和人道,与贝卡利亚“刑罚阶梯与犯罪阶梯匹配”的世俗化理念一脉相承。从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宽严相济政策在制度改革中不断完善,而贝卡利亚的思想为我们审视这一政策的实践逻辑提供了经典参照。司法实践中如何通过刑罚的“必要性”遏制过剩、以“确定性”强化威慑、用“边界感”平衡宽严,既是对贝卡利亚“法律脱离宗教桎梏”思想的具象化回应,更是宽严相济政策现代化的核心命题。
一、宽和的本质:罪责均衡对“刑罚过剩”的双重遏制
贝卡利亚在《刑罚的宽和》中尖锐指出:“超出预防犯罪必要限度的刑罚,本质是国家对公民的暴虐”。这一论断的深层逻辑,是对宗教主导下“赎罪型刑罚”的否定——宗教将犯罪视为“对神明的亵渎”,主张以酷刑实现“灵魂净化”,而贝卡利亚则将犯罪拉回世俗维度,视其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刑罚的目的也随之从“赎罪”转向“预防”,这便从根源上为“刑罚过剩”划定了边界。
这一思想在我国宽严相济政策的实践中得到充分践行。我国曾对醉驾行为采取“一律立案侦查、一律起诉、一律定罪处罚”的严苛模式,虽短期遏制了犯罪,但也导致刑罚资源浪费与个体权益过度受限,本质上属于贝卡利亚批判的“刑罚过剩”。2023年《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出台后,确立“醉酒程度+情节”的入罪标准,对初犯、无事故且认罪认罚的轻微醉驾行为作出出罪出刑安排,这与我曾办理的醉驾案中对初犯甲适用缓刑的处理逻辑完全一致。这种调整摒弃了宗教“一罪一罚、不分情节”的机械思维,也纠正了“严打”遗留下的绝对化治罪倾向,恰是宽严相济政策对贝卡利亚宽和思想的本土化实践。
反观封建司法中“窃盗一律剁手”的酷刑,既延续了宗教“以肉刑赎罪”的思维,又脱离罪责差异追求“震慑效果”,而我国“严打”时期曾出现的“从重从快”突破法律边界、引发冤假错案的现象,同样违背了“刑罚与罪责匹配”的基本准则。二者虽时代背景不同,但其“刑罚过剩”的本质与贝卡利亚的警示高度契合,也反证了宽严相济政策强调“宽严有度”的历史必然性。
二、宽和与确定性的协同: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路径
贝卡利亚强调:“刑罚的确定性比严酷性更能约束人”。这一主张背后,暗含对宗教“神明裁判”不确定性的否定——宗教裁判依赖神启、宣誓等非理性方式,结果充满偶然;而贝卡利亚主张的“确定性”,是通过规范裁量实现“同类案件同类处理”,让刑罚成为可预期的世俗后果,进而让宽和的刑罚产生稳定的威慑效果。
这种“确定性”诉求在宽严相济政策的法治化进程中愈发清晰。我国曾长期存在“政策取代法律”的传统,刑事政策的实施缺乏明确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类似贝卡利亚批判的“刑罚不可预期”弊端。近年来,随着宽严相济被定位为基本刑事政策,其通过立法化与制度化不断强化实施确定性:在实体法层面,刑法修正案通过增设轻罪微罪、调整刑罚结构,构建“严而不厉”的规范体系;在程序法层面,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层级化诉讼体系,实现“繁简分流、轻重分离”。
我参与的跨区域电信诈骗案中,23名涉案人员依主犯、从犯、帮助犯层级分层量刑,主犯重判、从犯宽严相济、初犯帮助犯适用缓刑,最终全部服判息诉。这一实践与宽严相济政策指导下的电信诈骗治理逻辑一致——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万件8.2万人,既保持从严打击态势,又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差异化处理,印证了贝卡利亚的判断:当刑罚与罪责的匹配具有确定性时,即便宽和也能实现预防与认同的双重目标。而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系列意见,正是通过明确政策适用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筑牢了宽严相济政策的确定性根基。
三、宽和的边界:死刑与轻罪治理中的均衡尺度
贝卡利亚在《刑罚的宽和》中虽力主废除死刑,但也承认“危害国家安全、社会陷入自然状态”的特殊例外。这一辩证思维,既与宗教“生命神圣源于神”的观念形成区隔——他并非从宗教视角否定死刑,而是从社会契约出发,认为公民从未出让生命权,故死刑本质违背契约;又为实务中死刑适用的罪责均衡提供了世俗化指引——死刑的适用必须以“罪责极其严重”为唯一标准,这是宽和思想的刚性约束。
这一边界意识在我国宽严相济政策的死刑适用与轻罪治理中均有体现。在死刑适用上,我国践行“少杀、慎杀”政策,通过刑法修正案削减22个死刑罪名,限制死刑适用条件,与贝卡利亚对“死刑泛滥”的批判形成呼应。我曾参与研讨的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张某虽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但系累犯且手段残忍,最终被判处死缓,这种“宽严相济”的判决既避免了“一杀了之”的残酷,又未因宽和突破罪责底线,与我国死刑改革的逻辑高度一致。
在轻罪治理领域,宽和的边界体现为“宽而不纵”。随着犯罪结构由重趋轻,2024年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微罪案件占比达87.53%,宽严相济政策通过提高不捕率、不诉率,推动非监禁刑适用,释放司法善意。但这种宽和并非无边界——对醉驾案件的出罪出刑严格限定于“情节显著轻微”,对涉黑涉恶等重罪始终保持高压,恰是贝卡利亚“刑罚阶梯”理论的当代实践,也符合宽严相济政策“严中有宽、宽中有严”的核心要求。
四、结语:贝卡利亚思想与宽严相济政策的当代共鸣
贝卡利亚在《刑罚的宽和》中写道:“宽和的刑罚才是正义的刑罚”。从其思想根源看,这种“宽和”本质是刑法脱离宗教桎梏后的必然产物——它摒弃了“赎罪型酷刑”的非理性,以社会契约为基础、以预防犯罪为目标,让刑罚回归“与人的尊严相称”的本质。而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十年的发展,正是从“政策治国”到“法治治国”的转型,其“宽严有度、宽严审时”的内涵,与贝卡利亚的宽和思想跨越时空形成共鸣。
从醉驾治理的精细化到电信诈骗的分层处置,从死刑改革的人道化到轻罪治理的宽缓化,宽严相济政策的实践始终以“罪责均衡”为核心,既回应了贝卡利亚对“多余刑罚”与“宗教干预”的双重批判,又立足中国实际实现了理论的本土化发展。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贝卡利亚的思想为宽严相济政策的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参照——唯有坚持以宽和为标尺、以确定性为支撑、以边界感为底线,才能让这一政策真正成为犯罪治理现代化的“总战略”,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作者:张雪,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