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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捷:变“知本”为“资本”——浅议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
日期:2022-07-06    阅读:4,405次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纲要》提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取得明显成效,并部署了“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等重点任务。 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成为知识产权运营“皇冠上的明珠”,提高知识产权的转化率和流动性。2022年6月15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南京市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企业培育库首批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2022年5月20日,市政府与深交所正式签署《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工作专项合作协议》,要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决定建立全市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企业培育库,并开展首批入库企业申报工作。


知识产权证券化概述

知识产权证券化(IPS)是基于知识产权及其衍生的特许使用权为支撑,面对金融市场发行证券进行融资活动的金融工具,属于资产支持证券(ABS)的形式之一。究其本质是通过管理和控制风险与收益,实现对未来现金流的折现。相较于传统证券化产品以实物资产质押融资为特点,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以发明专利为核心基础资产,通过发行市场流通证券进行融资的创新融资方式。该模式为知识产权的高效利用提供了创新性方案,把一纸专利变成经济收益。其中,可以进行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版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流程

基本交易流程主要分为7个步骤:(1)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特设机构(SPV);(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5)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6)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7)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模式

从实践上来看,截至目前,市场上已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共分以下四种主要模式:

一、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模式是指根据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知识产权所有人)签订《买卖合同》,出租人从承租人手上购入无形资产,同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无形资产回租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融资租赁形式。

从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来看,该模式即底层的承租人将自己享有的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融资租赁公司回租给承租人,形成稳定的、特定的现金流。

二、供应链金融模式

供应链金融模式混合了供应链ABS与知识产权金融,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该模式下,基础资产通常为保理的应收账款及小额贷款。供应商因向核心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等而对核心债务人享有应收账款债权。原始权益人与供应商签订《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根据供应商的委托,就其对核心企业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提供保理服务,并受让该等的应收账款债权。一般而言,核心企业的规模较大,而上下游企业里中小企业偏多,其融资能力低于核心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供应链金融模式实际是把核心企业的融资能力传递给上下游中小企业。

三、专利二次许可模式

专利二次许可模式通过授权与反授权完成了专利独占许可的方式。第一次专利许可许可方(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融资租赁公司)签署《专利独占许可协议》(第一次专利许可合同),以独占许可专利的方式,将特定专利授予被许可方实施专利,根据第一次专利许可合同的约定,一次性向专利权人支付第一次专利许可对应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第二次专利许可基于第一次专利许可合同取得特定专利的约定权益及再许可权利,许可方变为融资租赁公司,与专利客户(被许可方)签署《专利独占许可协议》(第二次专利许可合同),基于其根据第一次专利许可合同而取得的对特定专利享有的权益及再许可权利,以独占许可专利的方式,将特定专利授予专利客户实施专利,专利客户相应取得基于该等特定专利生产专利产品的权利,并根据第二次专利许可合同的约定,向专利权人支付第二次专利许可对应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该模式是贷款人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放款人(如银行、贷款公司等)获取贷款,放款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将依据借款合同对贷款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债权作为基础资产。

资产专项计划设立后,由放款人将其持有的知识产权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资产专项计划,进行多层增信后发行证券产品。放款人作为原始权益人,负责回收和催收应收款项,以及负责基础资产管理工作。投资者受让资产支持证券后,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约定的本息金额将定期转入投资者在登记托管机构开设的账户。


知产产权证券发行情况

据《全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发行情况分析报告(2021)》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共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66单,累计发行规模182.49亿元;其中,江苏省共发行4单,累计发行规模2.71亿元。

江苏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发行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规模(亿元)

基础资产

发行日期

1

苏州工业园区第1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0.45

医疗器械类专利许可使用费

2020-12

2

华泰-江北扬子1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1.00

155 项授权专利,覆盖软件与服务、化工、制药与生物科技等多个技术领域

2021-9

3

苏州工业园区第2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1.06

纳米新材料知识产权

2021-12

4

苏州高新区第1号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0.20

67项医疗器械类知识产权

2021-12

5

江北科投-绿色担保灵雀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储架规模4亿,首期发行1亿

105件专利

2022-5

6

华泰-信保太湖湾科创带滨湖知识产权1-5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储架规模5亿,首期发行1亿

79件专利、19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2022-6


结语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中国经济正迈入创新驱动发展阶段,一大批科技型企业蓬勃发展,形成了巨大的知识产权存量。同时大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未得到有效释放,缺乏变现渠道。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资本化,提高知识产权的转化率和流动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释放知识产权价值是推动科技创新,解决“卡脖子”问题的必然要求。作为“知本市场”的一颗明珠,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出现冲击着传统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为企业提供了新型融资思路。


陈媛媛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李诗珧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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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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