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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孔静静,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9-01    阅读:496次

案例分析:

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情况下,请分别从三阶层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分析被告人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以此论述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四要件与三阶层理论在案例中的差异化分析及实务应用

案例:

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情况下,请分别从三阶层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分析被告人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以此论述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案例分析:

一、犯罪四要件理论分析被告甲的行为构成犯罪,系职务侵占罪。

犯罪的四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缺一不可。

1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或单位。本案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即认可被告甲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身份适格。

2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或社会利益,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本案中被告甲应聘司机以后,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单位车辆非法占为己有。车辆属单位所有,被告甲将归属单位车辆占为己有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

3犯罪的主观要件: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过失等。从被告甲的行为看,其使用同样的手法作案7次,多次行为足以表明被告甲存在主观占有的故意,而非无意或者过失。

4犯罪的客观要件:指犯罪行为本身以及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包括行为的性质、方式、手段、时间、地点以及造成的后果等。

被告甲以虚假身份证明应聘至单位,获聘以后即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了上述行为,导致车辆所有人即单位在客观上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被告甲系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至于其以“虚假身份证明”应聘的行为是否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需要具体分析。

从上述分析看,被告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单位财产权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罪,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二、犯罪三阶层理论分析被告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承担责任。

犯罪的三阶层理论是对犯罪行为进行逐层分析的方法,包括: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构成要件的违法性和构成要件的有责性。

1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也称为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犯罪的第一步,即判断行为是否满足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

客观上,被告甲将单位车辆占为己有,未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属于非法占有,实质上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其次,被告甲为单位司机,系因职务便利取得车辆;最后,经侦查发现被告甲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应聘司机并取得该职位。

那么,被告甲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的行为和之后的非法占有车辆行为看作一个整体,则构成诈骗罪;将被告甲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的行为与之后非法占有车辆的行为看作两个阶段,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此,人民法院案例选在类案裁判中评述:行为人在实行虚假身份证明骗取被害单位职务时,其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及结果是欺骗并骗取被害单位的职务,而其骗取单位职务的行为并非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又何来诈骗罪的故意?而行为人在利用骗得的职务占有财物时,其主观上则是认识到其行为是利用职务侵占被害单位财物的心理状态,即职务侵占的犯罪故意。因此,行为人在采取虚假身份骗取单位职务时,其主观上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也就是说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存在的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选择了利用虚假身份获得单位职务,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单位财物。正是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行为人选择骗取职务的方法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之间的形成了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但是由于行为人利用虚假身份骗取职务的行为并不成立犯罪,故对于方法行为应当作为目的行为即职务侵占罪的一部分而作一体评价。

前行为是假冒身份进行虚假应聘获取司机身份的行为,虽然不构成诈骗罪,但还是要审查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后行为,即被告利用外出送货之机将单位的车辆开走,并非法将车辆占为己有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这一阶层主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是否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从法益侵害性的角度来看,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占有所有权人财物属于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法律保护公私财产权益,由此被告甲的行为不为法律所认可,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即被告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构成要件的有责性:也称为非难可能性,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且其行为具有可谴责性。这一阶层主要判断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故意、过失等主观心理状态,以及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等。被告甲用同样的手法作案7次,系多次重复作案,是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三、三阶层与四要件理论在实务中的应用。

犯罪的三阶层和四要件在刑法理论中各有侧重,但相互关联。四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认定犯罪的基础;而三阶层则是“不法”到“有责”的递进式分析不法和罪责的区分是三阶层和四要件的最大区别。

对于三阶层与四要件理论在实务中的应用,我总结了部分学者或者司法工作者对此问题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阶层体系犯罪论的阶层性、逻辑性和精密性与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理念更为契合。第一,阶层体系犯罪论将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纳入体系构造之内,避免了传统犯罪论需要在犯罪构成之外补足排除犯罪性事由的逻辑尴尬。第二,阶层体系在犯罪认定思维上,阻却性和除罪化判断,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与刑事诉讼程序比较契合。第三,阶层体系区分不法与罪责,在共同犯罪的解释论上具有优越性。目前,中国刑事法领域中学术理论与司法实务的主要矛盾仍然是理论知识供给不足、指导性不强与裁判文书欠缺说理性的矛盾。司法实践中,法律实务人员往往更信奉法条,是法条主义者,在理论知识的需求和欠缺是整体性的,尚未达至内部学派区分的程度。

在办案中,司法人员实际上并没有这样的一个固定的思维过程,但会不自觉地采取某种思维方式。三阶层体系最大的优势在于,三阶层体系的逻辑性更强,这种优势往往要面对疑难案例才能体现。四要件和三阶层主要都是在自然犯的场合运用的,如果面对法定犯,是否还能发挥作用?争议大多都是法定犯,尤其是违法性认识的问题,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比如如何解释枪支等等,这些问题可能是三阶层和四要件共同面临的问题。四要件要更加简洁,三阶层在疑难案件中更有优势,这些都是我们要去注意的。

有律师认为,三阶层确实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法官更关注的不是律师采取了哪种犯罪论体系,而是辩护意见的逻辑。所以犯罪论体系更多是一种整理思维的工具,并不能杜绝冤案的发生。对于律师而言,更重要的是把阶层论的逻辑框架贯彻到辩护之中,以此为工具助力于说服法官,实现逻辑的自洽。


孔静静,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律、金融复合从业背景,拥有会计、证券从业资格。

执业以来,主要从事公司投融资业务专项法律服务,完成多家企业法律尽职调查,推动企业破产重整,为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成功代理数起公司相关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诉讼案件,刑事方向专注经济犯罪案件,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综合法律服务。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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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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