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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邢亮,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8-27    阅读:585次

案例分析:

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情况下,请分别从三阶层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分析被告人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以此论述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一、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精细化分析

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以“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逻辑递进关系为核心,对被告人甲的行为需进行逐层审查: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具象化判断

构成要件该当性作为犯罪成立的事实基础,需从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及主观要素等方面进行严格界定:

主体要件:职务侵占罪要求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被告人甲通过虚假身份证明应聘司机岗位,其身份的虚假性不影响主体资格的认定。根据刑法理论中的“实质解释说”,只要行为人事实上以单位人员名义履行职责(如接受单位指派外出送货),即具备该罪的主体要件该当性。本案中,甲成功入职并实际承担司机工作,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

行为与对象要件:该罪的客观行为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甲作为司机,在外出送货时对车辆享有合法的控制与支配权,其将车辆开走的行为直接利用了因职务产生的管理性权限(区别于单纯的工作便利),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车辆作为单位所有的财物,属于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范畴。

主观故意与目的: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预先设定的虚假身份应聘,其犯罪故意始于入职前,且在7次作案中始终保持直接故意,符合该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该当性。

综上,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

(二)违法性的排除性审查

违法性阶层旨在判断行为是否实质上侵害法益且无正当化事由。甲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单位对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刑法所禁止的财产犯罪行为;同时,其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法定或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故具备实质违法性。

(三)有责性的归责判断

有责性阶层关注行为人主观上的可谴责性。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甲明知其行为违反刑法规范,仍积极追求非法占有车辆的结果,其主观上的故意心态表明其具备规范意义上的可归责性。

经三阶层逐层审查,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系统性分析

四要件理论以“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平面耦合关系为框架,要求四要件同时具备且相互关联:

(一)犯罪主体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甲通过虚假身份入职后,实际履行司机职责,与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可见“实际履行职务”是认定主体资格的核心标准。因此,甲具备该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界定

犯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甲在应聘时即具有非法占有车辆的预谋,其多次作案的行为印证了主观上的直接故意,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三)犯罪客体的侵害性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本案中,甲的行为侵犯了单位对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本单位财物所有权”客体范畴。

(四)犯罪客观方面的符合性

犯罪客观方面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甲作为司机,在执行送货任务时对车辆的控制属于“因职务产生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参照《刑法》第 271 条司法解释),其将车辆开走的行为直接体现了对职务便利的利用,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

四要件同时满足,故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深层差异

(一)方法论基础的本质区别

1、三阶层理论的逻辑递进性

三阶层理论以“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责任判断”为逻辑主线,各阶层间存在严格的位阶关系:构成要件该当性是违法性的“征表”,违法性是有责性的前提。这种递进关系使得司法人员必须按顺序审查,避免先入为主。例如,在判断甲的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时,三阶层理论首先通过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客观标准(如是否基于职务产生对财物的支配权)进行事实判断,若不符合则直接排除该罪可能,无需进入后续审查。

2、四要件理论的平面耦合性

四要件理论将犯罪成立条件视为四个平行的要素,需同时具备且相互关联。其分析路径缺乏明确的逻辑顺序,可能导致“主观优先”的思维倾向(如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犯罪故意,再倒推客观行为)。例如,在认定甲的主体资格时,四要件理论需结合“虚假身份是否影响实际履职”进行整体评价,而三阶层理论通过构成要件该当性的独立审查即可得出结论。

(二)实务操作中的具体差异

1、罪名区分的精准度

在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时,三阶层理论通过构成要件该当性中的“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严格界分(前者要求对财物的管理性支配权,后者仅为接触机会),可清晰排除非职务行为的入罪可能。例如,若甲仅因工作熟悉路线而窃取车辆(无管理职责),则因缺乏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直接认定为盗窃罪。

四要件理论由于缺乏递进关系,可能需通过“四要件整体是否符合”进行模糊判断,在“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界限模糊时,易依赖司法人员的经验裁量。

2、违法阻却事由的适用空间

三阶层理论将违法阻却事由独立于构成要件该当性,使得即使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如紧急避险下的财物转移),也可因缺乏违法性而出罪。这种“出罪优先” 的思维更有利于保障人权。

四要件理论将违法阻却事由视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需在四要件之外单独评价,可能因体系外判断的随意性而削弱其出罪功能。

3、复杂案件的处理效率

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中,四要件理论的平面耦合模式可快速完成定罪(如本案中四要件同时满足),提高司法效率。

三阶层理论的层层审查虽在简单案件中略显繁琐,但在复杂案件(如涉及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竞合)中,其逻辑递进性可避免要件间的相互干扰,确保定罪准确。

(三)理论融合的实务趋势

当前中国司法实践呈现“阶层化四要件”的融合趋势:一方面,司法解释通过细化构成要件(如明确“职务便利”的认定标准)吸收三阶层的精准性;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审查案件时逐渐采用“从客观到主观”的递进顺序(如先审查行为是否符合客观要件,再判断主观故意),体现三阶层的逻辑优势。

四、结论

在本案中,两种理论均认定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分析路径的差异折射出深层的方法论区别:三阶层理论以逻辑递进实现精准定罪与人权保障,四要件理论以平面耦合追求司法效率与操作便捷。在实务中,两者的融合既保留了四要件的简洁性,又吸收了三阶层的逻辑性,共同服务于“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 的刑法原则。这种融合趋势表明,犯罪构成理论的价值不在于形式差异,而在于能否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高效的分析工具。


邢亮律师,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业务方向:刑事、行政诉讼、建设工程。现任南京市江宁区律师行业团工委书记、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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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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