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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领军人才班优秀论文】从130个最高院复函 看外国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日期:2022-06-10    阅读:3,857次

130个最高院复函

看外国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张昕

一、概述

 “外国仲裁裁决”,指的是外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指的是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涉外(包括台港澳)因素的裁决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如被申请人未能主动履行,申请人可以通过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规定了跟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完全相同的程序。根据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即《纽约公约》)、198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现行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依据我国法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可以在中国直接申请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法定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议办理;在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条约或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根据互惠原则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

2.依据《纽约公约》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在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国际条约中,《纽约公约》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公约。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加入了这部公约,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将主要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办理。我国在参加《纽约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声明和商事保留声明。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都可依公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但是任何一个国家在加入公约时都可以声明,该公约的规定仅适用于缔约国,这就是“互惠保留”。所谓“商事保留”,是指我国只承认和执行对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争议作成的仲裁裁决。

而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其本质属于国内仲裁裁决,可按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对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这两类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采取的是层报制度,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因此,如果一份外国仲裁裁决或者涉外仲裁裁决被撤销或未被予以认可或执行,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给出最终意见。众所周知,仲裁具有秘密性,仲裁裁决的内容是不公开的,对外国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研究,很大程度有赖于最高院在撤销和不予承认或执行此类仲裁裁决的《复函》。笔者搜寻了近年来130个最高院《复函》,以此作为研究对象,一窥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实践。

二、1997-2016年期间仅有19例关于未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复函。

我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原则上中国法院有义务承认和执行另一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中国法院提出申请。

对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在程序上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只有最高院具有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终审查权和决定权:1、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的,在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2、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3、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大量的外国仲裁裁决被我国承认和执行,想要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是非常难的。1997年2016年期间,仅有130份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最高院复函,其中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复函45例,即仅有45例外国仲裁裁决经层报程序,省高院仍认为可能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因素。

经最高院复核,最终仅有19例外国仲裁裁决未被承认和执行,4例部分不被承认和执行。

对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存在以下八种原因

(一)仲裁协议/条款不存在或无效(7例)

4例因为不存在书面的仲裁协议/条款、2例因为仲裁条款无效被中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其依据分别是《纽约公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1款(甲)项。

案例:〔2009〕民四他字第46号、〔2005〕民四他字第53号、〔2001〕民四他字第43号、〔2001〕民四他字第2号、〔2005〕民四他字第53号、〔2001〕民四他字第43号、〔2001〕民四他字第2号

(二)仲裁庭组成程序不当(6例)

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 (丁)项,裁仲庭的组成程序与当事人协议不符或违反仲裁地国家法律的,该仲裁裁决得以拒承认和执行。该原因导致的拒绝承认和执行有6例,其中3例因为仲裁庭组成违反协议,2例违反法律,1例既违反协议也违反所在国法律。

案例:〔2012〕民四他字第54号、〔2012〕民四他字第12号、〔2008〕民四他字第18号、〔2008〕民四他字第17号、〔2007〕民四他字第35号、〔2006〕民四他字第41号

(三)通知程序违法(4例)

因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乙)项有关通知程序的瑕疵时,可以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案例:〔2009〕民四他字第46号、〔2008〕民四他字第18号、〔2007〕民四他字第26号、〔2006〕民四他字第34号

(四)超裁(5例)

5例外国仲裁裁决因超裁被不予承认和执行,其法律依据为《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丙)项,根据该规定,如果超裁的事项和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事项是可以区分的,则可以对超裁部分的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内的决定仍可以承认和执行。4例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案例的原因均为部分超裁。

案例:〔2016〕最高法民他11号、〔2015〕民四他字第48号、〔2015〕民四他字第34号、〔2008〕民四他字第11号、〔2003〕民四他字第12号

(五)违反公共政策(1例)

目前由于该原因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仅有一例,其依据为《纽约公约》第五条第2款(乙)项,当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时,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因在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审理之前,中国法院已就该纠纷作出判决,最高院在〔2008〕民四他字第11号复函中,以侵犯中国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为由,拒绝承认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

案例:〔2008〕民四他字第11号

(六)超过申请期限(2例)

这两个案例未被承认和执行的原因都是因为超过了当时法律规定的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法定期限。

案例:〔2006〕民四他字第35号、〔2004〕民四他字第32号

(七)重复受理(1例)

最高院认为重复受理构成仲裁程序与当事人协议不符,应适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丁)项之规定予以拒绝承认。本次仲裁事项与前次仲裁程序中的请求属同一仲裁事项,构成重复受理。而仲裁终局力原则在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条款)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因此该裁决的作出违反了该原则。

案例:〔2010〕民四他字第32号

(八)被申请不存在(1例)

该案例十分特殊,所涉被申请人并未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由于被申请人并不存在,法院因此无法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承认和执行本案所涉仲裁裁决。

案例:〔2008〕民四他字第47号

三、香港仲裁的不予执行。

1997年至2016年期间,最高院有5份关于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其中3份未被中国大陆法院执行,这5份仲裁裁决的情况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8295/CYK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文号:〔2016〕最高法民他8号

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

结论:不予执行

原因:仲裁条款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三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核报告的复函

文号:〔2009〕民四他字第42号

仲裁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结论:应予执行

原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未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复函

文号:〔2009〕民四他字第42号

仲裁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结论:应予执行

原因:执行该仲裁裁决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东丰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海事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

文号:〔2006〕民四他字第12号

仲裁机构:香港海事仲裁

结论:不予执行

原因:通知程序违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一款(二)项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文号:〔2003〕民四他字第9号

仲裁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结论:不予执行

原因:通过欺诈手段签订,仲裁协议应认定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涉外仲裁裁决的重新仲裁、撤销和不予执行。

1997年至2016年期间已公开的与外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承认和执行有关的最高院复函有130个,涉及外国(香港)仲裁50例,涉外仲裁80例。这些仲裁裁决有些被拒绝承认和执行,有些被承认和执行,有些被撤销,有些被部分撤销,对这些复函进行梳理研究非常有意义。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涉外(含港澳台)仲裁裁决有80例,其中申请撤销48例,申请不予执行32例。笔者对此作出了分类:

(一)申请撤销涉外(港澳台)仲裁裁决

1、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36例,最终应予撤销15例,部分撤销3例,不予撤销10例,重新仲裁7例,补充审查1例

2申请撤销涉港仲裁裁决10例,最终应予撤销3例,不予撤销6例,重新仲裁1例

3申请撤销涉台仲裁裁决2例,最终根据最高院复函的意见两案均需要进行重新仲裁

(二)申请不予执行涉外(港澳台)仲裁裁决

1、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23例,最终不予执行7例,应予执行15例,不适用1例

2申请不予执行涉港仲裁裁决8例,最终不予执行3例,部分执行部分不予3例,应予执行2例

3申请不予执行涉澳门仲裁裁决1例,最终最高院对该案的意见是应予执行

综上,涉外(港澳台)仲裁裁决被认为应当重新仲裁的有10例,应当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有34例。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10个最高院复函的结论是通知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涉及的理由包括超裁、仲裁机构的管辖权、通知程序违法和仲裁程序违法等。这些复函的问号是:〔2016〕最高法民他29号、〔2015〕民四他字第40号、〔2015〕民四他字第39号、〔2013〕民四他字第8号、〔2007〕民四他字第44号、〔2007〕民四他字第25号、〔2007〕民四他字第1号、〔2006〕民四他字第43号、〔2005〕民四他宇第51号、〔2005〕民四他字第13号

34份复函的结论为撤销或不予执行,其依据的理由主要有以下:

1、超裁(13例)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案例:〔2015〕民四他字第52号、〔2015〕民四他字第51号、〔2011〕民四他字第13号、〔2010〕民四他字第55号、〔2007〕民四他字第12号、〔2006〕民四他字第25号、〔2006〕民四他字第24号、〔2006〕民四他字第7号、〔2006〕民四他字第2号、〔2005〕民四他字第47号、〔2004〕民四他字24号、〔2003〕民四他字第5号、〔2000〕执监字第96-2号

2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8例)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案例:〔2008〕民四他字第21号、〔2008〕民四他字第2号、〔2007〕民四他字第7号、〔2005〕民四他字第23号、〔2004〕民四他字第16号、〔2002〕民四他字第44号、〔2002〕民四他字第26号、〔2000〕执监字第96-2号

3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仲裁程序并陈述意见(7例)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例:〔2014〕民四他字第37号、〔2013〕民四他字第49号、〔2010〕民四他字第45号、〔2008〕民四他字第21号、〔2008〕民四他字第1号、〔2007〕民四他字第7号、〔2003〕民四他字第32号

4仲裁条款/协议不存在或无效(7例)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例:〔2013〕民四他字第12号、〔2013〕民四他字第9号、〔2013〕民四他字第5号、〔2010〕民四他字第21号、〔2008〕民四他字第43号、〔2007〕民四他字第43号、〔2001〕民四他字第41号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例)

该类案例极其罕见。在该案例中,美国演出人员不按报经我国文化部审批的演出内容进行演出,演出了不适合我国国情的“重金属歌曲”,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被我文化部决定停演。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停演及演出收入减少,是由演出方严重违约造成的。如果执行该裁决,就会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案例:〔1997〕他35号

6被申请人不存在

 在该案中,经法院查证,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被申请人地址上不存在被申请人公司,工商部门也无该公司的登记资料。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律和事实上均不存在。

案例:〔2007〕民四他字第23号

五、总结

根据对130份最高院复函的整理可以看出,中国对外国和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比例极低,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相比于外国判决,在《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之间具有更强的执行力。通过研习这些不被承认和执行,或被撤销,或被要求重新仲裁的案例,有利于律师更好地代理仲裁案件和类似撤裁案件。

附:130个最高院复函


序号

文号

最高院复函名称

仲裁机构

请示事项

结论

撤销、不予执行原因、法律依据

1. 

2016〕最高法民他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刘某某、张某某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54号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原因:超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2. 

2016〕最高法民他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来宝资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答复

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予裁定承认和执行

原因:被申请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未就《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提出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张,你院依职权审查并拟依照《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3. 

2016〕最高法民他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保罗赖因哈特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答复

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部分应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超裁。

依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3)

4. 

2016〕最高法民他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8295CYK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国际商会仲裁院

申请不予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原因:仲裁条款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三款。

5. 

2015〕民四他字第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厦门朗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撤销

原因:中国贸仲对案涉争议不享有管辖权,无权仲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法释〔201515号《批复》第一条及第四条

6. 

2015〕民四他字第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倪来宝、刘冬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撤销

原因:中国贸仲对案涉争议不享有管辖权,无权仲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法释〔201515号《批复》第一条及第四条

7. 

2015〕民四他字第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特福船运公司申请承认英国伦敦仲裁庭作出的“HULL XXK06-039”号仲裁裁决案件请示的复函

英国伦敦仲裁庭

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部分裁决事项不预审查。其他裁决事项应予承认

原因:保函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作为涉案仲裁的裁决事项,伦敦仲裁庭作出的A部分第(5)项裁决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故该项裁决不应予以承认,但并不影响对其他可分事项裁决的承认。

8. 

2015〕民四他字第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轮台县绿源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26号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原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去函询问其是否同意重新仲裁该案,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对该案重新仲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9. 

2015〕民四他字第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地海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7号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原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沟通,该仲裁委员会明确表示同意对该案重新仲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10. 

2015〕民四他字第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东莞市浩庆纸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深圳仲裁委员会

申请不予执行涉港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原因: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当事人的申请,基于不同的仲裁协议,就不同的仲裁请求做出的仲裁裁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对同一纠纷做出的重复仲裁。深圳仲裁委员会所作[2014]深仲裁字第1287号裁决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第()项规定的情形

11. 

2015〕民四他字第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翠丽提散货航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华美船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英国伦敦仲裁庭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部分予以承认和执行

原因:超裁

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1款第(3)

12. 

2015〕民四他字第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丰岛株式会社与山东省昌邑琨福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

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予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项规定的情形

13. 

2015〕民四他字第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申请人丰岛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鲁源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予承认与执行

——本案仲裁庭组成并不存在与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不符的情形。

14. 

2015〕民四他字第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ECOM AGROINDUSTRIAL ASIA PTE LTD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棉花协会仲裁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

国际棉花协会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查明事实

——对于案涉当事人是否签订了仲裁协议的事实问题,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后自行作出认定。如可以确认案涉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仲裁协议这一事实,则根据《纽约公约》的有关规定,应拒绝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15. 

2015〕民四他字第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倪来宝、刘冬莲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7号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应进一步补充查明事实

——若存在当事人分别依据同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同一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分别向不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形,则应根据本院15号《批复》第四条规定确定的原则,对中国贸仲对案涉争议是否具有管辖权、案涉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撤销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16. 

2015〕民四他字第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12〕中国贸仲沪字第439号裁决不予执行审查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上海贸仲适用自行制定的仲裁规则并无不当。康发公司提出的上海贸仲在仲裁中适用自行制定的仲裁规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主张不能成立。

17. 

2015民四他字第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重庆普乐菲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以无权仲裁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8. 

2015〕民四他字第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撤销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3)沪贸仲裁字第415号裁决案请示的复函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应驳回撤销申请

原因:华狮公司和世家公司关于其与德发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联合公司和德发公司不能同时成为仲裁申请人以及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的申请撤裁理由均不能成立

19. 

2015〕民四他字第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予承认与执行

原因: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我国参加的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规定之情形

20. 

2014〕民四他字第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肇庆国联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D19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现已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华南贸仲】在广东省司法厅予以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及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记载的内容,华南贸仲系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其有权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并作出裁决。

21. 

2014〕民四他字第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嘉瑞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北方沁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中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虽然本案仲裁裁决中写明了嘉瑞公司援引有关英国判例的主张,而在沁园公司的主张中没有提及其关于不能适用英国判例的主张,但是沁园公司在本案仲裁裁决作出前已经对该问题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这一情形说明仲裁庭已经给予其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其也行使了这项权利,因此本案并不存在《仲裁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仲裁庭没有公平、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此外,本案仲裁裁决中并没有把嘉瑞公司提交的英国判例作为裁决依据,沁园公司关于该判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意见没有写入仲裁裁决书,对本案仲裁裁决结果没有实体意义。综上,沁园公司申请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

22. 

2014〕民四他字第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狮子城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请示一案的答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原因未能收到指定仲裁员、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件,从而未能参加仲裁程序并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23. 

2014〕民四他字第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艾仑宝棉花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国际棉花协会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本案中艾仑宝公司既无法证明三份棉花协议中雅戈尔公司的印章的真实性,也无法证明吴倚恩有权代表雅戈尔公司,因此没有有效证据证明雅戈尔公司与艾仑宝公司之间就案涉棉花购销协议产生的纠纷交付仲裁达成合意。国际棉花协会受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4. 

2014〕民四他字第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不予承认及执行德国汉堡交易所商品协会仲裁法庭211号仲裁裁决请示一案的答复

德国汉堡交易所商品协会仲裁法庭

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予承认和执行

——丹东君澳食品有限公司仅是声称其未收到寄送的材料,但其并未举出证据证明仲裁庭的通知程序未满足《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2项中适当通知的要求,即仲裁庭没有就指派仲裁员和仲裁程序等事项通知被申请人或者通知的方式违反了仲裁规则或仲裁地的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因而导致被申请人未能申辩

25. 

2013〕民四他字第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朝来新生体育休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大韩商事仲裁院作出的第12113-0011号、第12112-0012号仲裁裁决案件请示的复函

大韩商事仲裁院

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

原因:仲裁条款无效,仲裁庭对本案争议不享有管辖权。仲裁条款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纽约公约》第5条第1()

26. 

2013〕民四他字第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拟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08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原因:仲裁委在第一次邮寄材料被退回后,依然将克拉斯公司的旧地址作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联系地点进行送达,不符合《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不能视为已经送达。克拉斯公司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程序的通知,也未能到庭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7. 

2013〕民四他字第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Castel Electronics Pty Ltd.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澳大利亚的仲裁机构(具体暂不明)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外国仲裁裁决和我国法院生效裁定对同一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虽然存在冲突,但尚不足以构成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情形。

依据:不存在《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第()的情形。

28. 

2013〕民四他字第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瑞尔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冠亚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请示案的复函

美国食品工业协会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予以进一步审查

——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仲裁协议是否成立的事实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定。如果湛江冠亚食品有限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瑞尔玛食品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和仲裁协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依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a)项的规定,拒绝承认和执行涉案仲裁裁决。

29. 

2013〕民四他字第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诗董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原因根据我国法律对仲裁协议的书面性要求和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诗董公司与三角公司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30. 

2013〕民四他字第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国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深圳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港仲裁裁决

应予撤销

原因:仲裁庭对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担保合同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担保人王国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中涉及其作为担保人部分的裁项的理由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31. 

2013〕民四他字第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国林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申请撤销涉台仲裁裁决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可以对案涉仲裁裁决予以撤销

原因:超裁,但是考虑到本案标的具体情况,仲裁庭有能力纠正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32. 

2013〕民四他字第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北方万邦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2)海仲京裁字第0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撤销

原因三方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33. 

2013〕民四他字第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com USA. Inc.(伊卡姆美国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原因仲裁裁决没有超出仲裁请求范围;证据问题也不等同于仲裁程序问题。

34. 

2013〕民四他字第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com Agroindustrial Corp. Ltd.(瑞士伊卡姆农工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原因仲裁裁决没有超出仲裁请求范围;证据问题也不等同于仲裁程序问题。

35. 

2012〕民四他字第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康卫医药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

原因不违反一裁终局原则

36. 

2012〕民四他字第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ALSTOM Technology Ltd.与被申请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与执行

原因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不符

依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 ()

37. 

2012〕民四他字第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加坡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

——从现有的实际情况看,徐双泉与杨松二人只是拥有共同的教育背景和共同出席典礼活动的经历,他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授业指导关系和其他的利害关系,尚不足以构成对仲裁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影响。

38. 

2012〕民四他字第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昂佛化品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并执行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院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予以承认和执行

——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未被给予适当通知,被申请人主张的该项拒绝理由不能成立。

39. 

2012〕民四他字第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夏高院请示不予执行(2011)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6号仲裁裁决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0. 

2012〕民四他字第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韦斯顿瓦克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英国仲裁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仲裁庭组成违反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

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d

41. 

2011〕民四他字第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宝(远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省鹰台经济发展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对执行异议应依法处理

——执行不能(案外人执行异议)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42. 

2011〕民四他字第21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美国争议解决中心2643508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美国争议解决中心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对地址是否是惯常居所、营业所或通讯处,或是其最后所知的居所或营业所这一事实作出认定。如是,应视为已经有效送达,应予执行;反之,则未有效送达,应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NU-CITRAL)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一款;《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

43. 

2011〕民四他字第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CIETACBJ裁决(0355)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撤销

原因仲裁机构裁决解散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权仲裁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44. 

2010〕民四他字第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报告的复函

西安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撤销

原因超裁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

45. 

2010〕民四他字第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DMT有限公司(法国)与被申请人潮州市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潮安县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国际商会(新加坡)国际仲裁院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予承认和执行

——潮州市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仲裁庭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符合双方当事人关于首席仲裁员约定

46. 

2010〕民四他字第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龙川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作出的(2007)中国贸仲深裁字第8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

——主体资格异议应当于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规则没有对超过规定时间的主体资格异议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秘书处可以对该《异议》作出答复,该答复程序并未违反仲裁规则

47. 

2010〕民四他字第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59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

原因仲裁条款已经概括约定仲裁事项的范围为“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未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48. 

2010〕民四他字第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路易达孚商品亚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油、种子和脂肪协会作出的第3980号仲裁裁决请示一案的复函

国际油、种子和脂肪协会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予以承认和执行

——路易达孚公司在法定期限之内向湛江中院提出了申请;本案仲裁员认为中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实践中的适用存在明显差距,但该错误认识并不会导致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政策;本案独立仲裁人的行为是否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不属于《纽约公约》规定的审查范围。

49. 

2010〕民四他字第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7〕深仲调字第20-1号补正调解书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深圳仲裁委员

申请撤销补正调解书

应予以撤销

原因《补正调解书》的补正行为,不仅修改了仲裁程序中相关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且剥夺了相关当事人就该问题向仲裁庭进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

50. 

2010〕民四他字第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7-1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 重复受理

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

51. 

2010〕民四他字第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不予执行涉仲裁裁决

部分不予执行,部分应予执行

本案合作合同系由晋皓公司和擎天公司签订,其仲裁条款的范围仅限于晋皓公司和擎天公司之间因合作合同引起或与合作合同有关的争议,故仲裁机构对合营公司与擎天公司之间的纠纷无权仲裁,该项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

52. 

2009〕民四他字第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蒙古国家仲裁法庭73/2306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复函

蒙古国家仲裁法庭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仲裁程序的通知的送达问题;如果印章不真实则可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书面协定

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纽约公约》第二条第二款

53. 

2009〕民四他字第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永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宁波仲裁委员会甬仲裁字〔2007〕第44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宁波仲裁委员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所涉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

54. 

2009〕民四他字第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核报告的复函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申请不予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未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

55. 

2009〕民四他字第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复函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申请不予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并无证据表明案涉货物会带来严重的安全卫生问题,也不存在有损公众健康的事实。因此,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裁决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56. 

2009〕民四他字第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44号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港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药业公司对刘会利律师参加仲裁的行为进行了追认;中华药业公司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仲裁庭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57. 

2008〕民四他字第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GRD Minproc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并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予承认和执行

——不能以仲裁实体结果是否公平合理作为认定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标准。承认和执行本案所涉仲裁裁决并不构成对我国社会根本利益、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善良风俗的违反。

58. 

2008〕民四他字第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赛百味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国际仲裁庭作出的50 114 T 00171 0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国际仲裁庭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被申请人不存在

59. 

2008〕民四他字第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美国麦克伦集团国际贸易公司、美国麦克伦集团国际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申请撤销〔2008〕厦仲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厦门仲裁委员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撤销

原因对于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仲裁协议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60. 

2008〕民四他字第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应不予执行[2007]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24号仲裁裁决请示的答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制作的视觉效果动画片,虽不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内,但确是与履行《AQ7200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相关联,由此产生的纠纷,仲裁机关有权进行裁决。

61. 

2008〕民四他字第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国大成G-3株式会社与长春市元大汽车工程贸易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长春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

——并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长春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本案纠纷享有管辖权

62. 

2008〕民四他字第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志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涉港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广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港仲裁裁决

应予撤销

原因: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仲裁庭在未将该项仲裁请求告知当事人,导致该当事人未能就该请求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日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

63. 

2008〕民四他字第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503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答复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本案仲裁裁决在有关通知程序方面与《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不符。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

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

64. 

2008〕民四他字第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承认伦敦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威廉·柏加于200639日在英国伦敦作出的仲裁

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涉案仲裁裁决仲裁员的任命违背了《仲裁条例》和《示范法》规定的程序

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

65. 

2008〕民四他字第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国际商会仲裁院

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在法院已作出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仍裁决,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和第二款(乙)项

66. 

2008〕民四他字第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魏北鸿利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珠海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珠海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撤销

原因:程序违法,没有依据《珠海仲裁规则》将首次开庭时间提前20天通知当事人;仲裁庭没有将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告知当事人,没有询问其是否需要答辩期和给予15天的答辩期。

依据:《珠海仲裁规则》第八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

67. 

2008〕民四他字第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润和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查报告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申请不予执行涉港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原因:仲裁庭送达地址错误,没有依法送达仲裁文件,当事人未能参加仲裁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68. 

2007〕民四他字第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长沙新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国Metals plUS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撤销

原因:未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69. 

2007〕民四他字第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CIETAC裁决第0140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港仲裁裁决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原因:未获管辖权的程序瑕疵可通过重新仲裁的方式得以弥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70. 

2007〕民四他字第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定不符,也与仲裁地的法律相违背

依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4)项

71. 

2007〕民四他字第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405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复函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仲裁裁决作出的期限及相关通知程序瑕疵。

依据:《仲裁规则》第531条和2条;《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丁)项

72. 

2007民四他字第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俞影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通知仲裁庭在一个月内重新仲裁

原因:未提供正确通讯地址,并导致了仲裁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当中未能提出申辩并行使相关权利,鉴于国仲表示可以重新仲裁,本案应中止撤销程序,通知仲裁庭在一个月内重新仲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73. 

2007〕民四他字第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执行涉港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原因:被申请执行的公司在法律和事实上均不存在。

74. 

2007〕民四他字第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城通轨道交通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林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撤销

原因:贸仲上海分会对有争议事项不具有管辖权。

75. 

2007〕民四他字第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裕华与上海海船厨房设备金属制品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撤销

原因:程序违法,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书写不当而未能向其送达“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及“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导致受送达人未能出庭并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76. 

2007〕民四他字第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原因:仲裁庭管辖权争议,但上海分会依据当时人约定享有实际管辖权。本案应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如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再恢复撤销程序。

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77. 

2006〕民四他字第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香港欧亚科技公司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申请不予执行涉港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结论:裁决应予以执行。

主张撤销理由:被执行人以双方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应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又不具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78. 

2006〕民四他字第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瑞士邦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英国伦敦仲裁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本案仲裁协议有效,仲裁程序合法,裁决应当予以承认;申请执行裁决的,请查清有关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定。

主张撤销理由:申请人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申请人没有提供仲裁协议的原件或经妥善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的规定; 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 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协议的约定不符; 申请人请求的律师费和实际开支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79. 

2006〕民四他字第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2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原因:将仲裁被申请人名称列错,仲裁机构愿意重新仲裁,故本案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80. 

2006〕民四他字第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邦基农贸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英国伦敦仲裁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协议不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

81. 

2006〕民四他字第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博而通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大韩商事仲裁院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如无其他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法定情形,大韩民国商事仲裁院第005113-0010号仲裁裁决应予承认和执行。

主张撤销理由:被申请人未收到大韩商事仲裁院邮寄的仲裁开庭通知及仲裁裁决。

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项(乙)

82. 

2006〕民四他字第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美国仲裁机构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执行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83. 

2006〕民四他字第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ABRA20041228日租约”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英国伦敦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确认收到电子邮件或者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电子邮件的其他证据,也未能证明被申请人得到指定仲裁员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程序违法。

依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2

84. 

2006〕民四他字第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成伟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执行涉港仲裁裁决

部分不予执行,部分应予执行

原因:超出仲裁协议范围部分不予执行,其余部分应予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七条

85. 

2006〕民四他字第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东迅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执行涉港仲裁裁决

部分不予执行,部分应予执行

原因: 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七条

86. 

2006民四他字第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东丰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海事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

香港海事仲裁

申请不予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原因:程序违法,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相关书面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接到另行指定仲裁员的适当通知,也无证据证明仲裁庭向被执行人发出仲裁井庭的书面通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一款(二)项

87. 

2006〕民四他字第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部分撤销

原因:撤销超出仲裁协议范围部分仲裁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

88. 

2006〕民四他字第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部分撤销

原因:仲裁庭无权仲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

89. 

2005〕民四他字第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

结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主张撤销理由:司以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以及申请人未能对裁决事项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90. 

2005〕民四他字第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韩进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英国仲裁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不存在书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

依据:《纽约公约》第2

91. 

2005〕民四他宇第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承德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原因:程序违法,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六十一条

92. 

2005〕民四他字第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部分撤销

原因: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93. 

2005〕民四他字第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承认和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大韩商事仲裁院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予承认和执行

主张撤销理由:以仲裁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4条和第8条的规定向其送达开庭通知书和仲裁裁决书为由主张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依据:《1958年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1

94. 

2005〕民四他字第4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能否裁定不予执行(2003)贸仲裁字第0138号仲裁裁决的请示的答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主张撤销理由: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缺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95. 

2005〕民四他字第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伏尔加--第聂伯航运公司申请执行俄罗斯联邦乌里扬诺夫斯克州仲裁法院裁决处理结果的请示的复函

俄罗斯联邦乌里扬诺夫斯克州仲裁法院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依法进行审查

原因:申请司法协助手续不全,被申请人主体不明,翻译费不同于诉讼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96. 

2005〕民四他字第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先达大酒店申请撤销[2003]津仲裁字第364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天津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

结论:不存在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主张撤销理由:程序违法;法律关系定性错误;仲裁结果有失公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97. 

2005民四他字第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上海仲裁委员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撤销

原因: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条第一款第(三)项

98. 

2005民四他字第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成都仲裁委员

申请撤销涉台仲裁裁决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原因: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但尚未严重到撤销该裁决的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99. 

2004民四他字第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字第0105号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本案仲裁裁决的实体处理结果是否得当,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这是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所应承受的风险。综上,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不存在我国法律规定可不予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100. 

2004民四他字第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庭作出的塞浦路斯瓦赛斯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英国伦敦仲裁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期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

101. 

2004民四他字第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七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部分撤销[2002]深仲裁字第641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深圳仲裁委员

申请撤销涉港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

——不构成超

102. 

2004民四他字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辉影媒体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3]大仲字第08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大连仲裁委员

申请撤销涉港仲裁裁决

应予撤销

原因: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且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与其他事项不可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

103. 

2004民四他字第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3]贸仲裁字第0060号裁决书裁定不予执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与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一

104. 

2004民四他字第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佛山仲裁委[1998]佛仲字第04号仲裁裁决报请审查的请示的复函

佛山仲裁委员

申请不予执行涉港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原因:鉴定机构缺乏法定资质,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法》第七十一

105. 

2004民四他字第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10334/AMW/BWD/TE最终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国际商会仲裁

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予承认执行

——应适用公约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

106. 

2003民四他字第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撤销

原因:本案仲裁文件的送达不能视为已经送达。仲裁裁决是在鸿昌公司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通知的情况下作出的,属于不应由鸿昌公司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情况

依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107. 

2003民四他字第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不适用

——该裁决在性质上应属于国内裁决,而非涉外仲裁裁决,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址的规定

108. 

2003民四他字第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申请撤销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申请撤销涉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

——认为:(1)仲裁庭对远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湖公司)提供的部分证据材料未经质证;天河公司因此丧失了陈述、申辩的机会,仲裁庭的做法违反了仲裁规则;(2)仲裁庭对有关出资问题的认定错误;(3)仲裁庭对天河公司与合资公司关于土地使用面积是80亩还是68亩的争议、台湾宁诚公司的购房款应付给谁、远湖公司的出资是否到位等问题进行认定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4)该仲裁裁决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109. 

2003民四他字第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GMI公司申请承认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英国伦敦金属交易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部分应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部分超裁

依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

110. 

2003民四他字第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香港国际仲裁中

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原因:通过欺诈手段签订,仲裁协议应认定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111. 

2003民四他字第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高福忠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23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撤销

原因:提起仲裁主体不适格;不能依据《中外合作经营芜湖龙桥宾馆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裁决其他合同引发的争议,不能超越仲裁条款解决争议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

112. 

2003民四他字第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伦敦糖业协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予承认和执行

——认为不可仲裁、承认与执行该判决将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理由不成立

113. 

2003民四他字第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2]贸仲裁字第009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

——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114. 

2003执他字第10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交通银行汕头分行与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认为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115. 

2003执他字第9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澳门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仲裁裁决执行案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申请不予执行涉澳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认为无权仲裁的理由不成立。

116. 

2002民四他字第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撤销

原因: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

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117. 

2002民四他字第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展裕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黎明大酒店有限公司酒店经营管理纠纷一案仲裁裁决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原因:仲裁程序不仅不符合相关仲裁规则,而且明显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18. 

2002民四他字第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裁字第0333号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申请撤销涉港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应予执行

——认为超裁的理由不成立。

119. 

2001民四他字第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英国伦敦可可协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双方当事人之间未就购买可可豆事宜产生的争议达成通过仲裁解决的合意。英国伦敦可可协会以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单方拟定的仲裁条款仲裁有关纠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及我国参加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20. 

2001民四他字第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杨光大仲裁一案请示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原因:仲裁机构不存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无权仲裁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高速货运(FAST CARE CARGO SERVICES)之间的任何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121. 

2001民立他字第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是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并非V19990351号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该公司不具备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故对该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2. 

2001法民二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麦考•奈浦敦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予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均不成立。

123. 

2001执他字第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海久事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久茂对外贸易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的复函

上海仲裁委员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认为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成立。

124. 

2001民四他字第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口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予承认和执行

——认为违反公共政策的理由不成立。

125. 

2001民四他字第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英国伦敦金属交易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不予承认和执行

原因:无权代理,仲裁条款无效

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126. 

2001执他字第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美虹集团公司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应予执行

——认为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127. 

2000经监字第3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

——认为:未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且仲裁机关亦明确表示该案不属仲裁机关管辖,对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承包经营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该理由不成立

128. 

2000执监字第9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总公司、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兴庆电子公司与密苏尔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原因:该仲裁裁决的事项超越了仲裁范围依据之规定;仲裁裁决内容违反了仲裁规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

129. 

2000交他字第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承认执行伦敦最终仲裁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

英国伦敦仲裁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应予承认和执行

——认为没有仲裁条款或协议及程序违法的理由均不成立

130. 

1997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美国制作公司和汤姆·胡莱特公司诉中国妇女旅行社演出合同纠纷仲裁裁决请示的批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理由:人民法院如果执行该裁决,会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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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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