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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有一条很重要的对人民的期盼,即:友善。早有学者提出中国是个熟人社会,中国人素来有互帮互助的传统,所谓“远亲不如近邻”即是此理。但是,在这种帮助活动过程中,如果提供帮助的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无偿帮工关系的认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于2007年第5期刊登的案例认为,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他人处理事务而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二)《人民法院报》于2012年5月24日第006版刊登的案例指导认为,帮工关系指帮工人自愿、短期、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综上可以看出,无偿帮工关系的形成需具备三个要素:1.有实施帮工行为的主体和接受帮工行为的主体,即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之间形成合意;2.帮工行为是无偿的、临时性的;3.被帮工人可根据帮工行为受益。
实践中,因为帮工行为多具偶发性,且多存在于熟人之间,基本无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形成了帮工合意,法官一般会从双方之间关系的角度出发,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社会大众日常交往模式,判断是否构成无偿帮工关系。此种判断方法既尊重了实际,同时有利于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建立和谐社会。
例如王平无偿替朋友李清夫妇接送子女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一案,一审法院认为王平骑行电瓶车时载有两名儿童,违反了交通规则,判决要求王平承担70%的责任,但是二审法院认为王平帮助李清夫妇照顾子女,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王平在照顾李青夫妇的子女时致其受伤,李清夫妇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院还认为,王平虽违反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但李清夫妇作为监护人,明知王平驾驶的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载一名儿童,应当预料到可能存在的风险。作为帮工人,王平将李清夫妇的小孩放在固定安全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对于李清夫妇要求王平承担事故责任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该案中法院认为王平接送朋友子女的行为是一种稳定的无偿活动,二者之间构成无偿帮工关系。同时该案中法院认为王平无过错,不需对事故承担责任。
笔者另检索其他案例发现:法院在判决中对于无偿帮工关系的认定大都是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人情社会的惯例,如果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一般认定双方之间构成无偿帮工关系。如下述案例:
案例一:(2022)苏06民终655号
在本起事故中,夏某在看到单国贵在撬移水泥杆时,到单国贵撬移现场观望,虽然夏某认为是单国贵叫其帮助垫移砖石,但单国贵予以否认;在单国贵实际撬水泥杆过程中,夏某用脚三次垫移砖石的事实存在。夏某与单国贵之间已构成义务帮工关系,且单国贵未明确拒绝夏某的帮工行为。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帮工人出于自我意志,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提供帮助的事实行为。夏某帮助单国贵在撬移水泥杆过程中提供了帮助,其义务帮工关系成立。虽然帮工人是临时提供“搭把手”、“踢几脚”,被帮工人从帮工行为中受益也非常有限,但造成帮工人受损的,被帮工人也要承担责任。
二、无偿帮工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区别
(一)无偿帮工关系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与无偿帮工的区别在于无偿帮工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有帮工合意的,虽然实践中少有书面合意,但是一般都是口头合意,或者是行为上的默许。无因管理不需要本人明示或者默示的同意。
(二)无偿帮工关系与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主要强调当事人之间情谊上的来往,但是如果好意施惠人在情谊行为中有其他侵权情形,自然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后果。
三、帮工人在无偿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在无偿帮工关系中,帮工人受到伤害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帮工人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也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检索案例发现:被帮工人一般需承担70%以上的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应根据帮工人、被帮工人有无过错、过错的大小以及被帮工人的受益范围等情况来确定被帮工人的补偿责任范围,一般为20%左右;此外,被帮工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否则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二:(2022)鲁02民终5797号(各自承担50%责任)
涉案货物运输合同中并未涉及装卸服务,王新国主动帮忙,中江科技公司并未拒绝其帮工,综合查明的事实,王新国在帮工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中江科技公司的工人在装卸过程中未注意安全装卸,本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2019)苏0111民初8201号(被帮工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加花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且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加花驾驶车辆登记在被告南京朗驰集团天润公司名下,事发时其驾驶行为系无偿帮工行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应当由被告南京朗驰集团天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2012)曲中民终字第1132号(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给予20%补偿)
本案中,女方家为女儿婚事邀请亲友到男方家“瞧人家”,女方家对被邀请的亲友负有运送义务,男方家为表现待客的热情之道,驾驶三轮摩托车运女方家邀请的亲友回家的行为,事实上免除了女方家的运送义务,女方家显然受有利益,可以认定男方家提供帮工劳务。虽然女方家的亲友明确拒绝帮工,但在男方家执意要求下还是选择坐上三轮车,男方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责,但女方家在送其亲友回家的事情上疏忽大意,放任无证驾驶且严重超载的男方送其亲友回家,其本身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受有利益的女方家需对损害结果在受益范围内承担适当补偿的责任。
结语
鉴于无偿帮工多发生在关系密切的熟人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举证较为困难,作为被帮工人,应当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义务,创造良好的帮工环境,提供防护措施,或者保存明确拒绝帮工人的证据;作为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应尽到谨慎义务,避免因自身过错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