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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创新模式与知识产权保护
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 甘贵祥
作者:甘贵祥   日期:2016-03-01    阅读:2,044次

摘要

互联网从上世纪90年代兴起,发展至今已经影响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服务创新也在不断发展,我国的互联网的服务业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受到了社会的重视。其中知识产权也基于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新生的权利类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基于互联网发展而新生的权利内容。此外,如大数据的利用和开发与个人隐私的保护之间的冲突,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等,必然会产生新的问题,同样可以预见,将会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进行更新和重建。互联网+概念提出后,由于载体形态的创新,还将得到大范围拓展的权利范畴必不可少地落在知识产权领域。

正文

互联网+真正难以改造的是那些非常传统的行业,但是这不意味着传统企业不做互联网化的尝试。很多传统企业都在过去几年就开始尝试营销的互联网化,多是借助B2B、B2C等电商平台来实现网络渠道的扩建。更多的线下企业还停留在信息推广与宣传的阶段,甚至不会、不敢或者不能尝试网络交易方面的营销,因为他们找不到合适的方案来解决线下渠道与线上渠道的冲突问题。

中国互联网模式下,新商业模式的不断出现、发展和壮大引领了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形成了“互联网+”的新的业态,也匹配了我国要建立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第八届年会,卢卫主任表示说中国互联网增长速度在全世界是绝无仅有的,中国的开放政策,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能力,中国与世界互联网企业的融合,以及对中国互联网的有序管理,共同推动了中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据统计,现在中国互联网的网站将近400万家,网民有6亿多,手机用户13亿,智能手机上网的用户也突破了5亿。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已经彻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互联网创新的保护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其中我们看到的新商业模式的保护,就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个“互联网+”成为新业态的局势下,我们关注新商业模式带给知识产权的影响,并作为行业的创新领导者,我们希望能够顺应社会的发展。

“互联网+创新模式”中,‘互联网+’是核心要素和实质,是新一代技术、云计算、物联网等。当这些要素构建在一起以后,所产生的新数字空间、新智慧空间,正在对整个国民产业形成全方位融合,并引发了各个行业的产业变革。“互联网+”的内涵十分广泛,互联网把数据资源和计算连接在一起,整个移动互联又将这些数据计算资源带到任何一个角落和地方。移动互联实现了人类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极大自由,不仅是人与人的互联,现在开始实现物与物的互联,人和物的互联,也正是因为这样一种互联,产生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大的知识空间和数据空间,“我们处在一个知识的海洋之中”。“信息、知识、互联„„”本质上带给人类的最重要的价值,是用技术的手段方法平台来处理信息,处理知识,来创新智慧。所以,互联网和“互联网+”带来的是一个崭新的知识空间,因为数据承载着知识,互联网用计算和网络平台把所有的知识和智慧汇聚在一起,推动人类走向智慧空间,走向人类最高级的思维模式,用智慧来管理整个设计,管理整个工厂,创造每一个产品。这是互联网带给人们的最大的变化。    新一代“互联网+”使人类开始进入到知识大爆发时代、智慧时代,同时智慧技术本身也进入到了工业化和大生产的阶段,过去我们处理信息是靠电报、电话、人与人之间的交流,现在我们看到网络计算是用机器来处理,用计算用知识的传播来处理。在“互联网+”的智慧空间中,所有的产品在渗透,在发展,在融入,在变革,在创新,智慧无所不在。可以预计第四次工业革命,将会是人类脑力和智慧的革命与释放。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360扣扣保镖”软件商业诋毁纠纷案,名列2014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首。紧随其后的是奇虎与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再往下看会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有一半涉及互联网领域。由此可见,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处于多发状态,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互联网发展绕不开的坎儿。随着“互联网+”的持续推动,互联网生态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新课题。有人认为,“互联网+”战略的核心就是知识产权保护。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更严峻的考验。移动应用客户端领域的视频播放器版权问题浮出水面;手机游戏产品生命周期缩短;APP山寨作品层出不穷;电子商务企业的竞争开始向移动端发展,移动电商版权侵权问题显现;微信也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新地带。

  在“互联网+”的初始阶段互联网的信息往往以作品形式呈现,因此版权保护尤为重要,而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互联网上的有形产品交易更加频繁,这就会涉及到商标、专利等许多新问题。同时网络的虚拟性使知识产权保护过程更为复杂。网络行为跨地域、跨国界,给知识产权监管、产生纠纷后的举证等带来许多不便。

那么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事实上,中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正在逐步推进。在立法方面,此次专利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正是对电子商务、网络维权的改进措施,提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

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哪些困难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课题,比如基于云存储的新技术为广大用户快速便捷地提供大量内容,但也由此引发诸多视频内容版权纠纷;新技术新应用在创新过程中引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讨论。

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影响产业界探索发展新模式的拦路虎,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疑难问题。这首先体现在聚合平台问题多。所谓聚合平台,其核心是第三方应用平台通过链接汇聚整合多种资源,以实现快速、准确地服务用户的目标。最常见的聚合平台是对视频网站的聚合,有些网络电视客户用户端或者播放器向用户提供播放下载的功能,大部分内容都是通过嵌套链接等方式,将第三方拥有版权的内容通过播放器提供给用户,在业内也被称为聚合类视频网站。此前搜狐视频、优酷土豆与百度、快播之间的争议也就在此。据介绍,嵌套链接是随着云存储发展而来的新技术,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学术界和司法界还在探讨中。

对于普通用户而言,通过聚合平台可以快速、准确、简便地找到自己想要的内容,对于平台而言,用户的点击量意味着其经济利益,所以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对于权利人来说,两者之间的关系分为不同情况。有的聚合平台链接的网站上存储的信息本身就是侵权的,聚合平台设置的链接也是未经许可的链接。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起诉聚合平台,也可以起诉被链接的网站。因为聚合平台的侵权事实与被链网站的侵权事实不是同一事实。有的聚合平台链接网站上存储的信息是获得授权的,被链网站与聚合平台之间也签署了合作协议,但该合作范围超出了被链网站从权利人处所获得的授权范围,聚合平台的链接行为致使网络用户直接从平台上获得信息,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链网站来说,其与聚合平台的关系也分为两种情况:在许可链接的情况下,如果聚合平台的链接未超出许可范围,可能不涉及侵权问题,如果链接超出了被链网站的许可范围,被链网站可以基于合同或者侵权来起诉聚合平台;在未经许可链接的情况下,被链网站获得了相关版权内容的权利,而聚合平台未经许可链接就直接获得了相关信息,被链网站可以直接起诉聚合平台。

据统计,目前权利人起诉聚合平台时,大部分是用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有观点认为,从本质上分析,聚合平台的基础是链接。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链接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以过错为前提的间接侵权责任。如果链接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没有过错的,适用“避风港原则”,不能认定其构成侵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聚合类视频网站打开之后直接播放内容,并不显示链接的实际地址,也没有跳转页面,没有非常明显的来源显示,其链接的特质并不是非常明显。如果在不能证明它是链接的情况下,能不能就此认定其属于直接侵权?另外,聚合平台可能对被链对象进行分类、整理,以达到使用户更便捷地获得信息的目的。聚合平台对作品进行选择、编辑、推荐,能否就此认定它构成“应知”情况下的间接侵权?这些问题都还有待深入探讨。

虽然现有案例多是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讨论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但也有学者提出,能否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聚合平台的行为?他们认为,聚合平台事实上利用了其他网站可能投入巨资引入的内容资源,汇聚整合到自己的网站上,吸引用户的点击量,同时也吸引广告的投入,而用户的点击量和广告的投入,正是现在大部分视频网站的盈利来源。聚合平台和视频网站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前者的行为侵占了其他网站的资源,是不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问题的答案还需要明确。

另一个非常明显的困难是反不正当竞争难度大。

目前不正当竞争主要有四大类型:第一类是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纠纷,这类案件占网络不正当竞争数量的一半以上。第二类是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有关的纠纷,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互联网是一个传播高效的媒体平台,因此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问题在互联网领域也非常突出。第三类是互联网企业同类产品兼容性问题引发纠纷。第四类是围绕商业模式引发的纠纷。

目前这些案件审理难度比较大主要有3个层面的原因:对技术的认识、市场的把握以及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问题。从对技术的认识层面来看,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但法院审判人员的知识结构往往缺乏相应的技术背景,对新技术的认识和理解不足,使得法院在审理涉及浏览器过滤广告、竞价排名等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时,通常非常谨慎。从对市场发展的把握来看,大多数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之所以告到法院,是因为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区分竞争手段的高低优劣,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对此做出规则的引领。可见,司法规则对市场发展方向、竞争规则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法官来说,要凭借自身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评价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市场,是非常困难的。从法律适用来看,目前法律适用单一。因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远远超出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时预设的情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但目前一半以上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还是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即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然而,在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时,往往不是特别清晰。此外,赔偿数额也是不正当竞争相关案件中非常突出的问题。争议双方往往无法通过提交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最后只能由法官进行酌定。

对于这些困难,需要适当加强司法机关与互联网企业的交流互动,有利于人民法院立足网络环境、企业实际,共同探讨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在互联网场域下,侵权行为的跨区域性以及低成本性,破坏了市场的良性发展。如近年来网络文学作品和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重灾区。继而,手机A P P应用又成为山寨模仿的高发区。目前,我国对于AP P 的管理,暂时还没有制定出提前审批备案的管理规则,所以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法律滞后的漏洞进行抄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影响网络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历史的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一些人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许多人,甚至是一些知识分子,既不懂得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又不会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个别的甚至肆意践踏知识产权。我们的许多知识成果诞生了,但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结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据报载,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还有2万项左右的成果没有取得专利保护。这些技术一旦公开,就等于白白流失。还有的发明人只是申请中国专利,而不申请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也导致专利大量流失。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至20世纪末的十四五年时间里,我国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不足3000件,反而将11.3万多项发明无偿地“奉献”给了世界各国。对于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盗版盗印等知识侵权行为,人们的反应也相当漠然。不少人,甚至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思想认识也有许多偏颇。认为“黄”是有害的,应该“扫”掉,而“非”则无关紧要,盗版盗印产品价格低廉,只要内容健康,就没有必要予以查处和打击,从而给“扫黄打非”斗争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

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政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其予以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知识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滞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就法律来说,国家虽然颁布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但相对于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的知识成果和人类无穷无尽的创新能力而言,现有法律制度仍然很不完备,也很不配套。同时,知识产权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就行政而言,国家虽然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局,但面对面广量大的知识市场,面对大量存在的违法侵权行为,仍然缺乏健全的管理网络和强有力的管理措施进行应对。就经济而言,知识市场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扶优限劣、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往往合法经营的收益微薄,而盗版侵权的则大发横财。

    四、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提高。由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技术在不断变异,各类网络盗版技术也是日趋丰富多样,尤其是在云计算、以及快速建站等一些新型技术已经被肆意违法用于网络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原始版权方还有正版网站变得更加难以有效控制版权内容的传播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又因为现在互联网的共享性,所以网络侵权行为一旦出现,企业要想证明具体侵权者是非常难的。因为互联网侵权事件具有证据容易被删除干净,且很难找到证据,而且一旦侵权可能涉及的范围比较大、侵权隐蔽性非常强等特点,所以企业的维权成本越来越高。

如何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一,进一步完善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将现在尚显粗糙的规则或者不尽合理的规则进行补充、修订,填补漏洞空缺。一些已经不适合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规则应该进行适时调整,例如,关于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

第二,完善司法裁判标准。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很大的争议,多数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既可能左也可能右,甚至还可能在裁量的幅度上大做文章。如何在保障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主导的基础上,尽可能减低具体案件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当前的一个重要实践命题。

第三,互联网知识产权执法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净化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接下来,应该进一步实现互联网知识产权执法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考验主要是对新技术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表示,法院系统正尝试健全完善科学技术专家咨询机制。

白皮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合作,召开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科学技术创新发展座谈会暨特邀科学技术专家聘任仪式,新聘了10名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通过聘请技术专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顾问团、推进技术专家陪审制度、健全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方式,探索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为有效解决技术类案件事实认定的难题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

另外要重点考虑的是,要做到保护知识产权与保护创新的平衡。知识产权的本质是技术成果,保护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但现在的情况是有时候过度保护反而阻碍了创新。在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的互联网时代,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服务商是重中之重。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永远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企业主要由网络服务商来创造、运营和维护。发挥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保障包括网络服务商在内的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科学设定分配网络服务商的权利义务,对于调动市场积极性、培育强化互联网产业举足轻重。在互联网产业国际竞争一体化、产业竞争优势瞬息万变的时代背景下,我们不但要鼓励和倡导互联网企业勇于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责任,要求其履行有关知识产权的自身责任,还要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配套机制着手,倡导建立鼓励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发起全社会特别是网络用户积极加入到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潮流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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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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