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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各地合规动态二、最新法律文件汇编
7.全国|《公司法》修订逐条解读
8.江苏|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推动企业合规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9.江苏|省工商联发布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指引发布
10.广东|深圳市企业实施首席合规官制度工作指引发布
11.广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圳市企业竞争合规指引
12.广东|广州市工信局发布:民营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
13.上海|企业数字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与合规指引发布
14.山东|青岛律协发布:青岛市律师从事企业合规服务业务指引
三、理论学术动态
15.《当代法学》|李奋飞:涉案企业合规中的“交涉性辩护”
16.《当代法学》|陈瑞华:行政机关推进合规管理的三种方式
17.《政法论坛》|陈瑞华:企业合规改革与刑事诉讼立法
18.《法学论坛》|姜涛: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法建构
19.《清华法学》|李本灿:刑事合规制度的分则体系
20.《法学论坛》|叶良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修改刑法吗
四、最新典型案例
21.最高检|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合规案件范围进一步拓展,办案规模持续扩大(2024年1月16日)
全国(2023.12.29)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链接:
江苏(2024.01.12)
来源:徐州检察院
链接:
来源:省工信厅
链接:
04
江苏(2024.01.27)
来源:南京市司法局
天津(2023年12月29日)
来源:天津市律协
河南(2024年1月17日)
河南发布《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暨合规建设指引》白皮书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工商联
链接:
全国:(2024年1月)
《公司法》修订逐条解读
来源:李建伟商法工作室
链接:
江苏(2023.12.22)
来源: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链接:
江苏(2023.12.18)
江苏省工商联发布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指引
来源:江苏省工商联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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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24.1.3)
深圳市企业实施首席合规官制度工作指引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链接:
http://sf.sz.gov.cn/ztzl/zdxzjc/sxfb/content/post_11085154.html
广东(2023.12.1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圳市企业竞争合规指引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链接:
https://www.samr.gov.cn/fldys/sjdt/dfdt/art/2024/art_6ff558b6bc7d418d86ead3e4a549b2f4.html
广东(2023.11.07)
广州市工信局发布:民营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文末二维码扫码可下载《清单》)
来源:广州市工信局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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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23.12.13)
来源:
山东(2023年12月8日)
来源:青岛市司法局
链接:
来源:《当代法学》(2024年第1期)
链接:
摘要:伴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大力推行,交涉性辩护的空间逐步得到拓展。在维护当事人(涉案企业或“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方面,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与当事人的积极协商沟通,建议其放弃诉讼对抗,选择认罪认罚,努力满足合规考察启动条件,协同合规顾问进行合规准备和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并积极向司法机关提出合规考察申请,说服司法机关将案件纳入合规考察程序。在合规考察程序启动后,辩护律师还应协助合规顾问开展合规整改,并在合规整改验收合格后,积极与办案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交涉沟通,促使其兑现合规激励。可以说,涉案企业合规中的“交涉性辩护”独特运行方式,多少给传统的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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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当代法学》(2024年第1期)
链接:
摘要:相对于企业自主性合规而言,企业在行政机关推动下所实施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目前,行政机关推进企业合规管理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合规指导、行政合规强制和行政合规激励等三种方式。其中,行政机关通过发布合规指引等方式为企业合规管理提供指导,已经得到普遍的推行,但还存在着缺乏针对性、缺少有效合规标准以及没有制度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行政合规强制制度在一些特定领域中得到初步适用,但还存在碎片化和分散化的问题,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合规强制机制。行政合规激励机制尽管在证券、反垄断等监督领域得到建立,但适用案例较少,所包含的“以合规换取宽大处理”的制度特征并不明显。未来,根据“预防性监管”和“协商性监管”的理念,在法律中注入更多行政合规指导、强制和激励的制度因素,为行政机关推进企业合规管理提供更大授权和更大空间,这将是一项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法律课题。另外,从长远看,要彻底解决“首违合规不罚制度”的“合法化”问题,根本出路还是修改《行政处罚法》,将合规整改明确列为对涉案企业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的法定条件之一。同时,在法律中,还应规定涉案企业适用合规监督考察程序的条件、启动方式、监督考察期限、第三方组织的监督考察方式、合规评估验收程序等,并明确将合规整改验收合格确立为“免除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从而将事后合规激励机制在国家法律中正式确立下来。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企业合规改革与刑事诉讼立法
来源:《政法论坛》2024年1月第1期
链接:
摘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经过近四年的探索,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效果,基本具备了启动刑事诉讼立法的条件。目前,法学界和实务界围绕着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的正当性问题,提出了“公共利益考量理论”“替代刑事处罚理论”“法益修复理论”以及“有效预防单位犯罪理论”等较为成熟的理论,使得这一改革具有较为坚实的理论根基。与此同时,对于一些较为成熟的制度安排,包括“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制度”“第三方组织制度”“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有效合规整改标准制度”“对合规整改合格企业的宽大处理制度”,有必要加以梳理、总结并进行完善,将其吸收进刑事诉讼法之中。当然,随着企业合规改革的逐步深化,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于一些带有探索性的制度设计,也存在着不同甚至对立的认识和评价。对于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本着“求同存异”的态度,尽量凝聚共识,搁置争议,给予各地司法机关继续进行改革探索的机会,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加以解决。
来源:《法学论坛》2024年第1期
链接:
摘要:我国当前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成功经验值得肯定,但是因缺乏明确的实体法根据而难以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实践,从而产生了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单位犯罪的归责基础不同于自然人犯罪,主要是一种合规责任。合规责任是功能责任论的观点,即强调企业以合规计划作为责任承担方式,以期在未来能够有效预防单位犯罪,这是一种更加有助于保障公司企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实现犯罪预防的理论主张,由此需要通过刑法修正予以体现,从而实现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致性。对此,刑法不仅需要强化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合规责任,把有效企业合规作为非刑罚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单位犯罪条款中增设公司企业的合规责任,并区分事前与事后刑事合规以规定不同的合规责任的实现方式,而且还需要增设单位量刑制度,以发挥刑法完整的激励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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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华法学》2024年第1期
链接:
摘要:通过归纳总结域外相关立法、学理不难发现,刑事合规无非是旨在推动企业自我管理的刑事法制度工具。从这一概念出发再来审视我国的刑法分则体系可以发现,刑事合规已经通过不同方式呈现在单位犯罪以及业务关联性渎职犯罪之中。以现行制度为观察对象,可以归纳得出,当前的刑事合规分则体系呈现如下特征:以前置法合规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法定危害结果出现为原则,危险创设为例外;以具体领域内的个别化立法为原则,缺乏一般性罪名;新罪名的设立以国家监管资源有限且利益关涉重大为前提。沿着这一思路,可以大致预见刑事合规分则立法的未来方向:第一,不宜设定一般意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合规条款;第二,在个别领域内,可以通过“完善迷途知返条款”“在关涉法益重大,问题频发的领域,确立相关企业的刑事合规义务”“强化间接规范的合规激励效力”等方式,一方面充分发挥现有制度的合规激励功能,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的刑事合规分则体系。
来源:《法学论坛》2024年第1期
链接:
摘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其最大的激励在于对涉案企业可以适用裁量不起诉。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一激励机制无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均存在制度障碍。对此,刑事诉讼法相应制度的修改应是重头戏,但刑法的修改亦应提上议事日程。刑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修改单位犯罪的定义,增添单位犯罪认定的实质内容;二是增设涉案企业合规责任减免规定,明确其属于应当型量刑情节,且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是增设事前企业合规排除犯罪故意的功能,明确其可以作为否定单位犯罪成立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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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合规案件范围进一步拓展,办案规模持续扩大
来源:最高检(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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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类型: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保险专项合规、中外合资企业环境保护专项合规、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生产及财税管理专项合规、外资企业多罪名生态环保专项合规、互联网科创公司网络犯罪专项合规。
典型案例经验摘要:合规准备工作前移,坚持全流程、系统性推进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准确把握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积极稳妥探索对重罪案件适用合规考察程序;注重理念指引,积极探索对多罪名涉案企业开展合规考察;强化诉源治理,助力数字经济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