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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19条新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日期:2016-01-12    阅读:1,093次
       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举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启动仪式,现场发布了《关于落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 
  《意见》共19条,其中指出:辩护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对人民检察院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意见》要求检察人员要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积极支持律师依法开展诉讼业务,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的责任,并要求为律师提供更加人性化和快捷化的服务。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海胜表示,市人民检察院将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意见》的各项规定,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辩护权等各项执业权利,不断完善案管大厅配套设施,积极推行电话预约、网上查询、网上预约等服务,实现接待场所专门化、程序规范化、服务人性化,最大限度地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切实加强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监督,不断完善对两级院律师接待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依法监督纠正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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