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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立足生活实际,紧跟民生热点,针对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频发、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从法律高度出台规制措施,赋予相关单位预防、调查高空抛物的责任和权限,本文将简要分析《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行为规制的制度设计及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影响。
一、《民法典》高空抛物条款的出台背景
高空抛物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为发生区域主要集中在老旧小区、保障房小区。建邺辖区内高空抛物行为主要发生在南湖片区、莲花保障房片区,占到总数80%左右。(2)行为发生数量呈上升趋势。据统计,建邺辖区2019年共发生高空抛物案件192起,2020年截止到8月13日已发生高空抛物案件146起,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3)抛掷物品主要为厨余、阳台垃圾等杂物。如过期食品、袋装厨余垃圾、残花败草等。(4)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失主要为财产损失,以轻微损失为主,如抛物砸中车辆、污染他人衣物、破坏小区绿化等。(5)事件发生后责任人难以确定。由于缺少相关证据、证人,损害轻微且鉴定成本高,寻找责任人非常困难,找到责任人的几率很小。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高楼大厦快速崛起,可能也是高空抛物违法行为数量上升的一大诱因。就南京而言,近年来普遍进行的城中村改造,保障房数量不断增长。原来居住平房的居民有随手扔物的习惯,居住于高楼后,多年养成的习惯一时难以改变。虽然目前建邺区还未发生致人伤亡的案件。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因高空抛物导致人身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坠物的民事案件中,有近三成高空坠物民事案件出现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中有人员死亡案件的占比为18.16%,因此《民法典》高空抛物条款的出台可谓迫在眉睫。
二、对高空抛物违法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将部门法正式法典化,它将诸种民事单行法进行编纂、删修、补充,使之组成体系化的法典。新增一系列制度、规范,特别是对高空抛物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立足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频发、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旨在回应实践中难以确定行为人、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的问题,实施两年多来对社会生活生产秩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也对各级党委、政府的社会治理意识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该条款对高空抛物的治理规则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比,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是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在防止高空抛物违法行为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和义务,在未尽到必要措施的责任和义务时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增加了公安等机关在高空抛物案件中依法调查、查清责任人的权力和义务。三、法律制度框架下法定职责的落实与困惑
(一)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治理规则中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民法典》新的高空抛物治理规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该治理规则的出台,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目前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已经采取了相关举措落实法定责任。比如加强监控,包括增加监控摄像头的数量,加强对特定人员监控等。还有加强宣传,积极地向业主发送相关通知、宣传单;定期开展相关主题的讲座;在小区内开设警示栏等;但同时这些措施也有明显的缺点,监控摄像头过多会引起业主反感、侵犯业主隐私,增加物业公司的成本;宣传教育措施应对高空抛物达不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二)公安机关在落实高空抛物治理职责中的困惑
根据《民法典》新的高空抛物治理规则,对公安机关增设调查权,要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但目前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还有很多不清的地方。(1)调查权的性质不明确。公安机关介入高空抛物案件时,行使的是民事调查权,还是行政调查权或刑事侦查权?不同性质的权力,行使的方法、范围和手段均不相同。(2)调查权的行使边界和操作规范亟待明确。没有边界则容易越界;没有规范则容易违法。同时也容易侵犯到业主、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安机关执法带来不确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3)高空抛物案件有时会产生刑民交叉问题。该类案件进行刑事立案后,由于责任人难以确定,易导致该类案件久拖不决;同时又不符合刑诉法的撤案条件,无法撤案。四、破解高空抛物难题任重道远
高空抛物是一个社会治理难题,特别是在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住宅逐步高楼化的背景下更是如此。减少高空抛物现象,营造安全居住环境,仅靠公安机关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力量远远不够。解决这一难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多部门积极作为,统筹推进。(1)通过广泛宣传树立守法意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把高空抛物制度作为普法重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街道、社区等应积极配合,采取丰富、生动的宣传形式深入住宅小区开展广泛宣传。引导居民树立“杜绝高空抛物,从我做起”的意识,从源头上对高空抛物进行防范。
(2)持续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拓宽公安机关“天眼工程”覆盖面,增强“综治中心、雪亮工程、网格化管理”新管理机制的投入,强化违法行为调查力量,配合治理高空抛物难题。
(3)将高空抛物案件相关指标纳入考核。可通过地方人大立法或行业协会自治等方式,将高空抛物案件的发生量纳入文明小区、平安建设、物业服务企业考评,强化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管理职责,调动基层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在治理高空抛物中的重要作用。
(4)细化明确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就《民法典》对高空抛物案件对公安机关调查权之规定出台可操作性的规范,对公安机关调查权的性质及在此类案件中调查取证的边界及要求加以规范与引导。
(5)城市规划部门在行政审批时应考虑防高空抛物设计。如厨房、阳台不设计在小区主道路、停车位附近,外墙规划有合理数量的监控探头点位,外墙装饰材料禁止使用易脱落材料等。
(6)引入市场调节机制,鼓励并推动保险公司开设专门责任险。在高空抛物案件发生时,既能减轻物业服务企业的负担,又能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