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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解】非房屋产权人签订的买房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否有效?
作者:蚂蚁刑辩   日期:2016-04-18    阅读:883次

【问题】

非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屋,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了房款。那么,非房屋产权人买卖房屋的行为是否无效,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通常观念】

不动产处分权是绝对权,只有房屋所有人(产权人)才享有处分权。非经产权人经手或授权,任何其他人的处分行为统统无效。更有甚者,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经未登记一方同意许可,登记一方的处分行为亦属无效。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于是乎,在司法实践中,一批符合“形式要件”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一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特别是在房价“日新月异”的眼下,原本可以买房的钱只能买厕所,买受人损失惨重。

【蚂蚁观点】

非房屋所有人买卖房屋行为,应当以“形式要件”为主审查其效力。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非产权人买卖房屋行为整体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在一定条件下,无效可以转化为有效,如事后取得产权,或事后获得追认,从而满足“实质要件”。房屋买卖行为涵盖两层含义,其一,合同行为;其二,交付行为。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合同自成立起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该法规定,非产权人签订买卖合同行为并非无效,其结果只是可能交付不能。结果不能而不因反推前提无效。确定这样的原则意义有二:其一,无效与有效的法律后果不同,可以有效预防和限制恶意处分的行为,减少侵权行为;其二,有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形式要件”的满足确定为有效,只是“实质要件”的缺失导致履行交付不能。因此,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减少、杜绝偷卖、骗卖盗卖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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