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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有关就业与劳动的法律规定没有被统一合并到任何单项立法中。许多法律、法案均对就业与劳动法内容进行规定。各种联邦立法、判例法范例、集体谈判协议、工作委员会协议和雇佣合同均是调整雇佣关系的依据。
一、德国劳动与就业法律体系简介
《德国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或“BGB”)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立法之一。《民法典》包含了关于劳动合同的基本规定。
《非全日制和定期工作法》(“Teilzeit- und Befristungsgesetz” )
《非全日制和定期工作法》中载有关于工作时间和保护非全日制或定期合同雇员的规定。该法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是,受雇于拥有15名以上长期工人的公司工作的工人有权减少工作时间。
《雇员租赁法案》(“Arbeitnehmerueberlassungsgesetz”)
对于希望在德国雇用临时承包商的德国公司或外国实体,《雇员租赁法》中提供了合法的规定。
《联邦假日法案》(“Bundesurlaubsgesetz”)
《联邦假期法》中规定德国雇员每年有权享受一定数量的最短假期。
《产妇保护法案》(“Mutterschutzgesetz”)
《产妇保护法》规定,准雇员的产假受到保护在德国,即使是求职的孕妇不能受到歧视。
其他一些规定劳动法的立法,提供其他雇员保护和权利,包括:
《平等待遇一般法》(“Allgemeine Gleichbehandlungsgesetz”或“AGG”)
《公司养老金法》(“Betriebrentengesetz”)
《育儿福利和育儿假法案》(“Bundeselterngeld-und Elternzeitgesetz”)
《薪酬透明度法案》(“Entgelttransparenzgesetz”)
《持续薪酬法案》(“Entgeltfortzahlungsgesetz”)
《雇员发明法案》(“Arbeitnehmererfindungsgesetz”)
《反不公平解雇法案》(“Kundigungsscheltzgesetz”)
有关特定行业的集体法律规定,或管理所有组织或与就业相关的工会的联邦法律规定,可以如下立法中找到相关条款:
《商业宪法法案》(“Betriebsverfassungsgesetz”)
《共同决定法案》(“Mitbestimmungsgesetz”)
《德国工会联合会》(“Deutscher Gewerkschaftsbund”)
《集体协议法案》(“Tarifvertragsgesetz”)
《作品宪法法案》(“Betriebsverfassungsgesetz”)
二、德国劳动法中“雇佣关系建立”的有关规定
1.德国劳动法背景下“雇员”的种类
德国法律没有对“就业”一词作出定义。根据普遍观点,《德国商法典》第84条第1款第2句("Handelsgesetzbuch")作出定义:自雇人士是通常可以安排他/她的工作(职业)并独立确定他/她的工作时间的人。受雇人员,是个人依赖者,并且由于这个原因,他/她通常被归类为雇员,除非他/她根据私法合同为另一个人工作。
《德国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第611a条第1款也反映了相同的定义和概念,具体如下:“雇佣合同规定,雇员有义务为个人依存的另一人服务,并服从他人的指示。发出指示的权利可能涉及作品的内容、表现、时间和地点。那些基本上不能自由组织活动和确定工作时间的人受到指示的约束。个人依赖的程度还取决于各自活动的性质。为了确定是否存在雇佣合同,必须全面考虑所有情况。如果合同关系的实际执行表明它是一种雇佣关系,则合同中的指定是无关紧要的”。
还必须区分雇员和所谓的“类似雇员的人”("arbeitnehmerähnliche Person")。雇员必须在经济上独立于他/她的雇主,并且在社会上需要保护,参见《集体谈判法案》第12a条第1款("Tarifvertragsgesetz")中的法律定义。对于“类似雇员的人”,有些法案并不完全适用,例如《持续薪酬法案》或《禁止不公平解雇法案》。
2.雇佣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德国,在雇用新雇员的初始阶段,签订书面雇佣协议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是,根据《文件法》("Nachweisgesetz"),雇主必须在雇员开始就业后的第一个月内提供雇佣关系的书面文件,包括以下详细信息:
1)雇主和雇员的个人详细信息;
2)雇佣正式开始时间;
3)职责、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的职位描述;
4)工资或小时工资;
5)休假权利和通知期;
6)任何适用的相关集体协议的说明;
7)如果雇员在获得永久职位之前需要试用期,也必须明确说明。
3.雇佣合同的条款
德国的雇佣合同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开始日期、职位名称、职位描述、工作地点和调动条款、试用期、工资(基于福利、可变福利和附加福利)、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假期、保密和知识产权、终止和通知期限、合同和合同后竞业禁止、合同违约金和弃权。
试用期:在德国,雇佣合同通常包括长达六个月的试用期。在此期间,可以在缩短通知的情况下终止雇佣关系,并且无需给出终止原因。
书写语言:合同不必用德语书写即可具有约束力。但是,雇主通常会向非德国雇员提供以德语和雇员首选语言书写的雇佣合同。如果发生法律纠纷,德国法院要求提供雇佣合同的德语翻译。
4.雇佣合同的种类
1)开放式合同(Open-ended contract)
一般而言,没有固定结束日期的开放式合同在德国是标准合同,只有在正式通知后才会终止。
2)固定期限合同(Fixed-term contract)
定期合同意味着雇佣关系只会持续一段时间。合同在期限结束时结束,无需通知或正式终止。需要注意的是,定期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在期限结束后继续工作关系将推定为开放式合同。
5.法律规定的最低就业条款和条件
1)工作时长
《联邦假日法案》(“Bundesurlaubsgesetz”)规定,每年20天假期,每周工作5天。
德国的办公时间各不相同,但可能早于08:00开始,晚于18:00结束。德国劳动法规定了工作时间,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6个月内,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德国人平均每周工作34.6小时。
根据法律规定,德国的工作日包括周一至周六,只有部门部门允许在周日工作。在周日工作的雇员也必须获得相同的休假时间。
集体谈判协议可以进一步规范工作时间。例如,通常将工作周定义为周一到周五。
2)工资待遇
《最低工资法》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净收入12欧元/小时;《联邦假日法案》规定,每年20天假期,每周工作5天)。
工资往往因地区而异,东部地区比西部地区低15%。性别也会影响德国人的收入,2022年,女性的收入平均比男性少18%。
根据在线招聘平台 StepStone 的 2023 年薪资报告,2023 年德国的平均总工资为 43,800 欧元。
6.集体谈判协议
就业条件的主要依据是规定这些条款和条件的特定法案以及雇佣关系双方之间的雇佣合同。只有当雇主和雇员都是雇主联合会和工会的成员,或者如果公司和劳资协议委员会就商定协议达成一致时,集体谈判协议才起作用,并且只有在雇主和雇员都是工会成员的情况下才能遵守。
7.混合分配工作时间
在德国,除非雇员同意这种就业条款和条件的改变,否则不可能要求雇员在家庭和工作场所之间混合分配工作时间。
8.远程工作
在德国,除非与雇主达成协议,否则雇员无权在家中或者其他地方远程工作,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德国立法者规定了在家工作的临时义务。但是,相关规定已于2022年12月随着COVID-19大流行结束而废止。
尽管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以《移动工作法案》(“Mobile-Arbeit-Gesetz”)的形式制定了相关的法案草案,但是目前尚未出台关于移动工作的永久性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