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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公司法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股东出资、股东权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董监高责任等诸多方面。基于此,本文将初探《公司法》亮点之一:第89条非控股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带给非控股股东的阻碍
在公司实际运营中,通常以资本多数决原则处理股东们出现的重大决策分歧,由于我国公司股权结构较为集中,股权集中在控股股东手中,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屡见不鲜。以有限公司为例,非控股股东作为非控股股东缺乏公开转让股权的市场,进而其退出公司的渠道十分狭窄,回购请求权的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公司法》(2018修订)第74条中规定了三种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回购:一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红的;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是公司本来都存续期届满要解散的,股东会又修改了章程让公司“续命”的。由前述规定可知,《公司法》(2018修订)对异议股东回购权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政策,异议股东行使权利所受的限制较多。
具体而言,一方面,控股股东滥用权利通常导致公司成为直接利益受损方,非控股股东为维权只能通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张控股股东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非控股股东自身作为长期持续的间接利益受损方,无法彻底实现及时止损、及时退出公司的商业目的;另一方面,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遭受的损失赔偿具体如何计算也是非控股股东较难应对的问题。司法实践支持的损失赔偿额通常亦较为保守,无法对非控股股东的利益起到实质性保护作用。
二、非控股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的明确
在加强非控股股东权利保护方面,《公司法》的一大创新和亮点即为新增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情形,即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8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具体而言,《公司法》第89条第3款是赋予有限公司非控股股东权利保护的一大利器,该项修订借鉴了国外股东压制的救济规则,针对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为非控股股东提供了退出公司的途径,有利于加强法律对非控股股东的保护,并缓解公司解散制度在实践中大幅度的适用。
但《公司法》第89条存在表述过于抽象笼统的问题,即如何认定严重损害?合理价格如何确定?尤其是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往往会造成公司资产价值的缩水,“合理价格”的确定至关重要。非控股股东按照“合理价格”退出公司,对多数公司的控股股东来说都是不可承受之重,却是非控股股东的内心期待。
笔者认为:首先,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其利益应为经济利益。经济利益不等于财产权利,例如公司的名称、声誉虽非财产性权利,但均为公司的经济利益。最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即为财产利益,股东滥用权利侵占公司财产是典型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其次,大部分情况下,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出资协议等并不需要对股权回购做出约定,仅在特别情况下,较为详细的公司章程、出资协议才会涉及这类约定。对于《公司法》第89条规定的法定回购情形,股东可以约定回购价格。回购的合理价格可以约定以原出资额和对应净资产额中较高者为准,或者以评估价值为准。
这一条款作为非控股股东用于抗衡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有力机制,必将成为非控股股东向控股股东施压或退出公司的重要请求权基础,但极易会引发缺乏资金的非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未来学界仍需对这一条款的适用条件作出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及类型化研究。
作者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王捷
南京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中国法网驻场法律服务专家、江苏省省级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江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专家库入库专家、江苏省司法厅立法专业团队成员、第十届民建江苏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江苏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与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2020-2022年度优秀公司业务律师”,南京市玄武区司法局授予“玄武区2019年度十佳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授予“中国法律服务网公益法律服务之星”,米林县委县政府授予“优秀援藏律师”,中共玄武区组织部、共青团玄武区委员会、玄武区青年联合会授予第六届“玄武好青年”。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肖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