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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24】13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2024年1月11日-18日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对2024年度第一批申请的61名实习人员的实训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14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实训材料的补正。具体人员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14名需补正实训材料的实习人员于2024年1月23日前将补正材料进行系统提交,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附件:《2024年度第一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4年1月19日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727953)
2024年度第一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叶永涛 |
天驰君泰(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1:①律所受案登记表、首谈笔录、出庭证未注明实习人员;②委托代理合同上无承办律师和实习人员姓名,需更换卷宗或者律所出具情况说明;③调解笔录仅实习人员签名,无执业律师签名,请更换卷宗或律所予以说明;④调解书上未出现承办律师和实习人员姓名,请更换卷宗或律所予以说明;⑤无办案总结; 2、实训记录2:①律所案件受理登记表、委托代理合同、首次谈话笔录、出庭证均未注明是实习人员,需更换卷宗或者律所出具说明;②授权委托书出现三个代理人;③无办案总结; 3、5份实训项目:指导律师意见和实习心得均雷同; 4、实训记录3:①受案登记表无主管律师签名;②受案登记表、委托代理合同、首次谈话笔录、出庭证均未注明是实习人员,需更换卷宗或者律所出具说明;③发票情况说明无指导老师签字;④庭审笔录和民事裁定书不是同一案件;⑤无办案总结; 5、实训记录4:①受案登记表、委托代理合同、首次谈话笔录、出庭证均没有注明是实习律师,需更换卷宗或者律所出具说明;②生效文书上没有承办律师和实习人员姓名;③无办案总结; 6、实训记录5:①立案登记表、委托代理合同、首次谈话笔录、出庭证均没有注明是实习律师,需更换卷宗或者律所出具说明;②发票情况说明无指导老师签字;③诉前讨论、诉中讨论,签名时间相同;④无办案总结。 |
2 |
朱尧天 |
云尚至昭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5:庭审笔录及判决书未注明实习人员身份,需重新更换案卷或上传补正裁定。 |
3 |
王璐 |
臻宇所 |
补材料 |
指导律师承办案件不足三个。 |
4 |
林昀依 |
国浩律师(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1-3:首谈笔录,无指导老师和实习人员签名。 |
5 |
孔文娟 |
国浩律师(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1-3:发票情况说明,需签署落款日期。 |
6 |
程康 |
小城(南京)所 |
补材料 |
1、5个案件指导律师点评雷同; 2、5个案件文书修改无修改痕迹;3、实训4无任何工作文书,不能证明参与办理的工作量; 4、5个实训记录均没有案件讨论的记载; 5、5个案件的情况说明均无法打开,其他部分材料也无法打开; 6、实训5无撤诉裁定。 |
7 |
杨一雷 |
木白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2: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内容与实训材料无关。 |
8 |
宋佳杰 |
万商天勤(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1:①代理词正式稿需要指导律师、承办律师、申请人签字;②质证意见正式稿提交错误;③答辩状、代理词的修改稿体现不出承办律师的修改意见; 2、实训记录2:①代理词正式稿需指导律师、承办律师、申请人签名;②实习心得与办案总结内容一致,需重新提交;③起诉状、代理词的修改稿体现不出承办律师的修改意见; 3、实训记录3:①代理词修改稿、质证意见均体现不出指导老师的修改意见;②实习心得与办案总结内容一致,重新提交; 4、实训记录4-5:实习心得与办案总结内容完成一致,需要重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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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祝琳玥 |
泰和泰(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1:庭审笔录、裁定书中申请人身份均写为律师,需重新更换案卷或上传补正裁定。 |
10 |
刘楠 |
漫修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3:代理词正式稿指导律师、承办律师、申请人均需签字; 2、实训记录5:工作文件须提交5份以上,缺少期末工作总结。 |
11 |
孟颜 |
万商天勤(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3:委托合同中未注明实习人员姓名; 2、实训记录5:授权委托书上未注明实习人员身份。 |
12 |
王雪莲 |
湛博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5:①代理词初稿指导老师未签字;②质证意见上未注明实习人员身份;③实训记录未注明实习人员身份。 |
13 |
潘祥 |
三法所 |
补材料 |
1、五份指导老师点评雷同; 2、实训记录1-3:办案总结雷同; 3、实训记录2-3:实习心得雷同。 |
14 |
鞠威 |
盈科(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1-4:指导老师点评、实习心得、实训记录、总结等雷同;②出庭证上传错误;③质证意见无指导老师修改意见;④委托代理协议与判决原被告主体不一致; 2、实训记录5:①指导老师点评、实习心得、实训记录、总结等雷同;②质证意见无指导老师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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