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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23】218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2023年11月12日-18日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对2023年度第十二批申请的64名实习人员的实训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20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实训材料的补正。具体人员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20名需补正实训材料的实习人员于2023年12月25日前将补正材料进行系统提交,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附件:《2023年度第十二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3年12月20日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727953)
2023年度第十二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刘泽宇 |
德恒(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1-3:非诉业务,证明实习律师参与度的材料不足。建议补充实习人员阅卷材料、对证据和事实的分析材料、阶段性工作汇报、工作总结、案例检索、工作底稿、工时记录等反映实习律师参与该案件办理的材料。 |
2 |
韩永琨 |
君泽君(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4:请同步上传判决书。 |
3 |
宋文莉 |
朗盈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1:实训记录中将辩护词写成了答辩状,请修改; 2.实训记录2、4:案件讨论请申请人补充签字; 3.实训记录4:代理词指导律师未签字、证据目录质证意见未签字。 |
4 |
许壮 |
精陵合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3:委托代理合同显示为案件单独代理费4万元,但收案报告显示为全风险代理,发票的情况也说明为全风险代理,但表示双方系法律顾问合同关系,因此本案未收费。几份文件反映律师费的收取存在矛盾,请律所作出详细说明。 |
5 |
姜大芊 |
观韬中茂(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5:判决书没有法院印章,无法辨别是法院的判决书。 |
6 |
毛晓青 |
华才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1:代理词修改稿上传错误。 |
7 |
周孟为 |
大成(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5:本案就案涉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结果尚未出来,法庭调查尚未结束,建议更换其他已结案案件。 |
8 |
杜睿 |
盈科(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1-4:首谈笔录请指导老师和实习人员签名。 |
9 |
马新月 |
竞天公诚(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4:工作文件5缺少定稿。 |
10 |
王开元 |
高朋(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1-5:首谈笔录请指导老师和实习人员签名。 |
11 |
杨崴 |
君劭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4:请补充上传该案件发票或情况说明。 |
12 |
董谦 |
道多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1、4、5:非诉业务,证明实习律师参与度的材料不足。建议补充实习律师阅卷材料、对证据和事实的分析材料、阶段性工作汇报、工作总结、案例检索、工作底稿等反映实习律师参与该案件办理的材料; 2.实训记录3:1、接待当事人的谈话笔录都是由“实习律师”一人接待,且手写“实习“二字,请律所出具情况说明,以明确是否是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接待当事人;2、实习律师参与度的材料不足。建议补充实习律师阅卷材料、对证据和事实的分析材料、阶段性工作汇报、期末工作总结、案例检索、工作底稿等反映实习律师参与该案件办理的材料。 |
13 |
芮成浩 |
泰和泰(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4:庭审笔录、判决书中均未列明“实习”律师,请法院出具相关补正裁定或者律所出具补充情况说明。 |
14 |
汪志国 |
同与泽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1、4、5:首谈笔录未注明被谈话人身份,被谈话人与本案、与委托人的关系亦没有任何内容体现,请律所予以说明或补正。 |
15 |
庄凌霄 |
致祥所 |
补材料 |
实训1-5:实训材料的代理词未体现申请人员的参与过程,请补正。 |
16 |
周颜 |
精诚申衡(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4-5:指导老师意见与承办律师意见需要分别提交。 |
17 |
宋伟卫 |
盈科(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3:指导老师与承办律师意见分别提交。 |
18 |
沈红宇 |
路漫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2:判决书中注明的代理权限与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不相符,请予以说明。 |
19 |
洪佩云 |
亿诚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5:请在7-9栏目处同步提交答辩状。 |
20 |
郭万荣 |
联创伟业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3:出庭证内容和办案总结内容混乱,与案件关系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