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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解】因索要赌债而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作者:蚂蚁刑辩   日期:2016-04-18    阅读:3,152次

【问题】

为索要赌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一般构成非法拘禁罪。那么如果索要的钱款大大超出了赌债的范围,还能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吗?

【蚂蚁观点】

1、索要钱款的数额没有超出赌债的范围,或者超出不多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赌债”属于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是否也适用上述法律呢?2000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对为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索要的钱款大大超出赌债范围的,构成绑架罪。

当行为人勒索的钱财明显超出债务范围时,行为的性质也相应地超出了“索债”的范围,实质上变成了以非法拘禁、扣押人质为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更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按绑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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