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丁雨晴,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12-12 阅读:25次
案例分析:
《大明王朝1566》电视剧,海瑞在审讯中提及:按大明律例规定:奉命行事者是公罪,公罪不究(公罪轻究)。
请以此为基础,分析单位犯罪中对人的处罚为何仅限定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结合现代刑法理念展开思考。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法理逻辑之思考
在经典历史剧《大明王朝1566》中,清官海瑞在审讯时引用了一条重要的明代律法原则:“凡奉命行事,所行之事为公罪。公罪不究,或公罪轻究。” 这条原则体现了古代法律对官僚体系中“执行者”的一种保护,目的是保证“奉命行事”的体系能够持续运转,所奉之命为皇命,即使是错的,也要坚决执行,底层官员和办事员没有决策的权力。所以说,只要是执行了统治者的命令,不是为个人私利,自然不能追究执行者的责任。
现代刑法中,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双罚制,即同时处罚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中除直接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其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又与封建社会“公罪不究”的原则有何不同?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单位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人”,其本身没有物理意义上的思想和行为。单位的犯罪意志必须通过其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并最终由具体的自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去决策、组织实施。没有自然人的行为,单位的犯罪意图就无法实现。因此,惩罚这些“关键自然人”是打击单位犯罪的必然要求。
2、最核心的法理逻辑便是罪责自负原则的体现。现代刑法的基石之一是“罪责自负”,即任何人只对自己的罪行承担责任。单位因其决策机制、整体意志和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表现为罚金。
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具有独立意识和自由意志的自然人,他们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是代表单位实施犯罪,却仍然选择实施,其个人主观上具有罪过(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他们个人也必须为自己的个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表现为人身自由刑或罚金。
如果只处罚单位而不处罚责任人,就相当于让单位这个“虚拟实体”为具体自然人的罪行“顶罪”,这违背了基本的公平正义观念,会导致“个人犯罪,单位背锅”的不公局面。
3、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也有预防犯罪的考量。刑法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预防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尤其是监禁刑),能够有效地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并对其进行教育改造,防止其将来再次利用单位实施犯罪,这是特殊预防。
对于社会上的其他潜在“决策者”和“执行者”,此举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即使以单位名义行事,一旦触及刑法,个人同样难逃刑责。这能极大地震慑那些企图利用单位作为犯罪掩护或工具的人,这是一般预防。
对于单位本身,惩罚其核心成员会严重影响单位的运营和声誉,从而迫使单位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体系,加强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单位犯罪的发生。
4、避免株连无辜,若对单位处罚,可能使单位中的无辜成员(如普通员工、股东)受到牵连。单位犯罪的决策和实施往往由少数直接责任人员主导,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可避免将责任扩散至整个单位,更符合罪责自负原则。而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那些作出决策的高管,能够精准打击犯罪源头,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
最后,回归到古代刑法中的“公罪不究”,虽在处罚结果上与现代刑法单位犯罪一致,但背后的逻辑却截然不同,前者是维护皇权,后者是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罪责自负,法理逻辑的转变也体现了法律文化的发展和进步。
作者:丁雨晴,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高静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