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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军:工人午餐喝酒 下午施工摔伤 谁之过
日期:2022-07-15    阅读:1,055次

工人中午吃饭时喝酒


下午施工过程中摔伤


责任由谁来承担









背景

一天正午时分,路过小区门口一个工地,见到几位农民工兄弟席地而坐,围在一起,几袋熟食、凉菜摆放在中央,每人提着一瓶啤酒,有说有笑,在吃午饭。辛苦了一上午,现在是他们比较放松、愉悦的时刻了。于是好奇地到网络搜索输入“农民工、啤酒”关键词,便有约388000条搜索结果,其实我们没去过工地的人都不太能理解,要是真的待在工地上了,就能体会到农民们的心情。既不能误了工期,又不能耽误吃饭和休息,规模小、条件受限的工地,没有专门的生活区,大多就在工地附近就地解决吃饭和休息。农民工兄弟们可能明白啤酒既能充饥、解乏、又能解馋,于是无论中饭还是晚餐,总是会来瓶啤酒,当然也有几个人分瓶白的。可别忘了,下午还有活干,安全无小事,这不:











案情回顾

周某34岁,在禹州市经营着一家彩钢瓦经营部。周某涛为被告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负责人。2021年4月,周某涛联系周某,将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工程承包给周某,并直接向周某结算工程款。周某承包该项工程后,组织李某等人具体施工。


2021年5月6日,李某等人在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处进行施工作业。中午就餐时,李某饮用啤酒3瓶。下午施工中,李某不慎从二层摔下受伤,住院治疗花费近16万元。其间,周某支付医疗费3.5万元,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2万元。为照顾住院的李某,其妹妹被扣发工资13580元。因后续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我们一起来看看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用品等共计156655.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结合全案因素考虑,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周某、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分别对李某损失承担30%、40%、30%的责任,依法判决周某、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分别赔偿李某42979.45元、38484.59元。同时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理


本案中,李某作为成年人,在从事施工作业时,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作业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缺乏充分的认识,亦未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且在施工前存在饮酒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周某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亦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未提供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对现场作业人员进出场核查、安全管理、防护、施工资质审查等方面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者按:


安全无小事,酒后不能驾车,酒后也不能进行高空作业......希望我们辛勤的一线劳动者创造财富的同时,更要保障自身的安全,把“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牢记在心。下班了,回家再烫壶酒,享受美好的生活。岂不快哉!


董建军

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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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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