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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A公司系外贸企业,将货物出口销往境外。甲系A公司销售经理,负责美洲片区业务拓展和联系。美洲B公司通过甲购买A公司货物并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在香港成立与A公司名称相似的C公司,在B公司支付订金、A公司发货后,甲通过邮件通知B公司将剩余货款打入A公司的关联企业C公司账户中,B公司信以为真,遂将货款打给C公司。后C公司收到的货款500万元被甲挥霍。
分析:1.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两罪名均需陈述理由);2.如A公司控告,如何收集控告时必要的证据材料?
本案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理由如下:
(1)主体: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需具备特定职位或职权。甲系A公司销售经理,属于“公司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
(2)客体(单位财产利益损失):职务侵占的对象是单位的财产性利益。本案中B公司支付的剩余货款本应属于A公司的应收账款,是确定性收益,属于公司的财物,因甲利用职务便利欺骗B公司将该笔款项转入其控制的C公司账户,导致A公司丧失对该笔货款的占有,A公司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3)利用职务的便利:甲系A公司销售经理,负责美洲片区业务拓展和联系。B公司通过甲购买A公司货物并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作为案涉交易中A公司的联系人,甲通过变更公司收款账户来骗取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应收账款,这一行为与其职务、职权(客户联络、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付款安排)直接相关,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关于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为“侵吞、窃取和骗取”、以及《刑法》183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骗取单位财物按职务侵占罪处罚可以看到,职务侵占罪不应仅限于“侵吞”,甲利用职务的便利,骗取B公司将A公司的应收账款支付到C公司,该手段应当归于职务侵占罪的手段之一。
(4)主观故意与非法占有的目的:甲通过C公司截留货款500万元用于挥霍,可以认为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案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的主要理由如下:
(1) 客体:本案中甲通过伪造C公司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诱骗B公司基于错误认识支付货款至第三方账户,直接损害了B公司的财产权益。
(2) 合同订立与履行阶段的欺骗与犯罪手段:甲在合同履行环节,甲虚构C公司为A公司关联企业的事实,隐瞒其实际控制的真相,篡改账户,误导B公司产生A公司要求其将货款付至关联公司C公司的账户的错误认识,导致B公司错误处分财产(将货款支付至C公司),符合合同诈骗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
(3)非法占有的目的:甲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截留货款并挥霍,主观上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直接故意。
(4)因果关系:直接导致B公司将货款付给C公司,造成B公司的财产权益的损害(可能造成需要二次付款),且B公司的财产损失与甲的欺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可以看到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
(1) 本案中,最终造成的是A公司还是B公司的财产损失?谁是直接被害人?
(2) 甲最后占有财物,主要是利用了其职务之便还是主要利用了通常意义上的诈骗手段?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本人认为:
本案中,B公司直接将货款付给了C公司,虽然看似侵犯了B公司的财产权益,但是A公司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了,剩余货款是应当支付给A公司的确定性利益,是属于A公司的应收账款,虽在本案中没有实际控制,但仍应属于A公司的财物,B公司本就应该将该货款支付给A公司,B公司并没有实际的损失,A公司是直接被害人。甲的行为不仅仅侵犯的是A公司的财产利益,也破坏了其与单位之间的信赖利益。
另外,本案中虽然甲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看似侵犯了B公司的财产利益,但实际上甲的欺骗行为与其职务权限直接关联(客户联络、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货款安排),属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范畴,而非独立于职务的通常的诈骗手段。
综上,虽然本案中甲的犯罪行为兼具职务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双重行为特征,但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本人认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2.在避免惊动甲的前提下,A公司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关键证据:
(1)电子数据:
①与B公司私下联系,获取B公司与甲之间的通信往来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特别是更换支付账户的信息,并对以上信息进行备份;
②秘密获取A公司内部系统有关案涉交易的资料,例如客户管理、流程审批等;
(2)书证:
①提供甲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职务、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甲的主体身份;
②提供A公司的收支账目、账户的银行流水,证明收取订金后,没有收到B公司尾款;
③调取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明确收款账户为A公司账户;
④提取A公司交付货物的凭证,如物流单据、报关单,证明A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⑤调取C公司工商内档信息,查询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为甲或者是与甲有关联的人;
⑥调取C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追踪500万元资金流向,是否流向甲个人账户,这里需要公安机关调取,律师无法私下调取;
⑦调取甲个人近期银行流水、消费记录,这里需要公安机关调取,律师无法私下调取;
(3)证人证言:
①秘密获取B公司有关案涉交易的人员的证人证言,以“核对交易细节”为由,获取其关于付款至C公司原因的陈述。
②秘密询问A公司内部知情员工(如财务、物流部门),了解甲是否违规操作收款流程。
陈露 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执业领域: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案件代理,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涵盖风险防范、合同审查、劳动争议等方面,帮助企业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代理多起刑事案件,擅长专注细节,擅长梳理审查证据,于细微之处寻找辩护亮点,坚持“每个案件背后都是人生”的信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降低涉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