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13:30-17:30
客体要件: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Z 某作为某市工业局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其职务行为具有公共管理属性,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职责。接受下属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要求,破坏了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履职的信任,因此该行为侵犯的客体符合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客观方面要件: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首先,Z 某利用了其担任工业局局长兼下属国有企业董事长的职务便利,这一职务使其具有对下属人员的调动、任免等权力。其次,Z 某接受了下属办公室科长宋某的 5 万元人民币,这属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最后,Z 某在收受财物后,将宋某调任下属国有企业担任财务总监,为宋某谋取了职务上的利益。无论是事前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是事后收受财物对之前的利益输送进行确认,都符合受贿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Z 某担任某市工业局局长,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兼任下属国有企业董事长,该国有企业属于国有公司,其在国有公司中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因此 Z 某完全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主观方面要件: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Z 某作为长期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清楚知晓接受下属财物并为其调动职务的行为是违法违纪的,但其仍然实施了该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符合受贿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综上,Z 某接受宋某 5 万元人民币并为其调任财务总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客体要件: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所有权。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挪用、私分。本案中,宋某私自截留的企业 500 万元资产,发生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该企业为国有企业,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宋某截留的 500 万元自然也属于国有资产。Z 某通过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将该 500 万元分给职工,这种行为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破坏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要件。
客观方面要件: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Z 某所在的下属国有企业属于国有公司,符合该罪的犯罪主体所在单位的性质要求。其次,Z 某通过召开班子会议的形式,以单位名义决定将 500 万元国有资产分给职工,属于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的行为。最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即属于 “数额较大”,本案中私分的数额为 500 万元,远超过该标准,符合 “数额较大” 的要求。此外,Z 某的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因此客观方面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案中,实施私分行为的主体是 Z 某所在的下属国有企业,该企业属于国有公司,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单位主体要件。而 Z 某作为该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处罚的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 Z 某符合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求。
主观方面要件: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单位明知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会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制度,仍然故意实施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Z 某作为国有企业董事长,应当知晓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私自截留并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是违法行为,但其仍然召集班子会议决定实施该行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故意,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综上,Z 某通过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将宋某截留的 500 万元国有资产分给职工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客体要件: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Z 某担任某市工业局局长,该职务赋予其对辖区内工业领域相关事务的管理职权,包括对下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等。其违规决定将下属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与某开发公司合作开发并让企业享有 30% 收益,致使划拨土地被商用开发,这一行为扰乱了国家机关对国有土地资源和国有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要件。
客观方面要件: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Z 某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关于国有划拨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和处置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范围限制,不得随意用于商业开发。Z 某作为工业局局长,在未履行合法审批程序、未遵循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下属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与开发公司合作进行商用开发,属于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的滥用职权行为。其次,该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划拨土地被商用开发,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可能导致国家土地出让金等收益的流失,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秩序,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要求。
主体要件: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Z 某担任某市工业局局长,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虽然其同时兼任下属国有企业董事长,但决定合作开发划拨土地这一行为,更多是基于其工业局局长的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因此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认定其主体资格更为准确。
主观方面要件: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Z 某作为工业局局长,应当熟悉国家关于国有划拨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明知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将划拨土地用于商业开发是违法行为,会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但其仍然实施了该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符合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综上,Z 某决定将下属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与开发公司合作商用开发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综合以上从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详细分析,被告人 Z 某的行为分别符合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Z 某应当被认定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