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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6日下午,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清算与并购重组委员会在南京市律师协会报告厅联合举办了“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僵尸企业’的处置与预防”研讨会。本次研讨会汇聚了南京地区公司业务方向的数十位律师,共同探讨了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僵尸企业”的处置方式、处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及预防“僵尸企业”产生的制度设计等议题,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关于“僵尸企业”的处置
与会律师认为,从“僵尸企业”的现状来看,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产能过剩和公司僵局,对于律师而言,前种原因需要通过政府层面的经济改革进行解决,而后者则需要律师的专业技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僵尸企业”的处置方式有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和强制解散三种,为保证研讨会收到成效,本次研讨会专注于强制解散这种方式对处置“僵尸企业”的专业技巧和律师实务。
为便于南京律师深入把握供给侧改革的政策方向和律师服务方向,进一步了解南京地区“僵尸企业”的现状、“僵尸企业”处置中的现实难题,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钱智提议,由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清算与并购重组委员会、金融委员会三委牵头,邀请南京市政府、发改委、法院等部门参与,组织全市“僵尸企业”存在的现状及如何依法开展整治的调研活动。
关于公司强制解散诉讼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提起诉讼的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持有公司表决权达到10%的股东才能提起公司强制解散诉讼。
与会律师对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资是否为实际出资产生分歧,部分律师认为如果公司章程没有作出明确约定,起诉的股东应当实际出资10%以上,而部分律师则认为,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解决的是原告身份问题,只要工商登记为股东,且表决权达到10%,不论是否实际出资到位,均应享有解散公司的诉讼权利。经过讨论,与会律师倾向性认为,除公司章程有约定外,不应审查是否出资到位的问题。
二、关于“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理解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持有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公司强制解散之诉。
与会律师普遍认为,公司之所以出现僵局是因为公司的决策机构不能形成有效决议,股东之间长期冲突,导致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处于瘫痪状态,所以司法解释中的“无法召开”强调的是不能召开。虽然很多公司不经常召开股东会,但公司运营良好,且不存在股东冲突,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原因系基于股东间的相互信任,此种情形显然不能归为僵局。因此,此处应当强调的是“没有办法召开”或“不能召开”。
三、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理解
与会律师认为,根据最高院2012年4月9日的公布的指导案例,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进行举证时,应当着重从公司的管理层即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发生冲突,无法形成管理公司的一致意见,且通过表决程序亦不能统一出发,公司的经营管理困难应理解为内部管理机制失灵,与公司是否出现经营亏损无必然联系。
四、关于公司缺乏人合性的认定标准
与会律师认为,人合性对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尤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举证证明公司人合性丧失时,应当偏重证明股东之间关于公司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等关系公司未来发展的重大问题上的分歧,而非列举股东之间的纠纷,如借款诉讼,或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诉讼,如知情权、分红权诉讼。
关于预防“公司僵局”的产生
与会律师认为,为预防公司陷入僵局,公司可以在设立时或运行良好时在公司章程中或投资协议上预设一定的冲突解决方案。
一、设立股权强制回购制度
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约定:“如发生股东会/股东大会不能形成有效决议或股东发生冲突时,由大股东强制收购持反对意见的小股东股权。”同时,公司章程中还要明确回购股权的计价方式,既可以是一种计算方法,也可以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但都应体现收购价格的客观、公允。如果出现价格明显不合理,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在股东众多的公司,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之外,股东或部分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式,要求签署协议的股东自愿放弃持有不同意见。对于一致行动人协议,还需要辅之以股权回购制度,即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可以强制回购其股权。
三、设立股东表决权受限制度
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立股东表决权受限的条款,即部分股东的表决权在一定时间内委托由其他股东代为行使,或股东明确将某些事项的表决权让渡给其他股东,从而避免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陷入僵局。
综上,本次研讨会就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僵尸企业”的处置与预防进行了热烈地探讨,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达到了预期效果。接下来,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清算与并购重组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将根据钱智副会长的提议,牵头举办更大规模的全市调研和研讨活动,以引领全市律师更快适应当前供给侧方向的改革背景、开拓“僵尸企业”的法律服务市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委员会
南京市律师协会清算与并购重组业务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