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13:30-17:30

在岗情况
投诉举报
电话
400-086-9797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化建设 >> 律途感悟
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蒋孝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9-01    阅读:534次

案例分析:

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情况下,请分别从三阶层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分析被告人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以此论述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关于甲虚构身份非法占有车辆构成何种犯罪的

法律意见书

就被告人甲以虚假身份证明应聘司机后多次将单位车辆非法占为己有的案件,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的情况下,本法律意见书将分别依据三阶层和四要件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对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进行分析,并进一步阐述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一、基于三阶层理论的分析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主体要件:被告人甲通过虚假身份证明成功应聘为单位司机,从形式上看,其已成为单位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中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这一主体要求。虽然其入职手段存在欺诈,但在实际履行司机职责过程中,具备了利用职务便利的主体基础。

行为要件:甲在担任司机期间,利用外出送货这一职务赋予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车辆开走并非法占为己有。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的客观行为特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不仅包括对财物的直接管理权限,还涵盖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对财物的控制和支配机会,甲作为司机在送货时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就属于此类。

对象要件:涉案车辆属于单位所有,是单位合法占有的财物,属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范畴。甲将单位车辆非法占为己有,侵害了单位对车辆的所有权。

(二)违法性

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在本案中,被告人甲的行为不存在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其通过欺诈入职并侵占车辆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认可的正当理由,纯粹是对单位财产权益的非法侵害。

法益侵害性:甲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其多次实施相同手法作案,进一步加剧了对单位财产法益的侵害程度,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三)有责性

主观故意:甲明知自己采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得工作机会,并故意利用职务之便将车辆开走占为己有,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直接故意。多次作案表明其犯罪故意的持续性和坚定性。

期待可能性:在无证据表明甲存在精神障碍、受胁迫等特殊情形下,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和正常人的行为准则,甲有能力选择合法行为,却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可期待其遵守法律的可能性,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基于三阶层理论的分析,被告人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二、基于四要件理论的分析

一)主体方面

被告人甲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诈骗罪的一般主体要求。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本案中未提及甲存在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瑕疵,因此其主体身份适格。

二)主观方面

甲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单位车辆为目的。从其行为来看,甲一开始就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应聘司机,这一行为本身就带有欺骗的故意。而其后续利用外出送货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有的行为,更是直接体现了其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的主观意图。这种故意并非临时起意,而是从应聘之初就已形成,多次作案的行为也进一步印证了其主观上的恶性和犯罪意图的坚定性。

三)犯罪客体

甲的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与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相符。单位基于对甲虚假身份的信任,将车辆交由其保管和使用,而甲通过欺骗手段使单位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占有,导致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

四)客观方面

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应聘司机,这是典型的欺骗行为。该行为使得单位在不了解其真实身份的情况下,错误地与其建立了雇佣关系,并赋予其驾驶和管理车辆的权限。单位基于对甲的信任,允许其驾驶车辆外出送货,将车辆交给甲占有,属于基于错误认识而对财产作出的处分多家单位因此遭受实际财产损失。

综上,从四要件理论分析,被告人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三、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一)逻辑结构差异

三阶层理论的递进式结构:三阶层理论呈现出一种递进式的逻辑结构,从构成要件符合性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层层筛选和过滤。只有在前一个阶层得到肯定判断后,才会进入下一个阶层的分析。例如,若行为不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如甲的行为不符合 “利用职务便利” 这一构成要件,就直接排除犯罪的可能性,无需再考虑违法性和有责性。这种递进式结构使得犯罪认定过程更加严谨,每一个阶层都有其独立的判断功能和价值,有助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四要件理论的平面并联结构:四要件理论是一种平面并联的结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处于同一层面,需要同时满足才能认定犯罪。在判断过程中,四个要件之间缺乏明确的先后顺序和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如果先从主观角度考虑,则会从主观上进行归罪。例如,在分析甲的案件时,三阶层先从事实角度分析嫌疑人具有哪种违法行为。四要件则可以推测嫌疑人主观目的,从主观到客观进行定罪。本案案例中介绍甲是故意编造假身份以骗取车辆,四要件从主观分析甲有诈骗故意,客观上也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行为,可以确定甲构成诈骗罪。但现实中,嫌疑人主观目的有时难以用客观证据证明,如果仅靠主观推测,先入为主的认为嫌疑人具备何种目的,则可能出现主观定罪的现象。

(二)对疑难案件的处理能力差异

在面对一些疑难案件,特别是涉及行为性质界定模糊、存在多种犯罪构成竞合可能性的情况时,三阶层理论能够通过其精细的阶层分析,准确地界定行为的性质。四要件理论在疑难案件中的局限性:四要件理论由于其平面结构,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复杂案件中,当行为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行为特征较为模糊时,四个要件的综合判断可能会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难以迅速准确地抓住关键因素进行定性。

例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与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四要件需要一并考虑主体等要件,则可能认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员不构成犯罪,故不存在共同犯罪,而此时对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员的刑罚可能过重。而三要件则先是从构成要件分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员客观上的行为和他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再进一步分析违法性,因其年龄原因,可阻却违法,因而即使客观上构成共同犯罪,但最终不追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出罪机制差异

三阶层理论灵活开放的出罪机制:三阶层理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阶层提供了丰富的出罪路径。在违法性阶层,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违法阻却事由,以及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如被害人承诺等。在有责性阶层,缺乏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错误等都可以成为出罪的理由。例如,若甲是在单位长期拖欠工资且生活陷入绝境的情况下,临时开走车辆以解决生活困难,从三阶层理论的有责性角度分析,可能会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减刑事责任。这种灵活开放的出罪机制,使得刑法能够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四要件理论相对严格的出罪机制:四要件理论的出罪机制主要依赖于法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对于超法规的出罪事由缺乏明确的理论支持和容纳空间。在实践中,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基于社会伦理、情理等因素不应认定为犯罪时,四要件理论可能难以提供合理的出罪依据。

综上所述,三阶层理论四要件理论,在对被告人甲的行为进行分析时,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两种理论在逻辑结构、对疑难案件的处理能力、出罪机制以及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司法实务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和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蒋孝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

刑事方面为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合同诈骗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开设赌场罪等案提供辩护,多起案件取得缓刑、不起诉结果。民商事方面代理过多起公司有关纠纷、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劳动争议等,并南京聚隆、亿嘉和等单位提供常法服务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李娟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