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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领军人才培训班第六次课后作业要求:
【案情】被告人Z某是某市工业局的局长,并兼任下属国有企业董事长,在“五一”假日期间,其接受下属办公室一名科长宋某5万元人民币,后将宋某调任下属国有企业担任财务总监,后来在该企业改制过程中,宋某私自截留企业500万元的资产,并向Z某报告。Z某通过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将500万元分给职工。此外,该企业在改制之前还有一块划拨土地,Z某决定与某开发公司合作开发,该企业享有30%收益,致使划拨的土地被商用开发,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一、结论
本案应对Z某数罪并罚:
1.对宋某5万元的收受并为其调任财务总监,构成受贿罪;
2.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宋某截留的500万元资产以会议决定“分给职工”,属于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3.对划拨土地与开发公司合作进行商用开发、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职权决策,构成滥用职权罪或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徇私舞弊非法低价出让/非法批准占用国有土地等犯罪中较重的规定择一评价。
二、具体分析
1.关于收受5万元并调任财务总监的行为之定性
(1)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与“职务便利”要件:Z某系市工业局局长并兼任下属国有企业董事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对干部任免与岗位调整具有职务权限;在“五一”期间收受下属科长宋某5万元后,将其调任财务总监,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论处。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
(2)“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完成与数额要素:Z某实际实施岗位调整,使宋某取得财务总监职务及相应利益,属谋取具体利益的既遂;受贿罪的处罚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适用刑法相应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六条。
(3)同类案件认定逻辑的印证:司法裁判普遍将“收受财物+职务升迁/岗位安排”的权钱交易认定为受贿既遂,数额按实际收受款认定,退还或事后用途不影响定性与既遂。参见:(2017)宁0402刑初147号、(2016)鄂0902刑初103号、(2016)湘1322刑初173号
2.关于改制中截留500万元并“分给职工”的行为之定性
(1)行为性质: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宋某私自截留企业500万元资产并向Z某报告,Z某以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将500万元“分给职工”,系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分配给个人。该行为符合“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犯罪构成,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九十六条。
(2)改制程序的国资监管要求与违法处置:国企改制中,对资产需依法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并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监管,不得擅自截留或处置,更不得集体私分。班子会议决定私分,违反改制期间资产审计评估、产权处置及收益归属等强制规范,属违法处置国有资产。参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现行有效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现行有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七条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现行有效
(3)竞合与裁判取舍原则:就“集体分给个人”的部分,司法裁判倾向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评价,并与滥用职权竞合时择一重罪或以后者处罚;当两罪法定刑同档时,对“私分行为本身”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滥用职权数额中相应扣减,保持不重复评价。参见:(2017)鄂2801刑初270号
3.关于划拨土地合作开发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之定性
(1)划拨土地的用途限制与审批要求: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限于机关、公益、基础设施等法定用途。将划拨土地用于商业开发,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处置审批手续,严禁违反用途管制。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十四条现行有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现行有效三、
(2)渎职/滥权的构成与损失后果:Z某决定与开发公司合作开发,使划拨土地被商用开发,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若属徇私舞弊,适用同条加重规定。本案在土地管理领域具有特别条款时,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九十七条。
( 3)土地领域特别规定的评价路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追究刑责,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罚。Z某将划拨土地转商用开发,若存在未经法定审批擅自决定或低价设定收益比例致国土资产流失,可依该条评价;与一般滥用职权竞合时,依“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从优适用规则处理。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四百一十条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九十七条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