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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纪处【2018】10号《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
日期:2018-12-06    阅读:3,394次

  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  

                           宁律纪处〔201810

    被调查会员: 汪鹤群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0792255 。

2018年8月17日,司法行政部门因“汪鹤群违反监管场所规定,利用会见被告人之机,给在押人员传递生活用品”向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发函建议对汪鹤群律师进行处理。本会于2018年9月7日立案调查,汪鹤群律师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18年10月29日,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了对汪鹤群律师的拟处分决定。2018年10月31日,本会惩戒委员会向汪鹤群律师告知了惩戒委员会的拟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汪鹤群律师放弃了听证。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

汪鹤群违反监管场所规定,利用会见被告人之机,给在押人员传递生活用品。

二、被调查会员汪鹤群律师申辩的主要内容:

被调查会员汪鹤群承认会见被告人时在会见室直接向被告人传递了10双短袜,包含四双女式短丝袜和六双短棉袜。同时辩称,其系初次违规,传递的系生活用品,没有影响案件正常审理,情节轻微;书写了书面的《检讨书》,反省了这次违规行为,并保证以后遵守行业纪律。

三、查明的事实:

2018年8月3日3时40分许,被调查会员汪鹤群在南京市看守所第二十五会见室会见被告人王某时,直接在会见室向王某传递了10双短袜,包含四双女式短丝袜和六双短棉袜。

被调查会员汪鹤群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书写了《检讨书》,认识到错误并深刻反省,保证以后严格遵守行业纪律。

四、本会认为被调查会员汪鹤群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被调查会员汪鹤群没有经过监管场所同意,私下向在押人员传递物品,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规。

被调查会员汪鹤群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而且系初次违规,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符合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综上,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汪鹤群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六章第七十八条,对本会的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协会申请复查。

本会将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该处分决定。  

          南京市律师协会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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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汪鹤群律师《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


  • 责任编辑:黄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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