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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18】162号
各区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有关规定,2018年9月10日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组织执业律师对2018年第九批申请的129名实习人员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名23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书面材料的补正,具体人员和需要补正的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补材料人员于9月20日前将补正材料交至市律协秘书处,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联系人:孔文娟 联系电话:68567878-809
附:《2018年度第九批实习人员书面材料需补正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8年9月14日
2018年第九批实习人员书面材料
需补正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张兆芳 |
朗宁所 |
补材料 |
不履行房屋拆迁管理(拆迁)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卷材料中无一审判决书。 |
2 |
岳志祥 |
上海市协力所 |
补材料 |
该实习律师提供的五个卷宗均难以反映其实习活动记录,工作文书也难以确认是其起草,是否参与了五个案件的实训难以确定,请进一步提供材料。 |
3 |
刘君 |
恒冠所 |
补材料 |
1、张睿与刘房屋买卖案应提供当事人委托郭凌霄律师的委托书及变更代理人的申请; 2、张详一案,戴永祥与江苏双楼买卖合同一案的庭审笔录均过于简单,请补充完整。 |
4 |
胡菁 |
苏博所 |
补材料 |
缺少考核申请表。 |
5 |
陈川 |
衡鼎所 |
补材料 |
缺少考核申请表。 |
6 |
巢华娟 |
名俱扬 |
补材料 |
五个案卷中的实习活动记录内容过于简单且不完整,内容雷同。 |
7 |
彭芳 |
泓远所 |
补材料 |
1、张芝华与句容嘉叶公司案缺一审判决书,庭审笔录过于简单,应补充完整; 2、卓新智趣公司与丁憾合同纠纷案缺少一审判决书,请补充。 |
8 |
罗泽芳 |
苏尊容大 |
补材料 |
五个案卷中的实习活动记录均过于简单,且内容雷同,请详细记录。 |
9 |
张偏偏 |
致祥所 |
补材料 |
1、未见自己草拟的工作文书; 2、指导点评重复。 |
10 |
曹磊 |
金长城 |
补材料 |
1、卷宗装订顺序需要调整; 2、捷达物业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无收费,未见情况说明。 |
11 |
雷颖 |
泓图所 |
补材料 |
实习鉴定书中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过于简略,缺乏具体的鉴定内容。 |
12 |
童伟 |
中盟所 |
补材料 |
南京绿竹物业委托一案,后期收费未收取,需补充情况说明。 |
13 |
刘家娟 |
当代国安 |
不合格 |
代理本所追索律师费一案中,有收取办案杂费行为,存在违规嫌疑。 |
14 |
成浩 |
润商所 |
补材料 |
1、许克银、娄林、爱坤两案,诉状(答辩状)无原件,本案无基本证据材料。无法反映案件的情况及实习人员的实训情况; 2、安居颐法律意见书项目,法律意见书不完整,无法反映项目的情况及实习人员的实训情况; 3、潘清水一案无上诉状,无基础证据材料、无相关法律文书。 |
15 |
崔琦 |
焯燃所 |
补材料 |
1、考核申请表不符合要求; 2、五份实训材料中,有两份无代理词、诉状等实训材料。 |
16 |
顾成军 |
永元所 |
补材料 |
远宏物业公司诉邹爱文一案、沧溪公司一案的实训材料中,无代理词、诉状等实训材料。 |
17 |
胡颖 |
协力所 |
补材料 |
1、办案台账无签名且未载明具体人员,不能确定是否为实习人员的活动记录,; 2、实务训练心得并非结案报告,且心得没有签名,字迹潦草,指导律师点评在尾页没有签字。 |
18 |
薛江燕 |
鑫律所 |
补材料 |
1、五份实训材料中,均无代理词、诉状初稿等实训材料; 2、实训心得字迹潦草,无法辨认。 |
19 |
闫民 |
创盈所 |
补材料 |
1、五份实训材料中,均无代理词、诉状初稿等实训材料装订在一起部分与实训材料一致; 2、洪翠兰一案于2018年8月13日第一次开庭且需要鉴定,案件尚未完成70%,不能作为独立的案件。 |
20 |
孙国印 |
锦隆所 |
补材料 |
五份实训材料中,均无代理词、诉状初稿等实训材料。 |
21 |
孙文清 |
鸿创所 |
补材料 |
五份实训材料中,均无代理词、诉状初稿等实训材料。 |
22 |
陈庆 |
联勤所 |
补材料 |
三本与指导老师的卷宗材料系同一被告,同一案件,建议另补充两本卷宗材料。 |
23 |
李国英 |
法德永衡所 |
不合格 |
提供的五本卷宗材料均无法体现实习律师实际参与案件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