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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容乃大 一脉相承
作者:李宏志   日期:2007-08-06    阅读:10,811次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律师文化的影响 

  首先,在这篇文字之前,先对文中涉及的几个概念做简要陈述:1、文化:根据《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中的解释:“①所谓文化,广义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是一种历史现象,每一社会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并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有阶级的社会中,它具有阶级性。随着民族的产生和发展,文化具有民族性,通过民族形式的发展,形成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发展具有历史的连续性,社会物质生产发展的历史连续性是其历史发展连续性的基础。无产阶级的文化是批判的继承人类历史优秀文化遗产和总结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经验而创造发展发展起来的。②泛指一般知识,包括语文知识。如‘学文化’即指学习文字和求取一般知识。又如对个人而言的‘文化水平’,指一个人的语文和知识程度。③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施的文治和教化的总称。南齐王融《曲水诗序》:‘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已柔远。’。”本文所述文化引其①。2、中国传统文化:中国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存在于文化领域内的社会习惯力量。3、律师文化:个人认为是现代法律文化中的一种对律师制度、律师行为、律师理念、律师价值所抱有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

  本文所述之影响,主要从积极影响,消极影响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律师文化的积极影响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中国浩瀚五千年的历史中,出现了无数灿如星辰的文化名人,亦产生了无数影响深远的伟大思想。早在先秦“百家争鸣”的时代,出现的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其“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一法治思想的深度与广度,对今日我们的法制建设仍有着重大而积极的意义。而以邓析子为代表的名家,其“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 先秦吕不韦编著的《吕氏春秋》一书中记载了邓析的一个典型案例:新郑境内有条著名的洧水。有一年发大水,郑国有个富人渡河时不慎失足落入洧水中淹死了,其尸体被一个穷人打捞上来。富人的家属听说后想用钱赎回尸体埋葬,打捞尸体的穷人了解到死者家里很有钱,觉得奇货可居,就漫天要价,想趁机捞一把。富人家不想出那么多钱,双方相持不下,事情就闹僵了。情急之下,富人的家人便向邓析请教解决的办法,邓析说:你们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别多出。放心吧,对方只能把这具尸体卖给你,因为除了你,没有第二个人会向他买这具尸体,还怕他不卖给你?尸体不能长期存放,只要你拖着,穷人自然会降价的!富人的家人觉得邓析言之有理,就耐心等着,不着急了。过了几天不见富人家来买尸体,那个穷人坐不住了,也来找邓析出主意。邓析对那个穷人说: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不要降低,因为对方除了在你这里能买到那具尸体,在别处是买不到的!穷人一听有理,也不着急了。这就是邓析有名的“两可之说”,被后人称为“名师之辩”!这样的思考角度与论辩技巧,对今日的律师应该不仅仅是处于借鉴的程度更应是指导的高度了。

  而作为中国数千年文化基石的儒家思想,其核心的“仁、义、礼、智、信、忠、恕、孝、悌”等思想,以及由此发展出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尽忠报国”“自强不息”“明是非,辨真伪”等一系列对道德的追求,鼓励人们为了维护人格尊严、为实现自身理想,宁为玉碎,不为瓦全——“持汉节不失,忠心不变” 北海牧羊十九年而不降匈奴的苏武,“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诸葛亮,“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文天祥,“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的顾宪成,这些堪称时代楷模的代表人物,激励着人们将个人命运同国家、民族、社会的命运连在一起,将个人的利益融于集体利益之中——这些道德准则体现了中华文化的优秀品格和高尚情操,成为中华文化的强大凝聚力和道德基础。

  “传道、授业、解惑”是集中国传统文化之大成后又极度精炼的戒条,也是中国教育体系中被奉为经典的戒条,在进行专业素质教育之前,更加注重的是对思想道德方面的教化——未学做事,先学做人,这样的教育方式,使得绝大多数律师从业者,不仅在专业领域具备高素质,也在道德修养上远超普通人——作为高素质化高专业化的律师,可以在从业过程中时刻保有正义之心,谦恭之心,辞让之心,恻隐之心。面对强权可以不畏强暴,仗义执言;面对弱势可以耐心细致,尽心尽责;面对困难可以百折不挠,处变不惊;面对诱惑可以平心静气,从容自如;安居风云息,怒动天下惧;非为己利,无关权谋——这些,都是传统文化中儒者风范,侠者操守的表现!这些,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律师职业的完美结合!

  律师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自传统文化中吸取精华,并与时代特点相结合,从而形成了符合时代潮流的新型文化。律师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应当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这既是传统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现行职业的要求。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有着如下的规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这一规定自然也是律师文化的内容。在研究律师文化时,我们应当将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准则的东西吸取到相应的律师行为规范之中——择其善者而从之,让每个律师将自己的理念、行为与其相对照,时时检讨自己,不断修正错误——日三省吾身,这会使律师个人的道德得到完善进而使的整个职业群的道德得到升华,会让每个律师自觉的以律师职业道德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使其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标准,以塑造良好的律师形象。而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群体,才是有前途的群体,才可能成为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力量。

  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律师文化的消极影响

  事物的影响总是相对的,有积极影响,便有消极影响,正如日之光影,月之盈亏。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的律师文化的影响,也存在着消极的一面。

  众所周知,中华民族的文化是一个多元的统一体,先秦时儒、道并为显学,不分高下;到汉武帝时提出“三纲五常”、“独尊儒术”;唐代时儒、道恢复并用;两宋之际,程朱理学融合儒、释、道而为心性之学;真正崇儒则始于元代。秦汉以前,孔子只不过是个圣人而已。但到元代,一跃而为圣者之王——“大成至圣文宣王”。自此以降,尊儒崇儒之风一直延及清末。所以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据有绝对统治地位的思想体系,统治中国思想界达两千多年,其影响之广、之深是世所少见的。而同为先秦诸子中影响深远的法家、名家,则日趋式微。前文所述春秋末郑国法学家邓析。他反对“礼治”,主张“事断于法”,并“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是为《竹刑》,被国家采用。他是我国第一个私家法典草案的起草人,第一位“律师”,第一位私人法律教育家,也是第一个因讲求法律逻辑而牺牲的人——据《吕氏春秋》记载,邓析代理的官司总是获胜,每场官司下来,“郑国大乱,民口欢哗”。邓析不但亲自帮助别人打官司,而且还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教别人学习诉讼邓析曾创办了一所私学,他聚众讲学,除了讲授自己的著作“竹刑”,还专门教人怎么打官司,教授给别人讼辩的技巧。据《左传》记载,邓析创办私学,“民之……学讼者不可胜数”,可见其私学之兴盛。在邓析的倡导下,当时的郑国兴起了一股诉讼的浪潮,却触犯了当权贵族们的利益,致使当权贵族们对邓析怀恨在心。当这种矛盾日益激烈时,作为法家先驱者的邓析便惨遭杀身之祸。有学者指出,邓析被“杀其人而用其刑”的结局昭示出了后世法家人物的悲剧性命运:像邓析一样,法家人物凭借其切合时代的思想主张及个人才干赢得了君主们的赏识,但遗憾的是大都落得一个可悲的结局。邓析如此,韩非也是如此,先秦法家人物身首异处的个人悲剧与其思想主张流传后世的胜利形成了鲜明而深刻的矛盾对比。

  中国传统文化中这种贵“和”持“中”、贵“和”轻“争”,讲和谐,求统一的观念否认斗争、排斥竞争和简单协同的道德理想,对于法治的反思就有着很大的不足,它缺乏了积极进取的精神,求稳怕变,也制约了社会、科学和生产力的发展。中华传统文化的特质在于一个“和”字,而西方文明的特质刚好与中华文化相反,在于一个“争”字,西方的传统文化具有贵“争”轻“和”,追求主体性,讲征服,形成主客对立的特点。伯里克利认为“人是第一重要的”。洛克讲:“追求个人幸福或快乐是人的本性”。在洛克那里,人、社会、国家要尽可能地帮助和保护人的幸福和快乐。科莱蒂强调“人的本质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圣经》则更进一步强调“人是世界的主宰”。在这里,西方的传统文化强调一个“争”字,强调人的主体性,追求对自然和社会的分析、理解、征服。促进人们进取、创新,促进思想解放,使得人们具有独立、批判精神,促进社会时时更新,蓬勃发展,相应的,为了调适这种发展,各种规则就渐渐的以法律的形式逐步完善,当法律成为调节社会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的时候,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便应运而生,律师文化也就随之产生并蓬勃发展。而反观中国,封建帝王的独裁政体,使得法律仅仅作为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各朝统治者大都提倡免诉息讼,德化礼化的解决各种矛盾,同时禁止讼师劝人兴讼、教人为讼,视讼师代理诉讼为非法并对此严厉查处,以保证皇权的统治和老百姓的顺从。虽然继中华行讼第一人邓析的身后跟上来一批又一批追随者,但讼师在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和政治制度边缘上矛盾地存在了数千年,始终处于一种被排斥压迫的非法地位。如梁漱溟先生在其《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一书中认为的,“西方文化是以意欲向前要求为其根本精神的”,其突出贡献是民主与科学;而“中国文化是以意欲自为调和持中为其根本精神的”,所以儒家的突出贡献是伦理道德,而不是推动社会法治的发展。在这样的文化背景和社会背景下,中国律师根本没有产生、发展和生存的空间。律师文化,也就无从谈起。

  而长达两千年的封建集权统治,对中国人的影响无论自思想上或是行为上,都极为根深蒂固,现在在某些律师身上存在的“畏官”“拜金”甚至行贿的丑恶行为,都源于封建社会中官高权重,只手遮天的现象影响。同样,某些法官,检查官也在潜意识中将自己放在高高在上,生杀予夺操于我手的位置,同样是因为中国人潜意识中的“官字两张口,是非随我心”的封建思想残余。官僚文化也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对律师文化的影响也极为深远,但很显然,这是属于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对律师文化的作用,显然是消极的。

  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律师文化彼此之间的关系


  现代中国社会的飞速发展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使中国人享受极其丰富物质利益的同时,也迫使中国人卷入了人与社会、人与人、人的心灵与追求之间以及与外来文明之间的冲突,中国人日益受到社会、道德、精神乃至价值等危机带来的困扰,律师文化作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离不开协调主体之间关系的律师活动而独自存在和发展。当法学研究以立法的形式被确立和应用时,这也就标志着伦理思考和道德思考的闯入。在律师文化中律师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法律探索者,必须有严肃的法律精神,以追求公平和正义为目标,坚持法律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他又是社会中的个体,对社会负有责任,他要用他的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律师的行为不可能是纯粹的追求法律公正的活动,同时必须是价值活动——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从事的活动、律师不能保持中立立场,他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接受社会对他工作的评价,并且把自己的活动放到社会价值活动之中。在法律日益完善的今天,任何一项法律的颁布实施,它所带来的影响都不能说只仅仅影响某个人抑或是某些人,它所涉及的一定是全中国人的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给世人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生存空间,发掘传统文化的优秀精神,重建法治伦理已成为世人之共识。  
中国传统文化不像世界上的其他某些国家一样是一种宗教,而是道德的总和。它是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吸收不同的思想而得到丰富和发展的,它曾经维护了封建中国的整个社会秩序。中国传统文化既是一种历史现象,又是一种生命形态,其中有其哲学意义、宗教意义、人文学意义、人类学意义和法学意义。中国传统文化注重探讨理想人格与理想世界,回答社会与人生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担负着古老中国不发达的法学所未能担负的责任。中国传统文化中 “明礼诚信”、“贵和尚中”、“仁爱宽囿”、“忧患意识”等基本精神和价值观念放在今时今日,仍是新生的律师文化得以汲取给养的不可多得的精神财富。而其中尤以“明礼诚信”最为重要。  
  “明礼诚信”原本属于中国传统文化所一贯提倡并力求践履物道的原则和行为规范。它作为一种普世性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无论对于处理国际关系、社团关系、人际关系抑或个人的安身立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面对以科技和法治为发展主导的大潮流,“明礼诚信”将成为融洽国际关系、促进国家发展、导正社会风俗、完善个人道德、提升民族素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行为准则,也是律师文化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甚至可以说,是律师文化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有力基石。  
  中国传统文化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影响、渗透于现今中国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陶冶情操、崇尚人格、尊老爱幼、安定家庭、协调社会、治国安邦、顺应自然、天人和谐等多种功能和影响,对中国现代律师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绝对性的促进作用。在中国现代律师文化中,中国传统文化仍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在法制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中国传统文化会更加开放,接纳科学知识及相关经验法则,冀使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仁爱道德精神与现代法学完美结合,东西文化得以互补而相得益彰,同时以传统文化中的道德教育来抑制现今社会的物欲膨胀,由此德性之知,连贯心性涵养、伦理规范,使得中国现代律师文化,更臻和谐而完美。


  如上所述,律师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律文化是整个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律师文化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特的功能,在中华文化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而中华传统文化,孕育了律师文化乃至整个现代中国的社会文化。我们对律师文化的研究既要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联系,又要有独特的视角,这种研究,既有理论价值,也有实践价值,并且还应当根据其历史性、时代性的特征,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前进,而与时俱进,不能它停止在某一个水平上,中国律师文化应当在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剔浊扬清,不断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以反映出鲜明的时代特点!而作为律师的我们,在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之时,也应该注重自身的素质培养和人格提高,为中国律师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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