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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军:夫妻之间“婚内借条”,离婚后有效吗?
日期:2023-08-10    阅读:1,569次

      婚内夫妻之间借款并签下借条,离婚后此借条还有效吗?

0 1 案情回顾

      程老板与周女士结婚已逾二十载,夫妻俩分别经营了两家公司。

      2020年,程老板的公司接了个大工程,需要提前垫付工程款。由于资金不足,程老板找周女士周转。周女士替程老板向工程业务员垫付了1000余万元。随后,程老板的公司向周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并且约定了利息,他也分别在法定代表人和连带保证人处签名按了手印。

      两年后,程老板与周女士离婚了。周女士手持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程老板的公司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并且要求程老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0 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向工程业务员转账的代垫金额与借条中的借款金额一致,借条中载明的借款用途与工程业务员向周女士出具的代付确认函中的工程费用亦能够相互印证。程老板及其公司在周女士代垫款项后出具借条,是事后对借款事实的确认。

      法院认定程老板的公司与周女士之间的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借款发生在程老板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款项是用于程老板个人独资的企业,程老板与周女士的离婚协议亦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的公司债务由各自承担。


0 3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且出具借条,法院在认定“婚内借款”时,考虑到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通常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

      一方面,人民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不会仅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会在综合考虑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后再加以妥善处理。

      因此,“婚内借条”也不一定有效!

      一、夫妻之间因为开玩笑或哄对方开心而出具借条,因为并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借条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用于借款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若离婚时双方未对该借款进行处理,离婚后该借条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0 3 评析及建议

      夫妻间能否成立借贷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使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夫妻关系,也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什么时候可以主张还款?婚内不起诉情况下,随时可以要求还钱。如果婚内起诉要求还钱,系婚内分割财产,不会被支持。因为在我国只有下面两种情况,婚内分割财产会被支持。婚内借款不符合这两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夫妻之间应珍惜缘分、忠诚信任,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如婚前约定了个人财产范围,一般应当订立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各方所有,对自己的财产独立占有、使用和处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个人财产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和1063条规定,如发生婚内夫妻之间借贷,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条,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明确款项用途。保存交付凭据,避免产生纠纷。


0 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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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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