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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情况下,请分别从三阶层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分析被告人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以此论述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关于甲以虚假身份证明应聘后数次将厂车开走占为己有之法律分析
一、案情与争点
案情要点: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成为司机。入厂后,在外出送货(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将车辆开走并据为己有。甲以相同手法共实施7次。分析前提:不考虑甲的刑事责任能力与涉案金额。
法律争点: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是,具体构成何种犯罪?(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等)
7次行为应如何定性与量刑——数罪并罚、连续犯或一罪多次情形?
从不同理论视角(三阶层与四要件)对事实与法律要件的把握有何不同?
二、以三阶层理论的逐阶分析
(一)第一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
依据案情,需在若干可能的财产类犯罪中判断最贴切的罪名:诈骗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或类似的“挪用/占有类”罪名)。
诈骗罪的要件与适用可能性
诈骗罪通常要求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财产,进而非法取得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要素:欺骗行为 → 被害人基于欺骗转移财产或处分财产(交付行为)→ 行为人取得财物。
适用到本案:甲确有“以虚假身份证明”这一欺骗行为,但该欺骗发生在聘用阶段,是否构成“使单位基于错误处分财产”的直接原因值得推敲。单位把车辆交付给司机是出于正常雇佣关系与工作安排(基于职务方便),而非例如单位在知道真实身份后仍作出将车辆所有权或处分权交付的单独行为。因此,若能证明单位的车辆交付与甲的欺骗有直接因果关系(例如单位是因为信以为真才将车辆交付给甲,且若知道真相就不会交付),检察机关仍可主张诈骗;但实务上这种“从应聘欺骗直接归因到车辆交付”的链条较为薄弱,通常更难把握为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罪。
盗窃罪的要件与适用可能性
盗窃侧重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且非基于合法占有关系下秘密取得占有。若甲在被派送货车辆时实际上已取得单位的合法(或表面合法)占有权,虽最终为非法占有但初始占有并非秘密窃取,则不符合盗窃典型要素。盗窃通常适用于外来人员或非受托者趁无人之际直接取走财物的情形。
本案甲是以“司机”身份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属于受托或被授权的使用/管理人,随后以归属单位仍掌握占有权的情形转为据为己有,故一般不按盗窃定性。
职务侵占(或占有转化类罪)适用性
职务侵占类罪名涵盖:行为人基于其职务或受托地位,占有、管理、支配他人财物并将其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原本因职务或受托关系而取得对财物的管理或占有机会,但随后将该物据为己有。
本案符合:甲是“司机”(受单位委托管理/使用车辆),在外出送货(职务行为)过程将车据为己有,且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甲的虚假身份虽然为他获得岗位创造了条件,但车辆的实际交付是基于职务需要;甲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占有,较典型地落入职务侵占类犯罪模式。
小结(第一阶层):在构成要件匹配上,甲更符合作为受托人/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车辆非法占为己有的“职务侵占”模式;诈骗的成立虽然有理论可能,但需要检方证明招聘时的欺骗与车辆交付之间有直接的因果链,实务证明难度较大;盗窃倾向性较低。
(二)第二阶层:违法性(是否存在阻却违法事由)
甲的行为没有正当化事由(如紧急避险、公示授权等),亦无单位的有效同意(单位若知道真相显然不同意车辆被据为己有)。因此违法性成立。
(三)第三阶层:罪责(故意、责任能力等)
题设排除了责任能力问题;甲以同样手法作案7次,主观上显然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主观恶性高,应承担刑罚责任。至于量刑,应考虑累犯、数额、次数、社会危害结果等因素。
(四)关于数罪与连续犯的判定
数罪并罚:若每一次占车行为在时间上相对独立、对象(具体车辆或交付场合)具有实质区别,通常可分别构成多个职务侵占罪并数罪并罚。
连续犯:若7次行为在短时期内、采用同一方法、指向同一实施体系并形成一个连续实施的犯罪过程,司法实践可能适用连续犯理论作为一体化的处理方式(通常导致较轻的合并处罚),但是否认定为连续犯须审视每次行为是否构成独立的“既遂”与是否存在分段实施而形成单一犯罪之整体性目的。
实践倾向:多数情况下,反复实施的独立占有行为会被分别计罪,但检察起诉与法院认定会结合案件细节决定。
三、以四要件理论的逐项分析
四要件按顺序考察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并据此匹配具体罪名。
(一)主体
甲为自然人并被雇为司机(假设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符合一般犯罪主体条件。若被认定为职务侵占,主体为“职务人员或受托管理人员”也成立(表面上甲被录用为司机,具有职务属性)。
(二)客体
甲侵害的法益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及占有秩序(法人或单位对车辆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该客体适用于诈骗、盗窃(财产)与职务侵占(财产管理秩序)等罪名。
(三)主观方面
案中有直接故意:甲有非法占有的明确目的,并多次实施,主观恶性明显。诈骗要求具有欺骗的故意并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职务侵占要求以职务为借口、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二者主观均可满足,但要看欺骗是否为财产处分的直接手段。
(四)客观方面
事实层面:甲以假的身份证明取得岗位 → 基于岗位接触并使用车辆 → 在送货时将车辆带走并据为己有 → 同一手法实施7次。客观行为显示“受托占有后转为非法占有”的典型过程,符合职务侵占的客观要件;若检方要以诈骗定罪,则需证明单位之财产交付是因招聘时的欺骗这一事实所直接促成(即欺骗与交付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结论(四要件):四要件分析同样指向职务侵占的判定更为贴切;要以诈骗定罪,必须在客观事实上连结欺骗—交付的链条,但在本案中交付车辆属日常职务安排,较难视为基于被骗认识的处分行为。
五、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一)方法论上的差异
三阶层理论强调程序化的审查顺序:先看是否满足罪名构成(并在此阶段以法条做形式匹配),再审查违法性(是否有阻却理由),最后考察罪责(是否应负刑责及如何量化)。这种分层有利于处理事实复杂、法律适用并列或冲突的案件(例如本案诈骗与职务侵占两种可能并存时,三阶层鼓励先把构成要件的细部逐项对比)。
四要件理论则偏向“要素匹配”与构成逻辑的直接对应,便于刑法要件化、便于快速筛查哪些犯罪要素被满足,但有时在面对事实链条复杂或多重归因问题(如欺骗是否为交付的“直接原因”)时,缺乏三阶层那样的分层精细度。
(二)证据重点与举证策略的不同
在三阶层框架下,检方/控方在证明阶段首先要集中证明“构成要件该当性”——此处重点是证明甲利用职务便利占有车辆的事实,或证明欺骗导致交付的因果链;若构成要件模糊,则三阶层会推动检方进一步在违法性(是否存在被害人同意或阻却事由)上搜集证据。防御方则可在违法性层面争辩(如主张存在被害人事后认可、或者声称甲并无非法占有之主观故意)。
在四要件框架下,则是逐项对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对应举证:要证明职务关系(主体与客体)、要证明占有转化(客观)与非法占有意图(主观)。该方法便于法院快速定位证据缺口,但在“欺骗—交付”这类因果关系的复杂问题上,可能不足以引导对违法性进行更深层次探讨。
朱自强律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朱自强律师在刑事诉讼专业领域多年,熟悉刑事审判全流程,有专业的法律素养与敏锐的洞察力。能够精准理清案件思路和辩护方向,为当事人制定切实有效的辩护方案,争取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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