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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编 2016 年 2 月 18 日
1、案件名称
某公司员工蔡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案情简介
2012 年,甲公司与乙公司洽谈了 2012 年上半年移动TD-SCDMA 网络优化服务项目——大连项目(下称该项目)。项目规模为大连全网共计 1554 个站点,其中宏基站 622 个,微基站 932 个,优化服务期为 4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共 183 天,由甲公司提供调测优化服务(为体现合作诚意,甲公司实际服务期从 2 月份开始)。蔡某作为甲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主要参与该项目的接洽与运营。2012 年 3 月,乙公司要求终止上述协议,改由丙公司履行该项目。对于甲公司已经履行了的 2012 年 2、3月份的工程量,乙公司要求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备忘录,由丙公司支付甲公司的上述工程量的费用。2012 年 4 月,在蔡某的负责下,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洽谈备忘录,最终确认补偿金额为146027.12 元;但上述费用实际仅系甲公司 2 月份的工程量的费用,未包括 3 月份的工程量。
2012 年 4 月 13 日,丙公司业务经理冯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蔡某人民币 5 万元。
2012 年 7 月,蔡某向甲公司提出辞职。
3、争议焦点
甲公司应当采用何种处理方式才能既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并控制法律风险,又能教育保护公司员工?
4、办案流程
(1)拟定《刑事举报信》、《情况说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与蔡某进行多次谈判,告知其行为已经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其可能面临的刑罚。
(2)协商确定和解方案,促成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约定蔡某与甲公司之间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相关权利义务等,避免未来蔡某及甲公司之间再出现其他争议。
(3)蔡某向甲公司支付赔偿款 5 万元,向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 ,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至今,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5、结案意见
在该事件处理的过程中,情与法运用得当,既挽回了公司损失,又教育及保护了公司员工,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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