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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蒲一凡,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10-11    阅读:278次
第四期百名刑辩领军人才培训班第五次课后作业要求:阅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七章《刑罚的宽和》,可以结合自身实务经验,谈谈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

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

刑辩律师应围绕“理念认知—实务困境—辩护路径”的逻辑展开,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专业思考——贝卡利亚宽和理念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务践行与思考。

借本次刑辩课程的作业为引,重温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七章《刑罚的宽和》,其“刑罚强度须与犯罪严重程度形成合理比例”的核心主张,不仅是现代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源头,更成为我从事刑辩工作以来,衡量司法公正、开展辩护工作的核心标尺。历经多起刑事案件的办理,我愈发深刻地认识到,该原则并非静态的法律条文,而是需结合个案事实动态诠释的司法准则——其本质在于实现“行为危害”与“行为人罪责”的精准匹配,这既是对贝卡利亚宽和刑罚理念的传承,也是刑辩工作的价值核心。

一、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务认知:跳出“单一要素”的桎梏

初入刑辩领域时,我曾一度陷入“以数额定刑、以结果量刑”的认知误区,认为经济犯罪的涉案金额、暴力犯罪的伤害结果,即可直接决定刑罚轻重。但随着实务经验的积累,大量个案让我意识到,同一罪名之下,即使涉案数额、危害结果相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模式、危害修复情况的差异,仍会导致罪责出现本质区别。

例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同为“参与金额较大”的行为人,若一方仅为平台底层业务员,未参与运营决策,且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提成、协助挽回投资人损失,其行为对金融秩序的破坏程度与主观恶性,远低于“主动策划融资方案、截留资金用于挥霍”的核心成员;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同为“致人轻伤”的结果,因“被害人挑衅在先、行为人防卫反击”引发的案件,与“蓄意报复、持械殴打”的案件相比,行为人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可责性亦存在显著差异。这些个案印证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核心要义:刑罚的裁量需兼顾“行为客观危害”与“行为人主观罪责”,拒绝单一要素主导的机械量刑,方能实现“罚当其罪”。

二、实务中罪责刑失衡的典型困境与辩护突破

在司法实践中,因“量刑标准僵化”“情节认定不全面”等问题,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地常面临阻碍。结合办案经历,此类困境主要集中于三类场景,而针对性的辩护思路,正是推动原则落地的关键路径。

其一,经济犯罪中“唯数额论”的破除。部分经济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易将涉案数额作为量刑的核心依据,忽视“资金用途”“危害修复”“行为人作用层级”等关键情节。此时的辩护需聚焦“数额背后的实际危害”,通过提交资金流向证明、退赃退赔凭证、行为人职责分工材料等证据,论证行为对法益的实际侵害程度低于同数额案件。例如,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行为人因对报关流程认知偏差导致违规,涉案数额虽达“情节严重”标准,但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无违法犯罪前科,辩护中通过强调其“无主观故意、已修复法益”,最终法院认定“情节较轻”,对其从轻判处缓刑。

其二,暴力犯罪中“唯结果论”的纠正。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案件中,“伤害结果”常被优先考量,易忽视“行为起因”“双方过错”“防卫因素”等影响罪责的核心情节。辩护需围绕“结果背后的罪责差异”,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监控、收集目击证人证言、梳理冲突起因等证据,明确行为人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可责性。例如,某故意伤害案件中,行为人因邻里纠纷被被害人殴打后反击致轻伤,辩护中通过提交监控录像、报警记录,证实“被害人过错在先、行为人系防卫过当”,最终法院结合其悔罪、赔偿谅解情节,对其大幅从轻量刑。

其三,普通刑事案件中“个体情节忽视”的补充。盗窃、交通肇事等普通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偶有忽视“初犯偶犯”“自首立功”“家庭特殊情况”等个体情节的倾向,导致量刑未能体现“罪责个别化”。辩护需重点呈现“行为人个体罪责的特殊性”,通过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自首立功材料、家庭困难证明等,论证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低、悔罪态度明确,且刑罚需兼顾“教育挽救”目的。例如,某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无违章记录,因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引发事故,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辩护中通过强调其“主观仅为疏忽、已尽最大努力弥补损失”,最终法院对其判处缓刑,避免了刑罚过度施加。

三、宽和理念指引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务价值

贝卡利亚在《刑罚的宽和》中指出,“严酷的刑罚会扭曲犯罪与刑罚的比例,使公民畏惧刑罚而非敬畏法律”。这一理念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仍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对刑辩律师而言,践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更是通过精准辩护,推动司法机关全面考量个案情节,避免刑罚过剩。辩护的核心并非“否定犯罪”,而是通过证据梳理与事实论证,将抽象的“罪责”转化为具体的个案细节,帮助司法机关实现“罪责与刑罚的精准匹配”;对司法机关而言,该原则要求跳出“格式化量刑”的思维定式,将“个案情节”纳入量刑核心环节,让刑罚既体现对犯罪的惩戒,又不失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对社会治理而言,宽和且精准的刑罚,能更好地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减少“刑罚过剩”对行为人家庭及社会关系的破坏,助力行为人回归社会,这正是贝卡利亚宽和刑罚理念的现代实践。

从事刑辩工作以来,我始终认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连接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桥梁。未来的辩护工作中,我仍将以贝卡利亚的宽和理念为指引,深耕个案细节,通过专业辩护推动每一起案件实现“罚当其罪”,让司法公正既体现在定罪的准确性上,更彰显于量刑的合理性中。



作者: 蒲一凡,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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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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