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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协通〔2025〕6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律协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印发实施。
附件:《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律师协会
2025年12月22日
附件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会员互助金管理,关心和帮助困难会员,根据本会章程,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紧急互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互助对象为按照规定缴纳当年度会费并通过年度考核的专职律师会员。
第四条 互助金由本会负责互助金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互助金委员会”)管理。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为律师会员缴纳社保。提倡律师会员增强保险意识,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配置商业保险。
第二章 互助金的设立和使用
第六条 互助金设立的第一个年度,本会拨付金额为300万元;自互助金设立的第二年度,互助金总额低于300万元时,由本会在当年度的会费收入中拨入补足至300万元。当年度的互助金总额达到300万元或者使用完毕,除接受专项捐赠、互助金产生的利息外,不再拨付。
互助金实施专户管理,由本会财务部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经本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可以调整年度互助金总额。
第八条 互助金用于支付下列事项:
(一)保险费。本会为全市律师会员购买保险。律师会员患病且符合理赔条件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付。
(二)救助金。律师会员因病导致经济困难的,因意外伤害致身体残疾的,按规定发放救助金。
(三)慰问金。律师会员及其近亲属去世的,按规定发放慰问金。
第三章 保险
第九条 本会统一为律师会员购买“南京宁惠保”,律师会员应按保险公司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购买手续。
保险购买方案由本会秘书处制定,报互助金委员会审查,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律师会员应按保单约定自行申报理赔事项或处理纠纷事宜,本会提供必要协助。
第四章 救助金
第十一条 律师会员因长期患病影响正常执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形,给予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至20000元。
因意外伤害致身体残疾的,依据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结果,十级伤残给予救助金5000元,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救助金额增加3000元。
律师会员具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给予特别救助的,由其提出申请和证明材料,经互助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上浮,但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十二条 同一互助对象,救助金发放仅限一次。
第十三条 律师会员、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金。救助金申请由申请人向律师会员所在律所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初审后向本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因病致贫申请救助金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救助金申请表;
2.身份证和律师证复印件;
3.三甲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等;
4.承诺书;
5.因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因病或意外伤害致残申请救助金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救助金申请表;
2.身份证和律师证复印件;
3.证明意外事故发生的相关材料;
4.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
5.承诺书。
本条中的鉴定机构原则上应在南京法院公布的鉴定机构库选取。
第十六条 申请人非律师会员本人的,需提供与律师会员之间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证明等。
第十七条 互助金委员会收到救助金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现场或相关单位核实。如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后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符合救助标准的,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面审查意见应包含审查过程、审查结论、救助金额等内容。救助金额在10000元以内的,须经互助金委员会过半数委员一致同意;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须经互助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一致同意。
互助金委员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审核通过的制作《救助金发放决定书》,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安排发放救助金;未通过审核的,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确定救助金额,应综合考虑申请人病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于救助金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由互助金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救助金:
(一)因镶牙、美容性整形、自杀、自残、斗殴、吸毒、违法犯罪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
(二)未经三甲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认的;
(三)存在伪造或篡改病历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的;
(四)互助金委员会认为应当不予发放救助金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慰问金标准和申报要求
第二十一条 律师会员去世的,一次性给予慰问金3000元;律师会员近亲属去世的,一次性给予慰问金1000元。
鼓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给予本所律师慰问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关心本所律师家庭变故情况,及时向本会提供需要慰问的律师会员或其近亲属名单等有关信息,并以律所为单位申报慰问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追回已发放的款项,并取消申请人互助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应在互助金委员会派遣驻委员会监事,对互助金申请材料的审查、互助金委员会的审核表决情况、互助金的发放情况等进行全方位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互助金委员会每年应将互助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互助金使用的全部材料应当整理归档,由本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互助金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细化有关实施细则,并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本办法中的“近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
附件1:
承诺书
本人就此次救助金申报过程中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任何不实信息,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根据《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金管理办法》之规定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因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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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
| 姓名、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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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病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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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费情况 |
自患病以来的医疗费总额(自费部分): 元 自患病以来的发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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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收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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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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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收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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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律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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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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