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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股家团队 杨超
图:股家团队实习生 沈金池
2024年可以称之为“新公司法年”,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下称新《公司法》),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生效,社会各界又围绕着“董监高责任”“第88条”“加速到期”等条款争议不断产生新话题,尤其是“第88条的暂缓适用”更是引起了法律人士的热烈讨论。本文拟从公司法实务层面通过对2019 —2024年南京法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进行实证分析,以期管窥南京地区公司纠纷的概貌。
一、样本选择的依据和来源
本文研究对象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即人民法院案由规定中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该二级案由包括25个三级案由,贯穿了公司设立、存续、变更、消灭的整个过程(如图)。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主要的请求权基础来自《公司法》,这一点区别于公司的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普通民商事案件。
本文研究的地区为股家团队主要执业地--南京市,包括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13个基层法院,但不包括商事仲裁、铁路法院、军事法院等。
本文所研究的时间跨度为2019年至2024年,该期间正好横跨了疫情前、疫情期、疫情后,以及新公司法生效前、新公司法生效后。
本文的数据来源均为公开信息,主要来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数据公开平台、各法院官方公众号、Alpha平台等渠道。
(本文部分数据的计算是基于已有数据的估算,不代表计算结果一定准确,例如上诉率核算,笔者无法收集个案的上诉情况,仅能根据已收集的有限的一审二审收案数据进行估算,故该部分数据仅供参考。)
二、样本地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统计数据分析
(一)案件数量变化
1.1 南京市两级法院案件数量情况
从上图可知,南京市两级法院在2019--2024年,公司类案件案件数量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新受理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涨趋势,其中2021、2022、2024年上涨幅度较大。疫情期间,案件数量比疫情前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疫情后增速放缓,到新公司法发布后,2024年又呈现明显增长;(2)年度案件数从2019年的1500件到2024年的3918件,六年间,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数量增长了2.6倍;(3)公司类案件在整体的民商事案件中的占比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但整体占比仍非常小,目前仍不到2%。
1.2与同地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对比
为进一步直观感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的规模,我们通过与同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笔者认为中产常见的纠纷中房屋和股权具有代表性)进行对比,可以发现:(1)从整体案件数量来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级案由)案件数量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三级案由)都还有一定差距,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规模仍然较小;(2)虽然近两年房地产市场低迷,但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数整体波动不大,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逐年上涨,逐渐逼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规模。
1.3同期其他地市收案情况
根据公开的信息显示,对比其他地区的同期收案情况及企业数量:
通过企查查查询,截止2025年1月1日,南京市显示存续企业数为1861781家;
无锡市两级法院2022年受理公司类纠纷1627件,2023年受理2022件,2024年上半年受理1229件。通过企查查查询,截止2025年1月1日,无锡市显示存续企业数为1339425家。
苏州市两级法院2019年受理公司类纠纷1549件,2020年收案2045件,同比增长分别为32%,2021年收案2918件,同比增长分别为42.7%。通过企查查查询,截止2025年1月1日,苏州市显示存续企业数为2767863家。
因无法收集北京市数据,以北京市一个区的数据来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年受理公司类纠纷840件,2020年752件,2021年1057件,2022年885件,2023年1180件,通过企查查查询,截止2025年1月1日,海淀区显示存续企业数为289750家,北京市为2764199家。
经过对比发现,南京市作为省会城市,在与公司类纠纷案件收案数量方面,是多于无锡市的,但不及苏州市的收案规模。与北上广一线城市相比,案件数量远远不及。结合各地的企业数量与公司类案件的比率,也许可以推论企业数量的不同,可能是导致案件数量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但苏南三市的企业数与北京相比,并不少太多,但案件数却显示了不同的量级,所以还存在其他决定因素。
(二) 案件各法院分布
经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13个基层法院收案情况统计,可见2019年至2024年期间,江宁区(江宁区1679件+经开区567件=2264件,该两基层法院均在江宁区)、鼓楼区(1959件)收案数量最多,秦淮区(1161件)、雨花区(1156件)、建邺区(1038件)次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数一定程度上与经济活跃程度有关,但也受产业分布、公司注册、税务政策等因素影响。
(三)案由类型分布
3.1南京地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高频案由分布
说明:南京中院系统当年未显示案件数标注-。
通过统计2019--2024年南京地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呈现如下特征:(1)股权转让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权知情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清算责任纠纷、公司解散纠纷、公司决议纠纷以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三级案由的主要纠纷类型,占比 83%;(2)2019年至2023年期间,股权转让一直是与公司有关纠纷的主要案由,在统计的六年期间,其占比达到25%,但六年来案件数量增幅不大;(3)2024年,随着新公司法出台,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跃超越股权转让纠纷,成为案件数榜首,主要是源于“加速到期”及“公司法88条第1款”引起的追债新思路;(4)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实现了快速增长,反映了部分公司出现内部治理矛盾,内部股东通过知情权和损害公司利益追究控股股东、董监高责任。(5)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和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数也开始增长,一方面是清理僵尸企业的需求,一方面也是公司内部矛盾的体现。当然,相比较于南京市显示存续企业数为1861781家这规模量,目前这两个案由案件数还是十分有限的。
3.2 同期其他地市案由情况
根据苏州中院公众号发布的数据显示,苏州两级法院在2019年至2021年受理的公司纠纷案件中,股权转让纠纷2810件,占比45.5%,是最主要的纠纷类型;其次是股东知情权纠纷621件,占比10.06%;排名第三的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515件,占比8.34%。
根据北京海淀法院公众号发布的数据,该院2019至2022年期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始终位居榜首,至2023年第二大案由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首次超过股权转让纠纷,成为公司类案件第一大案由。公司决议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等涉及公司治理案件合计占比58.53%,成为公司类案件主要案件类型。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各地区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具体案由结构上存在部分的差别,但整体的案件结构是差不多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逐渐上升为该二级案由的第一大三级案由,实际上并不是公司本身的矛盾,而是债务催收在公司法层面的体现,呈现的是与公司有关纠纷的“虚假繁荣”,股权转让权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并没有太多的增量。
(四)上诉率估算
上诉率严格的计算是要根据个案进行分析的,但通过目前已公开的数据笔者无法进行计算得出,只能通过南京中院及基层法院收案情况进行估算,该估算的科学性必然存在问题,因为中院也有一审案件收案、一审案件到二审法院存在时间差等诸多因素,本文的上诉率仅是估算(当年一审收案数/当年二审收案数),供参考:
结合以上两表,按照估算的上诉率对比及单一案由上诉率对比情况来看:(1)相比较一般民商事纠纷而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上诉率要高出十个百分点左右,平均达到20%以上,显示了此类纠纷的复杂性;(2)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股权转让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清算责任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的上诉率在20%以上,其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率平均最高,达30%以上。
(五)行业类型分布
因南京中院公布的司法统计数据公开平台无法体现行业信息,于是通过Alpha来进行检索分析估算,年份为2019年至2024年,地域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检索结果为3370篇文书,通过对比上文的数据,该检索数据是远远低于实际收案情况的,所以本结果仅具有参考性。
根据该平台大数据情况显示,从行业角度分析,南京法院受理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房地产业占比较高。
(六)平均审理天数
依据Alpha平台数据显示,南京地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平均审理周期是126天;而根据《南京法院公司类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2022)》显示的结果是一审平均审理天数是115.7天,数据基本接近。
三、大数据报告的分析与启示
(一)对企业/股东的启示
1.1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应对高发的股权式催收
报告显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就内部治理层面,我们发现股东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公司解散等逐年上涨,反应的是在疫情等因素导致的经济下行情况下,公司内部治理矛盾开始突显。此外,新《公司法》强调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也给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此背景下,对于公司的内部治理需求更加突出。
在公司的外部矛盾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件数量激增,目前已成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第一案由,该案由发起诉讼的主体一般是债权人,债权人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起诉股东(包括历史股东)出资责任。需要高度注意的是,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后续随着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出台,可能会发起更多的股权式催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催收债务的路径)起诉公司各类股东。
1.2高度重视新《公司法》的变化,尤其是董监高责任
新《公司法》的实施对公司运营和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股东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新法规定,及时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营模式。特别是对于公司董监高责任的新规定,董监高应有清晰的责任意识,及时采取应对的措施,以规避后续可能高频被诉的法律风险。
1.3风险管理与预防
鉴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数量增长,企业/股东应加强风险管理,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体系来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本报告涉及到的高频纠纷类型,企业/股东应通过章程修改、完善治理结构、依法完善出资、合规经营等,减少纠纷发生。
1.4 咨询委托专业的公司法律师
报告显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相对于普通民商事案件在上诉率方面更高且审理周期也相对较长,凸显了此类纠纷的专业性。结合新《公司法》的出台,公司治理的专业性越来越明显,企业/股东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应尽量委托专业的公司法律师,以避免决策失误。例如,本团队曾经在接待的公司法再审案件咨询中,发现一审律师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打成了损害股东责任利益纠纷,导致一审二审均被以不具有诉讼利益驳回。
(二)对律师的启示
2.1强化公司法专业知识
鉴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上诉率较高,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性和可能的上诉风险,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律师应加强对新《公司法》的学习,掌握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便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需要熟悉公司治理、股权转让、股东权利等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公司法律事务。
2.2 充分认识南京地区公司法纠纷的规模和方向
截止2025年1月1日,南京市显示存续企业数为1861781家,2024年,南京市两级法院受理的股权转让纠纷为741件,并且股权转让纠纷近六年增幅很小,充分说明股权交易环节纠纷近几年实际增量是十分有限的。
另外一方面,涉及内部治理的股东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公司解散等逐级上涨,反映出公司治理需求的增加。
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跃超越股权转让纠纷成为南京地区与公司有关纠纷逐年第一案由,这一点也体现在海淀区的报告中得到了反馈,股权催收势必会成为热点被重点关注。
2.3 强化调解意识,高效解决企业矛盾
任何涉及司法案件对企业发展并不是利好,报告显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相对于普通民商事案件在上诉率更高且审理周期也相对较长,确实显示了此类案件的复杂性,但这个现象对企业并不是好事,作为律师,应在代理中强化调解意识,高效解决股权矛盾,避免公司正常运营受到影响。
参考文献:
1、《护航企业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 | 苏州中院发布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0日公众号发布。
2、《无锡中院召开公司诉讼新闻发布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1日公众号发布。
3、《新修订的公司法背景下,公司、董监高和股东应如何防范纠纷?》,北京海淀法院,2024年11月21日公众号发布。
4、《南京法院公司类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202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11日公众号发布。
作者:
杨超 中共党员,诉讼法学硕士,三级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漫修股家团队合伙人,南京市律协房产委员会委员,一克拉公司法沙龙(ECLA)召集人。擅长法律研究、法律检索、合同解释、政策研究,长期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就相关司法实务、问题、社会热点发表过30多篇文章,为民主法制网、中国律师网、长安网(中央政法委官网)、正义网、南京律协等知名网站转载。 长期以来,热心法律公益,接受江苏电视台、南京广播电台、正义网等媒体30多次采访,受到广大观众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