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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高龙,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5-19    阅读:208次
案例分析
A公司系外贸企业,将货物出口销往境外。甲系A公司销售经理,负责美洲片区业务拓展和联系。美洲B公司通过甲购买A公司货物并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在香港成立与A公司名称相似的C公司,在B公司支付订金、A公司发货后,甲通过邮件通知B公司将剩余货款打入A公司的关联企业C公司账户中,B公司信以为真,遂将货款打给C公司。后C公司收到的货款500万元被甲挥霍。

分析:1.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两罪名均需陈述理由);2.如A公司控告,如何收集控告时必要的证据材料?

人物关系图

罪名分析:

1、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甲为A公司工作人员,其主体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及单位对员工的信赖利益。甲的行为实际占有了原本属于A公司的货款,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A公司授权甲拓展美洲业务并负责与客户联络, A公司出于对甲的信赖并不与客户(B公司)直接联系,甲的行为实际破坏了A公司对其的信赖关系,损害了公司对其的信赖利益。甲的行为实际侵犯的客体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主观要件: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甲的行为系为主观上故意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B公司应支付给A公司的货款,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需满足以下条件:1)利用职务便利;(2)侵占行为;(3)数额达到较大(6万元)标准。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主要表现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但这里的“管理”、“经营”、“经手”并不是指普通意义上的经手,应是指对单位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或者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职权。根据本案的案情可以看出, A公司全权委托甲代表A公司与B公司进行联络沟通,此种情况足以导致B公司误以为甲具有变更相关合同条款(如收款账户)的权限(在民法上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虽然甲表面上对B公司应支付给A公司的货款没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但因为A公司疏于对货款(联络权)的掌控,致使货款事实上处于一种甲可以自由支配和控制的状态之下(甲可以利用其职权随意变更收款账户)。所以,甲具有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又满足数额较大的标准,且其侵占的公司财产事实上处于其支配和控制之下,故而亦可以认定其行为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事实。因此甲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2、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甲的自然人身份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甲的行为首先导致B公司的财产损失,其次可能导致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时破坏和损害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司财产的所有权,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甲的行为系为主观上故意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B公司财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需满足以下条件:(1)以存在合同关系(商业活动)为前提;(2)以欺骗的手段(无实际履行能力)骗取财物;(3)数额达到较大(2万元)标准。合同诈骗一般发生在合同主体之间,而根据本案的案情可以看出,合同主体分别为A公司和B公司,甲明显不是合同主体。虽然现实中亦存在第三人的合同欺诈,但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第三人冒用公司名义或伪造公司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并以公司名义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合同,而本案明显不属于此种情况。而且,A公司与B公司之间在签订合同时并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A公司亦有履约能力且有履约意愿。甲虽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欺骗的手段骗取了B公司的货款,但甲并非是合同主体。甲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甲的行为不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分析结论:

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

证据材料收集:

1、内部证据材料的收集: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原始合同以及订金收取凭证(证明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甲在A公司的员工档案以及A公司对甲的任命和授权材料(证明甲是A公司员工的身份以及其职务和对应的职权)

3)调取A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银行流水及财务资料(证明A公司与C公司没有关联,A公司未向C公司进行注资或与C公司发生交易,同时证明A公司未收到B公司货款)

2、外部证据材料的收集

1)查询C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证明C公司与A公司名称的相似性以及甲是C公司的控制人)

2)联系B公司取得其与甲之间的邮件、信息往来记录(证明甲通知B公司将货款汇入C公司的事实)

3)联系B公司取得其向C公司支付货款的凭证(证明B公司按照甲的通知已将500万元货款支付至C公司)

以上为本学员对上述案例的全部分析内容,或有分析错误之处,敬请各位老师和同学不吝指导。

高龙,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介绍

刑事辩护领域  高龙律师自执业以来,以辩护人的身份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涉及罪名包括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非法采矿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多数案件取得罪轻判决结果,部分案件取得法定刑以下判决结果,少数案件取得撤案或不起诉处理结果。以被害人代理人的身份办理了多起刑事控告案件,最终均由侦查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同时擅长刑事辩护和刑事控告。

PPP项目法律服务领域  高龙律师与中交系统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参与众多由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央企在江苏境内的PPP项目,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项目服务领域  高龙律师为交建(淮安)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南京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苏省消防医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市中山东路体育运动学校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诉讼服务领域  高龙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合同法》、《公司法》方面的诉讼/仲裁案件,具有丰厚的诉讼/仲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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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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