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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明确:指导性案例不得作为直接法律依据
日期:2016-01-19    阅读:1,133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新修订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最高检于2010年建立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迄今为止,最高检共发布了六批共23个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指导性案例的选编程序、适用效力、作用发挥、失效机制等方面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

对此,规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只能由最高检统一发布,且应当符合已经生效、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等要求。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指导性案例虽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适用效力,但对各级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规定还完善了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程序,在原来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主体可以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新增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推荐主体。此外,为了解决可能出现的指导性案例与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新旧指导性案例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规定首次提出建立指导性案例宣告失效机制,明确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与最高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等情形将导致指导性案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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