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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纪处〔2019〕4号《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
日期:2019-02-18    阅读:2,557次

投诉人:王为民

被调查会员:徐亚兵,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系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410323935   

王为民投诉称,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指派的徐亚兵律师,在案件沟通过程中态度不耐烦,经常不接电话,代理不尽责,要求解除代理,退还律师代理费。

经调查查明,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4月2日与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指派徐亚兵律师及其团队担任投诉人与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投诉人预付了代理费5万元,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收款收据,徐亚兵律师在收据上签名。但是,该5万元并未汇至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银行账户。《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时,徐亚兵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正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至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的过程中。

另查明徐亚兵律师于2018年5月23日就上述同一案件,以投诉人名义与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指派徐亚兵律师担任一审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2000元。该《委托代理协议》上“王为民”签名为徐亚兵律师代签。2018年5月24日,徐亚兵律师代投诉人向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缴纳2000元。

2018年7月,徐亚兵律师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向投诉人退还了5万元律师代理费。投诉人撤回了投诉。

本会认为,被调查会员徐亚兵在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尚未获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前,以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名义承接案件,属于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后又就同一案件以投诉人名义与现执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隐瞒代理费用,属于违规收案收费行为。虽然徐亚兵律师与投诉人达成了和解并退还了全部代理费用,但是本会认为对徐亚兵律师的上述违规行为仍应当予以处分。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会决定:

给予徐亚兵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被调查会员对本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本会将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执行该处分决定。

                               南京市律师协会

2019年1月15日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 1、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徐亚兵律师《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


  • 责任编辑: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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