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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骑行男孩遭碾压身亡案”,假设你是案件中司机的辩护人,请围绕该事件草拟一份辩护词。
关于犯罪嫌疑人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辩护意见
辩护人:高大愚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边城大厦13楼观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36651xxxx
姜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4年8月11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6日,容城县公安局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25年1月8日,姜某再次被容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受姜某委托,指派高大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本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姜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具体如下:
一、本案是个意外事件,姜某既不构成疏忽大意过失也不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1、姜某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
资料显示,案发路段为“南拒马河(二期)生态景观提升工程(生态堤及河滩地部分)二标段”。该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5月30日。虽然案发后相关部门称该路段未公开通行,但实际上通车已有2年多,现场交通标示齐全,期间未有任何监管部门阻止通行。姜某所住村庄距离该路段3公里,这条路是姜某上班常走的路线。行车记录仪影像显示,不止姜某,该路段上还有很多车辆。姜某无法得知,该路段是封闭路段,不允许机动车通行。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姜某在本案中,唯一的行为是驾驶车辆。很多人喜欢早晨去案发路段骑行,行车记录仪显示道路两边均有骑行的队伍。案发时,姜某时速为52公里,未超出公路限制时速。 他无法预见到骑行队伍中有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且这个未成年的监护人无视安全规则,让其贴着中线骑行,以致这个未成年摔倒至对面车道中。不止姜某,辩护人认为任何一个一般理性人都无法预见这样的结果,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个案件会激起如此大的社会关注。
2、姜某不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上一段的论述中,辩护人结合案发现场、案发经过等论述姜某在公开路段正常行驶很难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身亡的结果。从被害人摔倒到其被姜某所驾车辆碾压,全程发生在1秒之间。姜某在一秒反应时间内,打了方向盘,希望避让,但其右侧有其他骑行人员,无法避让。1秒的发生在眨眼之间,无论是姜某还是其他人都无法充分反应,只能做出下意识的避让动作。姜某在不能预知悲剧发生的同时,更没有对悲剧的发生持放任或轻信自己能避免的态度。
二、本案中,被害人及家属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根据网友公开的记录显示,被害人父亲多次在网络平台发布被害人骑行的视频,有网友留言评论未满12周岁不宜在道路上骑行,被害人父亲置之不理。根据网络公开的视频及照片,骑行过程中,被害人父亲未尽到监管责任,让被害人靠近中线骑行,以致摔倒到对面车道。如果父亲不将孩子带至公开道路上骑行,或在骑行过程中将孩子置于道路内侧,远离中线,即使发生摔倒的情况,也不会摔至对面车道,发生无法挽回的悲剧。
被害人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在明知法律规定及网友提醒的情况下,仍主动将被害人至于危险下,存在过错。
三、犯罪嫌疑人姜某无前科劣迹,事发后留在现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且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姜某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留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后,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四、出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出于挽救一个年轻人的考虑。
姜某出生于1991年,今年也仅34岁,其配偶患有白血病,家中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及老人,家庭负担非常重。如对其处以刑罚,对这个小家庭来说是灭顶之灾。请求人民检察院出于挽救一个年轻人及其家庭的考虑,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姜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全面贯彻“和谐司法、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更有利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综合上述,本案姜某的行为虽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处姜某的故意或过失,其无法预知自己正常驾驶的行为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且姜某无前科劣迹、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恳请人民检察院对辩护意见全面审查,充分考量并采纳,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姜某定罪处罚。
此致
xx市xx人民检察院
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大愚
2025年6月7日
高大愚律师,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