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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宏伟:律师在逮捕前刑事拘留期间的重要作用
日期:2023-01-06    阅读:2,962次

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间是当事人争取无罪及罪轻处理的最佳时间,也是因当事人及亲属坐等看的心理,错失拯救涉嫌犯罪当事人重要时机的常见情形。当前社会上有一个普遍错误的认识,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庭审中的辩护,辩护律师只要在庭审上精彩发挥就能使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而释放。而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在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间才是拯救当事人的最佳时间,也是辩护律师大有可为的重要阶段,可以起到比庭审辩护更重要的作用。


一、刑事拘留的条件相对逮捕的条件来说比较宽松,是辩护律师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重要依据。在现行刑事政策的情形下,哪怕是轻微的刑事案件,都是先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逮捕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实施妨碍刑事诉讼,发生社会危险性,由检察机关批准、决定或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逮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且期限长达数个月甚至超过一年。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公安机关认为的社会危险性的,都会予以逮捕,虽然法律规定了五种逮捕的情形和不予逮捕的条件,逮捕条件要严于刑事拘留,但在现实中,公安机关自身为了办案的需要和考核的要求及案件定性风险责任的转嫁等因素,都会不出意外的提请逮捕,而检察院也就会大都批准逮捕。辩护律师就有善于运用刑事拘留与逮捕条件的差异,利用好逮捕前的阶段的重要时机,为当事人力争变更为非羁押的强制措施。


二、逮捕前刑事拘留期间与逮捕后的羁押期间的背后法律关系不一样,凸显了辩护律师必须认识到和做好刑事拘留期间的辩护工作的重要性。刑事拘留期间容易变更强制措施,而逮捕以后不容易变更强制措施,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规律所决定。案件的最关键期就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办案部门在侦查阶段是收集当事人构成罪和罪重的各种证据的关键阶段,就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是否充分。理论上侦查机关应当收集当事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客观上存在重视构成犯罪和罪重的证据,忽视罪轻和无罪证据的收集,辩护律师就可以据此有所作为。

国家赔偿法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难求无罪。《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侦查机关是依法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即使其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也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但如果检察院批准了对公民的逮捕,一旦该案日后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则检察院作为逮捕措施的决定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一旦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负责案件办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就极可能会被追究错案的个人责任。错案一方面会追究执法人员责任,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各级侦查办案单位和批准逮捕检察院的各项绩效考核。全国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制定了量化标准的绩效考核指标,公安机关的有衡量绩效的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等考核指标,检察院的指标有无罪判决率、撤回起诉率、不起诉率、抗诉成功率和追诉纠错率。在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等指标的作用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作无罪处理的可能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此,错案追究与绩效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逮捕后无罪的可能性,公检法都追求的是零无罪率,即零错案。

虽然法律规定公、检、法均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在职能上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但彼此之间长期存程序上的流水作业,法院对其它机关作出的有罪认定都会持审慎的态度,不会贸然地予以否定,做出无罪判决更是凤毛麟角。因此,辩护律师要认识到刑事拘留和逮捕后的办案单位权益和责任的不同,导致申请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的难度也就不同;要充分利用逮捕前的时机,抓好刑事拘留期间的强制措施的变更为上上选择。


三、刑事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收集案件证据,大多数证据材料都是在侦查阶段的刑事拘留期间收集的,辩护律师帮助当事人寻找证据并给办案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也就很重要。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是立案、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几个环节的决定依据,这几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依次递增。其中,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侦查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拘留人的证据要求是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该人所为;逮捕则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该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这些证据中已有部分是核实无误的;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则需要同时具备①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侦查部门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对他们而言就是收集证据的黄金时间。

当事人被关进看守所后,与外界断绝了联系,信息完全不对称,兼之普通民众对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甚至作出了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而且大多数当事人不了解法律,也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如果在被拘留初期没有与辩护律师会见,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往往不知道在陈述时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隐患。辩护律师就可以通过会见了解相关案情,向侦查机关提出收集证据的建议,提出其他和案情有关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见,为当事人后期辩护留下较大的空间。


 四、律师在刑事拘留期间到逮捕前能起到的重大作用。事实上辩护律师在刑事侦查期间所起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讲比审判阶段起的作用更大。刑事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的辩护作用均可以达到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的效果,可能使当事人重获自由,但通过庭审辩护来实现无罪却是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希望最为渺茫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委托人在亲友被拘留的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充分运用这些规定,可以在刑事拘留期间为当事人提供多项帮助,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避免使案件失控,为被羁押的当事人获取最大权益。


一是,辩护律师应当充分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的,会见当事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内涵和意义。由于当事人在看守所内孤立无援、信息不对称,加之缺乏法律相关知识,因此,当事人对于自己将要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在面对强大的侦查机关的审讯时,也往往无所适从,很容易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旦在侦查阶段被固定下来,即使后来当事人在其他的诉讼阶段想要把真实情况讲清楚,也常常会被视为翻供或认罪态度不好,反而使得以后的辩护、救济工作困难重重。

这样,辩护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就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使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利益的信心;另一方面则是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释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给当事人释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和依据,结合案情为当事人提出可行的辩护意见,使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如果缺乏专业律师的指导,当事人可能会因被诱供而陈述一些不存在的事实,或者错误表达事实,从而产生难以弥补的后果。

除了能够向当事人讲解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之外,辩护律师还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结合案情让当事人阅读询问笔录,告知讯问笔录签字的后果;建议让当事人申请调取被办案单位民警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这样专业、尽责的刑事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就能指导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尽可能朝有利的方向供述,从而为案件下一阶段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如果通过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将会使案件在今后的处理有较大的回旋余地。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以后,如通过其专业的判断认为从诉讼策略上适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侦查机关不同意的情况下,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 是实践中变更强制措施成功率最高环节,检察院审查批捕的这7天,和检察官的有效沟通,可以获得不予批捕。如果当事人被逮捕了,就有可能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内,直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结束。

一旦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就不急于在期限内提请批准逮捕,在时间上给侦查机关更大的缓冲空间,避免其逮捕之后发现错误却只能将错就错的心态。这样可以使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在自由期间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取得谅解和赔偿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申请取保候审的形式反映当事人的理由和依据,让侦查机关多角度地了解该案,避免造成冤案。如果不被批准逮捕,或者直接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那么后期判缓刑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大的。05


三是,辩护律师依法可以就案件的相关情况,向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当事人被批准逮捕前从专业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见非常重要,甚至能够影响案件的发展。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和梳理案件案情及法律关系及时提出书面意见给侦查机关的办案民警,避免侦查机关只听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系统地办理案件,争取在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

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主办检察官尽可能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样辩护律师就取得了比较好的辩护效果。

以上就是在刑事侦查期间中的刑事拘留阶段,辩护律师依照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需要做的几项重点工作,会极大的帮助到当事人,为其争取最大的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

耿宏伟

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与股权、商事诉讼、家族财富传承

兰州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价格鉴证师;警察执法取证的经历,对各类案件证据的收集及运用具有优势;利用熟悉公司法的强项,在担任过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公司治理经验;具有行政管理的阅历,熟悉政府执法部门工作运行流程,在公司的合规运行及刑事风险的规避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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