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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区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副秘书长产生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8-31    阅读:1,367次

关于印发南京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区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副秘书长产生办法的通知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
    南京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区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副秘书长产生办法已经南京市律师协会第九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区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副秘书长产生办法》


                                     南京市律师协会

                               2023年8月31日


南京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区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副秘书长产生办法

(南京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区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副秘书长的选任工作,根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和有关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二)关心行业发展,支持行业活动,自愿投入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履职时间,具有较强的行业奉献精神。

(三)专门委员会、区工作机构、秘书处等服务管理岗位需要相应行业服务管理经验,专业委员会等业务岗位需要相应专业水平,具有较好的履职能力。

(四)原则上需执业满三年,对优秀的年轻律师或者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成绩的,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所在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可以不受执业年限限制。公职、公司律师需取得律师证后工作满一年。从事行业惩戒工作的委员,需执业满八年。秘书处副秘书长人选从事相关工作时间原则上应当满四年。

(五)品行良好,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和党纪处分。“两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副秘书长人选,还应未受过治安处罚。

(六)其他规定

1、坚持党管人才的重要原则,抓好律师行业服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2、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专门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区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兼职副秘书长之间,除因特殊情况且工作需要外,不得兼任;

3、理事任职不受限制,常务理事不得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

4、监事不得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区工作机构负责人。监事可以在专业委员会任职,但不得从事该专业委员会监督工作;

5、公职和公司律师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由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担任,鼓励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加入其他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6、每名律师最多申报二个岗位(含专门、专业委员会、兼职副秘书长);

7、同等条件下,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党员以及为律师行业作出过较大贡献的优先选任。法治建设促进专门委员会委员优先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中选任。

二、委员会委员选任

(一)符合条件的律师由本人填写报名表格,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向市律协秘书处报名。

(二)市律协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由分管副会长会同秘书处确定委员会人数,并根据资格审查结果择优向会长办公会提出推荐人选,会长办公会审议后决定。

惩戒委员会的委员由分管副会长、秘书处根据报名情况提出建议名单,经会长办公会审查后,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任

(一)专门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原则上从常务理事中产生,采取个人自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方式,由会长、分管副会长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会长办公会酝酿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由分管副会长与秘书处会商,从委员中提出建议名单,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提请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任

(一)专业委员会主任选任

1、成立遴选委员会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主任的选任工作。遴选委员会由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市司法局律师工作部门负责人、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监事长和监事代表、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法学专家、法律实务部门代表组成。

2、专业委员会主任选任原则上采用竞聘的方式进行,具体竞聘办法由遴选委员会制定。

3、会长办公会根据遴选结果,对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进行审查、提名,提请常务理事会聘任。

(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选任

1、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原则上采取委员会内部竞选方式产生。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申请担任该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委员,通过发表参选演说等方式参加竞选,由全体委员和其他参与人员进行投票,根据得票多少推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

2、分管副会长也可以根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报名人数、职数等因素,通过协商决定或其他方式确定副主任候选人。通过协商决定或其他方式确定副主任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该委员会副主任总数的一半。

3、分管副会长根据竞选、推选情况,会同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向会长办公会推荐副主任建议人选,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区工作机构负责人选任

(一)区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原则上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候选人。由会长办公会与区司法行政机关共同酝酿提出初选名单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区工作机构副职候选人由区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名单,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提请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区工作机构副职候选人优先从理事、律师代表中推选。

、秘书处副秘书长选任

(一)专职副秘书长候选人采取竞选的方式选拔产生。由秘书处符合条件的部门负责人(含副职)自愿报名,通过发表参选演说、评分评价等方式进行考察,择优确定候选人。

(二)兼职副秘书长候选人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选拔产生。由符合条件的律师自愿报名并参加笔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1:2的比例差额确定参加面试人员,综合笔试、面试成绩择优确定候选人。

(三)秘书长根据竞选、考试结果提出副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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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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