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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步组建的办法
日期:2015-11-09    阅读:7,314次


宁工发[2005]97号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坚持依法、科学、规范的建会思路,坚持哪里有工会,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中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作用,夯实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础,规范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步组建,特制定本办法。
  一、同步组建的要求
  1、依照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时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2、在工会筹建时,要同步考虑筹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工会委员会换届改选,要同步考虑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改选换届;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上级工会在协调工会关系转接时,同时转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系。
  3、依照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同级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需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设常务委员会的应提名为常委。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委员若干人组成。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二、同步组建的方法
  4、在筹建工会或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酝酿工会委员候选人时,应根据女职工比例,至少推荐1-2名女职工为工会委员候选人;在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确定相应比例的女性代表。
  5、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酝酿工会领导班子人选时,应至少安排一名女性候选人,作为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人选。
  6、按照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与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步报批。
  三、同步组建的考核办法
  7、市总工会每年年底对各区、县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建情况进行统计,同步组建率要达到98%,对同步组建率高的单位进行表扬。
  8、市总及各区、县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应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建情况纳入工会工作目标进行同步考核。
  9、应建而未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上级工会不得将其纳入先进集体的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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