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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纪处〔2019〕6号《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
日期:2019-03-18    阅读:1,875次

被调查会员:刘海涛执业机构: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201200510142020

一、投诉事由: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转来《检察建议书》(宁检未建〔2018〕2号),反映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刘海涛律师存在违规会见在押嫌疑人裴某,假借律师名义介入案件打探案情,干扰司法办案,涉嫌违规收案、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

二、调查情况及存在违规事实:

南京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立案受理后,经本会奖励与惩戒专门委员会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犯罪嫌疑人裴某(未成年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2018年2月13日经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在此期间,2018年1月23日,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与裴建、陈龙芝签订了《委托协议》,收取了律师服务费20000元,开具了发票,刑事辩护委托书由陈龙芝、裴建(陈龙芝代签)签名,提交给第二看守所的委托书只有陈龙芝一人签名。刘海涛律师于2018年1月23日至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裴某,会见中,刘海涛律师将委托书交裴某签字确认。

2018年1月25日侦查机关申请的法律援助律师对裴某进行了会见。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发现留存的会见手续中刑事辩护委托书上的委托人为陈龙芝,并非裴某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三、处罚依据条款及决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刘海涛律师对刑事案件委托人未作任何审查,未取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和监护人的委托,违规会见犯罪嫌疑人、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规定的违规行为,构成违规。

综上,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

给予刘海涛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六章第七十八条,对本会的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协会进行申请复查。

本会将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第六十一、六十二条、六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该处分决定。

                 南京市律师协会

2019年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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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江苏联创伟业刘海涛《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


  • 责任编辑: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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