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4:00-17:30

在岗情况
党委办公室
实习考核部
会员事务部
律师执业权利中心
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文化宣传部
综合工作部
教育培训部
《金陵律师》编辑部
投诉举报
电话
400-086-9797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化建设 >> 律途感悟
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赵蒙,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6-20    阅读:73次

某省“骑行男孩遭碾压身亡案”,假设你是案件中司机的辩护人,请围绕该事件草拟一份辩护词。


辩护词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姜某的委托,指派赵蒙律师为委托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辩护,经全面查阅卷宗、实地勘验及专家论证,我们认为本案系多重因素叠加导致的悲剧性意外事件,姜某主观无过失、客观无因果关系、法律无归责基础恳请贵院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并特此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并敬请采纳。

一、事实经过:

2024年8月11日清晨,姜某52公里/小时车速(未超速)在未正式开放的双向单车道正常行驶,对向车道骑行队伍中一名11岁男孩因与同伴自行车剐蹭,瞬间向左摔倒至姜某车道。行车记录仪显示,从男孩摔倒至被碾压全程仅1秒,姜某虽紧急转向避让,但因右侧有骑行车辆阻挡,无法完全规避法医鉴定证实:受害人颅骨骨折系第一次摔跌形成姜某驾驶车辆碾压伤非致命伤。

二、本案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不符合过失犯罪主观要件无预见可能性及回避可能性。

过失犯罪中,预见可能性解决的是行为人是否应该且能够认识到行为风险的问题是过失责任的心理基础和起点回避可能性解决的是行为人在认识到风险或应认识到风险后,是否应该且能够采取行动阻止结果发生的问题两个方面,是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否应承担过失责任的关键

1.预见可能性(可预见性)

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能力且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预见义务”的基础构成过失责任的前提。如果结果完全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过失犯罪。这里区分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是“无法预见或不应预见”。

预见的内容: 需要预见的是行为可能导致某种法定的、概括性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致人死亡、重伤、财产重大损失等),并不要求预见结果发生的具体细节、方式或特定对象。

2.回避可能性(结果避免可能性)

指行为人在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有能力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避免该结果发生。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避免义务(结果回避义务)”的基础。它是过失责任成立的关键环节。即使预见到了危险,但如果在当时条件下行为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避免结果发生(如刹车突然完全失灵),那么要求其承担责任就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可能不构成过失犯罪或属于意外事件。

3.预见可能性与回避可能性共同构成“违反注意义务”的核心内容:

两者共同确保过失责任的认定既建立在行为人主观上的可归责性(该想到没想到/想到了但放任),也建立在客观上的可避免性(本可以避免)。只有同时满足“行为人本可预见风险”和“本可避免结果”,却因疏忽或轻信而未能做到时,其行为才构成刑法上的过失,才可能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责任主义的要求。

结合本案事实,对向车道骑行者突然侵入己方车道,正常驾驶人无法预判对向车道骑行者会突然摔倒并侵入己方车道姜某不存在超速驾驶行为,姜某驾驶时系目视正前方,无分心行为,亦无接打电话行为,并且当其看到对向受害人突然闯入时,以0.7秒的速度完成了转向+制动两个动作,已经尽到了相当高标准的注意义务。本案属交通领域中最高风险等级的“鬼探头”事件(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指南》第4.3条)。该类事件因突发性、隐蔽性被明确列为“不可抗力型风险”。姜某视线被对向骑行队伍遮挡(队伍横向宽度达2米),无法观察男孩A的异常动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姜某无超速、违规变道等过错,面对“鬼探头”式突发状况已尽合理避让义务,主观无故意或过失,依法应排除犯罪认定

本案悲剧的产生系因多方过错叠加,姜某非责任主体

1.受害人佩戴的自行车头盔卡扣未系牢(现场物证照片显示),导致头部直接撞击地面。结合法医鉴定证实:颅骨骨折系第一次摔跌形成,碾压仅造成胸腹腔损伤(非致命伤)。换言之,即便无车辆经过,其摔跌本身已可能导致骑行男孩死亡的结果

2.骑行活动组织方存在重大管理疏漏

经调查,组织方未对参与者年龄进行审核(未成年人本不应参与公路骑行),未强制佩戴安全装备,且未在靠近中线的危险位置设置安全员。其失职行为直接导致事故风险升级,应承担主要责任

3.监护人与道路管理方责任未厘清

男孩父亲作为监护人,默许未成年人在未开放路段参与高风险活动,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事发路段虽未正式开放,但长期默许通行且未设置禁行标识,管理方缺失安全警示措施,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

四、姜某已承担不应有的代价如公诉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必然制造新的社会悲剧。

姜某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妻子罹患白血病目前已停药3个月,两名子女未成年长子辍学务工。事故发生,姜某通过自家粮食变现、亲友借贷及网络筹款等方式筹措资金20万元向受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案导致其羁押一个月、失业八个月,家庭陷入赤贫。若继续追诉,将违背司法的人道主义本质刑罚将制造新的社会悲剧。

五、全国同类案件均作非罪处理

辩护人检索到(2020)苏0581刑初12号行人突然横穿高速被撞身亡,检察院不起诉)、(2022)粤0104刑初87号案例(电动车逆行摔倒遭后车碾压法院宣告无罪),本案应保持裁判统一

综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1款之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对姜某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法律不应是平衡利益的“和事佬”,而应是明辨是非的标尺。本案若以“过失”定罪,将动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本案孩子的殒命令人痛心,但将责任置于无过错的驾驶人肩上,实则是法律对悲剧的软弱回应。当证据指向清晰的意外事件时,不起诉决定不是司法的退缩,而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我们期待贵院以这份法定不起诉决定书向全社会宣告:“法律保护无辜者,不因泪水而弯曲,不因喧嚣而动摇。”

辩护人:赵蒙

日期:2025年6月8日


赵蒙律师,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李娟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