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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一般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持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而引起的纠纷。首先主体必须合法,主体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公民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其中,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是因为劳动权利、劳动义务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劳动争议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引起的争议不是《劳动法》所称的劳动争议。
②劳动争议的范围是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内,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劳动争议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③劳动争议是因劳动问题引起的有关劳动权利,劳动义务方面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非因劳动问题引起的争议不是《劳动法》所称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特殊性
劳动争议的特殊性是指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存在不平等性和隶属性。这种特殊性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劳动行为的具体内容决定的。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虽为合同一方平等当事人,但实际上平时受用人单位管理,处于劣势地位。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拥有很多单方面权力,如可以对劳动者作出考勤、业绩考核、开除、除名、减少报酬等行为。此时,劳动者属于劣势地位,如果要求劳动者对这些事实完全举证,有违公平原则。当然劳动者也不是完全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如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而引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得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对其作出了开除、除名行为的事实存在,劳动者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明责任。然后,要由用人单位对开除、除名行为的事实依据进行举证。若用人单位不能举证举证不充分的,用人单位就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然,举证的过程中会不断有新情况出现,此时也可能会出现互相反驳情形、举证责任的相互转移,即由反驳方对反驳进行举证。
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一些特殊事项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诉方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间内不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既存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等性和隶属性,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原告方多为劳动者,被告方多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诉讼地位相对比较固定。在实际诉讼中,作为原告方的劳动者需要对其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但是,因为大部分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以及证据未形成等原因,往往造成劳动者举证困难。这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两者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大量的证据,如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福利设施和待遇发放记录等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而作为劳动者一方对这些证据是不可能具有举证能力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具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要求具有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即要求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没有拖欠工资、福利待遇,如举证不能,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否则不予立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现实中存在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仲裁机构以劳动合同作为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应当是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应当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则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劳动报酬纠纷是劳动纠纷的重
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从表面上看,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问题的负有举证义务,但实际上对用人单位并无多大的约束。按照该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行为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要使该条规定得以实行,劳动者首先要举证证明自己劳动报酬有所减少,但用人单位在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时若不出具书面文书,劳动者显然无法证明用人单位作出过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
通常情况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诉讼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在提供初步证据后,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后,应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而与对劳动者要求不同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证明相对较高,该反驳证据足以推翻劳动者提供的初步证据,或者足以充分证明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其提供的证据要足以推翻劳动者提供的初步证据或足以证明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则不应采信。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争议,应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负举证责任。综上可知,确定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确定相应的举证原则。
蔚蓝律所实习律师:张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