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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19】214号
各区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有关规定,2018年11月11日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组织执业律师对2019年第十一批申请的124名实习人员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25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书面材料的补正,具体人员和需要补正的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补材料人员于11月22日前将补正材料交至市律协秘书处,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联系人:孔文娟 联系电话:68567878-809
附:《2019年度第十一批实习人员书面材料需补正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9年11月15日
2019年第十一批实习人员书面材料
需补正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孟洪缘 |
兴玄武所 |
补材料 |
诸田根案无代理合同,无收费凭据。 |
2 |
张婉 |
巨楷所 |
补材料 |
(2019)苏0113民初3628号缺少案件代理合同。 |
3 |
董襄阳 |
中银(南京)所 |
补材料 |
四、五案件时间表中出现笔误。 |
4 |
卢敏明 |
斐多所 |
补材料 |
1、王见海案中无免费代理说明,建议补充; 2、桑天庆案中委托代理合同中未写明系实习律师。 |
5 |
钱良宇 |
冠文所 |
补材料 |
1、刘海林案中无律师收费发票; 2、许继根、张美玉案无律师收费发票; 3、李巳华、洪亮案中无案件裁定和发票; 4、顾华案件中无发票; 5、案件记录的时间均错误,应为2019年。 |
6 |
高阳 |
友恒所 |
补材料 |
姜春与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补撤诉申请及撤诉裁定。 |
7 |
谢书贤 |
冠文所 |
补材料 |
1、所有案件材料都补充提交首谈笔录、风险告知书; 2、农行六合支行与殷汝聪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补充撤诉申请和撤诉裁定。 |
8 |
吴妍梅 |
蔚蓝所 |
补材料 |
与卜英莲律师合作办理的两个案件指导律师点评均无指导律师王磊的签字。 |
9 |
朱士达 |
共盈所 |
补材料 |
吕新何与南京一九一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补充授权委托书。 |
10 |
顾明君 |
大成(南京)所 |
补材料 |
1、第三航空公司财产损害纠纷缺委托代理合同; 2、曹勇故意毁坏财物罪缺传票。 |
11 |
张珊娜 |
法德东恒所 |
补材料 |
张爱琪诉李亚林侵权责任纠纷未见首谈笔录。 |
12 |
金豆 |
创盈所 |
补材料 |
1、天盛广场18个业主诉镇江恒基置业公司、镇江宜商通信诉镇江恒基均未见法院文书、委托代理协议未注明实习身份、未见原告相关材料、未见委托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顾鹏诉股转纠纷、陈艳诉友信冰袋公司未见委托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法律文书; 3、南京恒天伟诉镇江恒基置业未见法律文书、委托代理合同、未注明实习人员身份、未见委托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
13 |
陆雯雯 |
天哲所 |
补材料 |
混泥土公司公司合同纠纷案和吴锡化工有限公司两案均未见庭审笔录。 |
14 |
付植 |
路漫所 |
补材料 |
所有卷宗未见法律文书,所有卷宗未见委托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
15 |
黄惠 |
法德东恒所 |
补材料 |
冯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未见委托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
16 |
李寒静 |
协恒所 |
补材料 |
1、南京鼎亚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未见法院文书; 2、董琳诉南京广佳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的法律服务合同与授权委托书未注明实习律师身份。 |
17 |
赵宇廷 |
中银(南京)所 |
补材料 |
陈国建民间借贷纠纷案与华语讯科技合同纠纷案缺少首谈笔录。 |
18 |
胡咏华 |
谦润所 |
补材料 |
1、刁天宗、徐某松、吴广新劳动合同纠纷案均未注明实习身份; 2、陈春民间借贷案缺传票。 |
19 |
谷婷婷 |
永衡昭辉所 |
补材料 |
全部卷宗材料中未见法院传票。 |
20 |
王敏敏 |
世纪同仁所 |
补材料 |
1、贝唐卷缺风险告知书; 2、栖霞建设卷缺首谈笔录说明。 |
21 |
吴杭平 |
东恒所 |
补材料 |
0214号、0252号案卷缺授权委托书。 |
22 |
张慧 |
友利所 |
不合格 |
未领取实习证就以实习律师身份委托,违规。 |
23 |
付晨 |
中银所 |
不合格 |
未取得实习证即以实习律师身份代理案件,违规。 |
24 |
刘双双 |
路漫所 |
不合格 |
实习卷宗(二)(五)显示未开始实习即接受委托办案。 |
25 |
芮凌秀 |
镜湖所 |
不合格 |
徐宝读案中未拿到实习证以实习律师身份代理案件。 |